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 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 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 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 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 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 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 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爰審酌被告馮嬿芬、林宏勲各 該犯行惡性及對社會危害程度非低,實不宜輕縱,唯檢 察官既未以原審所定執行刑過輕上訴,致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適用且附表三編號6 、7 部分,原審認係犯販 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本院改判未遂等情,就被告馮嬿 芬所示各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 月 。被告林宏勲所示各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3年。
六、沒收銷燬之理由:
㈠、查獲之毒品: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海洛因8 包及甲基安非 他命17包,分屬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而上開包裝 袋與甲基安非他命無法獨立析離,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在被告馮嬿芬最後一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銷 燬之。
㈡、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至7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馮嬿芬所 有,其中編號3 、4 、5 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SIM 卡 1 張、LENOVO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UTEC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各1 支,係被告馮嬿 芬供販賣毒品連絡所用;編號6 之電子磅秤5 台、分裝 杓1 支及咖啡色皮包1 個,係被告馮嬿芬販賣毒品秤量 分裝及包裝所用;附表五編號8 之手機1 支及00000000 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林宏勲所有供連絡販賣毒品所 用手機1 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 沒收。附表五編號7 之空夾鏈袋9 包、夾鏈袋1 盒,係 被告馮嬿芬所有,預備供販賣毒品分裝所用,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收。上開沒收分別在相關犯 行項下諭知。
㈢、犯罪所得之物:
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 至5 各次販賣毒品所得,雖 未扣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財產抵償之; 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5被告2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連帶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2 人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並分別在各次犯行項下諭知沒收。
㈣、查獲時扣得疑似海洛因17包,經送鑑定後,僅其中8包 (即法務部調查局編號1 、2 、3-1 、4-1 、5-1 、 5-2 、6 、7 等8 包,驗餘淨重共9.17公克,空包裝總 重3.18公克)驗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100 年8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 號鑑定書可稽,其餘並非毒品。另警方查獲被告馮 嬿芬、林宏勲時扣得物品,除附表五編號3 至8 所示之 物外,其餘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表一至四所示其他 門號手機,均無證據證明查扣手機、SIM 卡為被告馮嬿 芬、林宏勲所有,或被告2 人供本件犯罪所用,自無庸 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59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 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 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馮嬿芬販賣海洛因
┌─┬───┬───────┬───┬───┬───┬────────────┐
│編│販 賣│交易方式 │販 賣│買受人│販賣毒│ 主 文 │
│號│日 期│販賣地點 │金 額│ │品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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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年11│馮嬿芬以096053│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月18日│3101號行動電話│ │(綽號│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 │17、18│與吳妮育092263│ │大愛妹│ │附表五編號6 、7 所示之物│
│ │時 │4549電話聯絡交│ │妹) │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易毒品種類、數│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量及交易地點(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監聽譯文偵二卷│ │ │ │財產抵償之。 │
│ │ │72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麥│ │ │ │ │
│ │ │當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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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年11│馮嬿芬以096053│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月19日│3101號行動電話│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 │21時30│與吳妮育092263│ │ │ │附表五編號6 、7 所示之物│
│ │分許 │4549電話聯絡交│ │ │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易毒品種類、數│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量及交易地點(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監聽譯文偵二卷│ │ │ │財產抵償之 │
│ │ │73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某│ │ │ │ │
│ │ │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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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9年11│馮嬿芬以096053│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月30日│3101號行動電話│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 │19時10│與吳妮育092263│ │ │ │附表五編號6 、7 所示之物│
