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224號
KSHM,102,上訴,224,2013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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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久筌所持用之09│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侯志明林久筌通話,並約定在高│年。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雄市○○區巷○路0 號旁見面,嗣於同日16時18分3 秒通後│含SIM 卡)壹支,沒收之;未扣案│
│ │後不久,侯志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陳│
│ │林久筌前往上開約定地點後,即由林久筌以500 元之代價,│國正、侯志明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將海洛因1 包販賣予梁哲堯,並向梁哲堯收取500 元,而完│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成交易。 │帶抵償之。 │
│ │(即起訴書、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7) ├───────────────┤
│ │ │侯志明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
│ │ │年。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含SIM 卡)壹支,沒收之;未扣案│
│ │ │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應與陳│
│ │ │國正、林久筌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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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 年3 月7 日上午8 時51分54秒、9 時6 分許,何婉婷陸│林久筌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續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久筌所持用之0930│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
│ │673974號行動電話,與林久筌相約在高雄農田水利會大寮工│年。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作站附近見面,欲交易海洛因,同日上午9時6分通話後不久│含SIM 卡)壹支、販毒所得新臺幣│
│ │,侯志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久筌│壹仟元,均沒收之。 │
│ │前開上開約定地點後,即由林久筌以1,000 元之代價,將海├───────────────┤
│ │洛因1 包販賣予何婉婷,並向何婉婷收取1,000 元,而完成│侯志明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交易。 │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
│ │(即起訴書、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8) │年。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含SIM 卡)壹支、販毒所得新臺幣│
│ │ │壹仟元,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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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於101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35分前不久(原審判決書誤載為│林久筌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9 時6 分)許,吳順郎經由公共電話撥打林久筌所持用之09│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
│ │00000000號(原審判決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年。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相約在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永安分7 左3 電線桿前(即查│含SIM 卡)壹支、外包裝袋柒拾伍│
│ │獲地點,起訴書或原審判決書誤載為水利會旁、高雄農田水│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
│ │利會大寮抽水站附近)見面,欲交易海洛因,同日上午10時│收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
│ │35分許,侯志明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拾伍包(不含包裝袋,合計淨重拾│
│ │林久筌前開上開約定地點後,即由林久筌以500 元之代價,│貳點陸玖公克、驗餘淨重合計拾貳│
│ │將海洛因1 包販賣予吳順郎,並向吳順郎收取500 元,而完│點陸貳公克、純質淨重合計伍點零│
│ │成交易。 │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即起訴書、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9 ) ├───────────────┤




│ │ │侯志明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
│ │ │年。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含SIM 卡)壹支、外包裝袋柒拾伍│
│ │ │個、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
│ │ │收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
│ │ │拾伍包(不含包裝袋,合計淨重拾│
│ │ │貳點陸玖公克、驗餘淨重合計拾貳│
│ │ │點陸貳公克、純質淨重合計伍點零│
│ │ │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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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