│ │分許 │4549電話聯絡交│ │ │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易毒品種類、數│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量及交易地點(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監聽譯文偵二卷│ │ │ │財產抵償之。 │
│ │ │76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賣│ │ │ │ │
│ │ │肉粿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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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9年12│馮嬿芬以096053│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月2 日│3101號行動電話│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 │23時54│與吳妮育092263│ │ │ │附表五編號6 、7 所示之物│
│ │分許 │4549電話聯絡交│ │ │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易毒品種類、數│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量及交易地點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監聽譯文偵二 │ │ │ │財產抵償之。 │
│ │ │卷76頁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輔│ │ │ │ │
│ │ │英醫院附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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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9年12│馮嬿芬以096053│500元 │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月14日│3101號行動電話│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 │23時14│與吳妮育092263│ │ │ │附表五編號6 、7 所示之物│
│ │分許 │4549電話聯絡交│ │ │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易毒品種類、數│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量及交易地點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財產抵償之。 │
│ │ │卷77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新園鄉烏│ │ │ │ │
│ │ │龍統一便利商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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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0 年│馮嬿芬以097630│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1 月13│7549號搭配所有│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 │日2 時│LENOVO行動電話│ │ │ │附表五編號4 、6 、7 所示│
│ │27分後│與吳妮育092263│ │ │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
│ │ │4549電話聯絡交│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易毒品種類、數│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量及交易地點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 │
│ │ │卷79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新園鄉吳│ │ │ │ │
│ │ │妮育住處 │ │ │ │ │
├─┼───┼───────┼───┼───┼───┼────────────┤
│ 7│100 年│馮嬿芬以098797│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2 月5 │3401號搭配所有│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 │日19時│UTEC行動電話與│ │ │ │附表五編號5 、6 、7 所示│
│ │許 │吳妮育00000000│ │ │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
│ │ │49電話聯絡交易│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毒品種類、數量│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及交易地點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 │
│ │ │卷82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新園鄉仙│ │ │ │ │
│ │ │公廟加油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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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0 年│馮嬿芬以098797│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2 月7 │3401號搭配所有│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附│
│ │日18時│UTEC行動電話與│ │ │ │表五編號5 、6 、7 所示之│
│ │許 │吳妮育00000000│ │ │ │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49電話聯絡交易│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毒品種類、數量│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及交易地點 │ │ │ │財產抵償之。 │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 │
│ │ │卷83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新園鄉仙│ │ │ │ │
│ │ │公廟加油站 │ │ │ │ │
├─┼───┼───────┼───┼───┼───┼────────────┤
│ 9│100 年│馮嬿芬以所有09│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2 月8 │00000000號搭配│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附│
│ │日18時│所有UTEC行動電│ │ │ │表五編號5 、6 、7 所示之│
│ │32分許│話與吳妮育0922│ │ │ │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634549電話聯絡│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交易毒品種類、│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數量及交易地點│ │ │ │財產抵償之。 │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 │
│ │ │卷83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85│ │ │ │ │
│ │ │℃咖啡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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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 年│馮嬿芬以092142│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2 月9 │3504號行動電話│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 │日20時│與吳妮育092263│ │ │ │附表五編號6 、7 所示之物│
│ │37分許│4549電話聯絡交│ │ │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易毒品種類、數│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量及交易地點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財產抵償之。 │
│ │ │卷84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85│ │ │ │ │
│ │ │℃咖啡店 │ │ │ │ │
├─┼───┼───────┼───┼───┼───┼────────────┤
│11│99年12│馮嬿芬以所有09│500元 │潘永國│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月26日│00000000號搭配│ │(綽號│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附│
│ │17時22│所有LENOVO行動│ │怪手哥│ │表五編號4 、6 、7 所示之│
│ │分許 │電話與潘永國09│ │) │ │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00000000電話聯│ │ │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絡交易毒品種類│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數量及交易地│ │ │ │財產抵償之。 │
│ │ │點( 監聽譯文偵│ │ │ │ │
│ │ │一卷604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萬丹鄉萬│ │ │ │ │
│ │ │榮街135 號馮嬿│ │ │ │ │
│ │ │芬住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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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 年│馮嬿芬以098797│1000元│潘永國│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2 月15│3401號搭配所有│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附│
│ │日19時│UTEC行動電話與│ │ │ │表五編號5 、6 、7 所示之│
│ │10分許│潘永國00000000│ │ │ │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49電話聯絡交易│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毒品種類、數量│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及交易地點 │ │ │ │財產抵償之。 │
│ │ │( 監聽譯文偵一│ │ │ │ │
│ │ │卷610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萬丹鄉萬│ │ │ │ │
│ │ │榮街135 號馮嬿│ │ │ │ │
│ │ │芬住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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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 年│馮嬿芬以098797│1000元│潘永國│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2 月16│3401號搭配所有│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附│
│ │日7時 │UTEC行動電話與│ │ │ │表五編號5 、6 、7 所示之│
│ │許 │潘永國00000000│ │ │ │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49電話聯絡交易│ │ │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毒品種類、數量│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及交易地點 │ │ │ │財產抵償之。 │
│ │ │( 監聽譯文偵一│ │ │ │ │
│ │ │卷610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萬丹鄉萬│ │ │ │ │
│ │ │榮街135 號馮嬿│ │ │ │ │
│ │ │芬住處 │ │ │ │ │
├─┼───┼───────┼───┼───┼───┼────────────┤
│14│100 年│馮嬿芬以097604│1000元│潘永國│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3 月27│1032行動電話與│ │ │ │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海│
│ │日7 時│潘永國00000000│ │ │ │洛因捌包(驗餘淨重共玖點│
│ │10分許│49電話聯絡交易│ │ │ │壹柒公克,另含殘留海洛因│
│ │ │毒品種類、數量│ │ │ │粉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及交易地點 │ │ │ │捌個,包裝袋總重叁點壹捌│
│ │ ├───────┤ │ │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屏東縣萬丹鄉萬│ │ │ │如附表五編號6 、7 所示之│
│ │ │榮街135 號馮嬿│ │ │ │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 │ │芬住處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15│100 年│馮嬿芬以所有09│4萬元 │李興銨│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2 月4 │00000000號及UT│ │ │ │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附表五│
│ │日13時│EC行動電話與李│ │ │ │編號3 、5 、6 、7 所示之│
│ │許 │興銨0000000000│ │ │ │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電話聯絡交易毒│ │ │ │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
│ │ │品種類、數量及│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交易地點( 監聽│ │ │ │財產抵償之。 │
│ │ │譯文偵三卷5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屏東市謙│ │ │ │ │
│ │ │仁巷17之1號馮 │ │ │ │ │
│ │ │嬿芬住處 │ │ │ │ │
├─┼───┼───────┼───┼───┼───┼────────────┤
│16│100 年│馮嬿芬以所有09│2萬元 │李興銨│海洛因│馮嬿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2 月8 │00000000號及UT│ │ │ │有期徒刑捌年,扣案附表五│
│ │日2時 │EC行動電話與李│ │ │ │編號3 、5 、6 、7 所示之│
│ │許 │興銨0000000000│ │ │ │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電話聯絡交易毒│ │ │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
│ │ │品種類、數量及│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交易地點( 監聽│ │ │ │財產抵償之。 │
│ │ │譯文偵三卷5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屏東市天│ │ │ │ │
│ │ │公廟附近 │ │ │ │ │
└─┴───┴───────┴───┴───┴───┴────────────┘
附表二:馮嬿芬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編│販賣日│交易方式 │販 賣 │買受人│販賣毒│ 主 文 │
│號│期 │販賣地點 │金 額 │ │品 │ │
├─┼───┼───────┼───┼───┼───┼────────────┤
│ 1│99年12│馮嬿芬以096053│2萬4千│李興銨│甲基安│馮嬿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月24日│3101號行動電話│元(約│ │非他命│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 │
│ │15時許│與李興銨091205│半兩)│ │ │甲基安非他命拾柒包(毛重│
│ │ │3406電話聯絡交│ │ │ │共陸拾陸點肆伍公克,含包│
│ │ │易毒品種類、數│ │ │ │裝袋拾柒個)均沒收銷燬之│
│ │ │量及交易地點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7 │
│ │ │( 監聽譯文偵三│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
│ │ │卷51頁)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
│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屏東縣萬丹鄉萬│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榮街135 號馮嬿│ │ │ │ │
│ │ │芬住處 │ │ │ │ │
├─┼───┼───────┼───┼───┼───┼────────────┤
│ 2│99年12│馮嬿芬以096053│3000元│花嘉鴻│甲基安│馮嬿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月9 日│3101號行動電話│ │ │非他命│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
│ │1 時27│與花嘉鴻092263│ │ │ │附表五編號6 、7 所示之物│
│ │分許 │4549電話聯絡交│ │ │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易毒品種類、數│ │ │ │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
│ │ │量及交易地點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監聽譯文偵四│ │ │ │財產抵償之。 │
│ │ │卷20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萬丹鄉外│ │ │ │ │
│ │ │環道統一便利商│ │ │ │ │
│ │ │店旁巷子 │ │ │ │ │
└─┴───┴───────┴───┴───┴───┴────────────┘
附表三:馮嬿芬與林宏勲共同販賣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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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販 賣│ 交易方式 │販 賣│買受人│販賣毒│ 主 文 │
│號│日 期│ 販賣地點 │金 額│ │品種類│ │
│ │ │ │ │ │ │ │
├─┼───┼───────┼───┼───┼───┼────────────┤ │ 1│99年11│林宏勲以馮嬿芬│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林宏勲共同販賣第│
│ │月20日│之0000000000行│ │ │ │一級毒品,馮嬿芬處有期徒│
│ │22時31│動電話與吳妮育│ │ │ │刑柒年捌月,林宏勲處有期│
│ │分許 │0000000000行動│ │ │ │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附表五│
│ │ │電話連絡交易毒│ │ │ │編號6 、7 、8 所示之物均│
│ │ │品種類、數量,│ │ │ │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時間、地點,經│ │ │ │新臺幣壹仟元馮嬿芬與林宏│
│ │ │馮嬿芬同意交付│ │ │ │勳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監 聽譯文偵│ │ │ │不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連│
│ │ │二卷74頁)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燦│ │ │ │ │
│ │ │坤賣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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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年12│馮嬿芬以097630│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林宏勲共同販賣第│
│ │月24日│7549行動電話與│ │ │ │一級毒品,馮嬿芬處有期徒│
│ │16時45│吳妮育00000000│ │ │ │刑柒年捌月,林宏勲處有期│
│ │分許 │49行動電話連絡│ │ │ │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附表五│
│ │ │交易毒品種類、│ │ │ │編號6 、7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數量、時間、地│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點,由馮嬿芬指│ │ │ │幣壹仟元馮嬿芬與林宏勳連│
│ │ │示林宏勲交付 │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沒收時,以渠等財產連帶抵│
│ │ │卷78頁) │ │ │ │償之。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燦│ │ │ │ │
│ │ │坤賣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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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 年│吳妮育以092263│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林宏勲共同販賣第│
│ │2 月25│4549行動電話與│ │ │ │一級毒品,馮嬿芬處有期徒│
│ │日12時│林宏勲所有0985│ │ │ │刑柒年捌月,林宏勲處有期│
│ │許 │599031行動電話│ │ │ │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附表五│
│ │ │連絡交易毒品種│ │ │ │編號6 、7 、8 所示之物均│
│ │ │類、數量及地點│ │ │ │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經馮嬿芬同意│ │ │ │新臺幣壹仟元馮嬿芬與林宏│
│ │ │,由林宏勲交付│ │ │ │勳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不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連│
│ │ │卷85頁)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池│ │ │ │ │
│ │ │上便當店附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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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 年│吳妮育以092263│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林宏勲共同販賣第│
│ │3 月2 │4549行動電話與│ │ │ │一級毒品,馮嬿芬處有期徒│
│ │日12時│林宏勲所有0985│ │ │ │刑柒年捌月,林宏勲處有期│
│ │33分許│599031行動電話│ │ │ │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附表五│
│ │ │連絡交易毒品種│ │ │ │編號6 、7 、8 所示之物均│
│ │ │類、數量及地點│ │ │ │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馮嬿芬指示林│ │ │ │新臺幣壹仟元馮嬿芬與林宏│
│ │ │宏勲交付 │ │ │ │勳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不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連│
│ │ │卷85、86頁)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輔│ │ │ │ │
│ │ │英醫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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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0 年│吳妮育以092263│1000元│吳妮育│海洛因│馮嬿芬、林宏勲共同販賣第│
│ │3 月8 │4549行動電話與│ │ │ │一級毒品,馮嬿芬處有期徒│
│ │日16時│林宏勲所有0985│ │ │ │刑柒年捌月,林宏勲處有期│
│ │26分許│599031行動電話│ │ │ │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附表五│
│ │ │連絡交易毒品種│ │ │ │編號6 、7 、8 所示之物均│
│ │ │類、數量及地點│ │ │ │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馮嬿芬指示林│ │ │ │新臺幣壹仟元馮嬿芬與林宏│
│ │ │宏勲交付 │ │ │ │勳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監聽譯文偵二│ │ │ │不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連│
│ │ │卷86、87頁) │ │ │ │帶抵償之。 │
│ │ ├───────┤ │ │ │ │
│ │ │屏東縣東港鎮麥│ │ │ │ │
│ │ │當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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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0 年│潘永國以098116│1000元│潘永國│海洛因│馮嬿芬、林宏勲共同販賣第│
│ │2 月25│2617行動電話與│(因潘│ │ │一級毒品未遂,馮嬿芬處有│
│ │日13時│林宏勲所有0985│永國未│ │ │期徒刑陸年,林宏勲處有期│
│ │50分許│599031行動電話│帶錢,│ │ │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附表五│
│ │ │連絡交易毒品種│未交付│ │ │編號6 、7 、8 所示之物均│
│ │ │類、數量及地點│毒品)│ │ │沒收。 │
│ │ │,經馮嬿芬同意│ │ │ │ │
│ │ │指示林宏勲交付│ │ │ │ │
│ │ │,但潘永國未帶│ │ │ │ │
│ │ │錢,而未交付 │ │ │ │ │
│ │ │( 監聽譯文偵一│ │ │ │ │
│ │ │卷613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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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東港鎮輔│ │ │ │ │
│ │ │英醫院側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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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0 年│林宏勲以所有09│4000元│潘永國│海洛因│馮嬿芬、林宏勲共同販賣第│
│ │3 月8 │00000000行動電│(因潘│ │ │一級毒品未遂,馮嬿芬處有│
│ │日17時│話與潘永國0928│永國錢│ │ │期徒刑陸年,林宏勲處有期│
│ │47分許│984403電話連絡│不夠,│ │ │徒刑柒年陸月,扣案附表五│
│ │ │交易毒品種類、│未交付│ │ │編號3 、4 、6 、7 、8 所│
│ │ │數量及交易時間│毒品)│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地點,再撥打│ │ │ │ │
│ │ │馮嬿芬所有0976│ │ │ │ │
│ │ │300841之LENOV │ │ │ │ │
│ │ │O 行動電話,馮│ │ │ │ │
│ │ │嬿芬指示連同積│ │ │ │ │
│ │ │欠3500元,要向│ │ │ │ │
│ │ │潘永國收取7500│ │ │ │ │
│ │ │元,因潘永國錢│ │ │ │ │
│ │ │不夠,僅返還 │ │ │ │ │
│ │ │3500元,致未完│ │ │ │ │
│ │ │成交易。 │ │ │ │ │
│ │ │( 監聽譯文偵一│ │ │ │ │
│ │ │卷617頁) │ │ │ │ │
│ │ ├───────┤ │ │ │ │
│ │ │屏東縣屏東市復│ │ │ │ │
│ │ │興南路一段399 │ │ │ │ │
│ │ │巷39弄7 之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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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馮嬿芬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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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 期 │轉讓方式 │數 量 │受讓人│毒 品 │ 主 文 │
│號│ │轉讓地點 │ │ │種 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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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年12│馮嬿芬以096053│1台兩 │蔡有龍│甲基安│馮嬿芬轉讓第二級毒品,處│
│ │月15日│3101電話與蔡有│(37.5 │ │非他命│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
│ │2 時17│龍000000000 電│公克,│ │ │五編號6 、7 所示之物均沒│
│ │分許 │話連絡轉讓時間│淨重逾│ │ │收。 │
│ │ │、數量、毒品種│10 公 │ │ │ │
│ │ │類及地點(監聽 │克) │ │ │ │
│ │ │譯文卷190反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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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東港鎮東│ │ │ │ │
│ │ │之港汽車旅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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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年12│馮嬿芬以092142│半台兩│蔡有龍│海洛因│馮嬿芬轉讓第一級毒品,處│
│ │月28日│3504電話與蔡有│(18.75│ │ │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 │20時12│龍0000000000電│公克,│ │ │五編號6 、7 所示之物均沒│
│ │分許 │話連絡轉讓時間│淨重逾│ │ │收。 │
│ │ │、數量、毒品種│5 公克│ │ │ │
│ │ │類及地點( 監聽│) │ │ │ │
│ │ │譯文卷192反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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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萬丹鄉萬│ │ │ │ │
│ │ │榮街13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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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9年12│馮嬿芬以092142│1 錢 │蔡有龍│甲基安│馮嬿芬轉讓禁藥,處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