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252號
KSHM,101,上訴,1252,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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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結瑞│ │月16日11│日10時55分許,以其所│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時22分許│持用之門號「00000000│ │柒年捌月。扣案如附│
│ │ │ ├────┤56」號行動電話撥打洪│ │表二編號3 、4 、5│
│ │ │ │高雄市鳳│嘉鴻所持用之門號「09│ │、7 、8 所示之物,│
│ │ │ │山區大東│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醫院旁「│,講定購買海洛因並在│ │門號0九二二四五六│
│ │ │ │國父紀念│左列地點見面交付之事│ │一一二號、0九三六│
│ │ │ │館」 │宜,洪嘉鴻隨即於同日│ │四八二七三三號行動│
│ │ │ │ │11時22分許以門號「09│ │電話貳支(含SIM 卡│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貳枚)與范結瑞連帶│
│ │ │ │ │與持用門號「00000000│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33」號行動電話之范結│ │不能沒收時,由其與│
│ │ │ │ │瑞聯繫,指示其至左列│ │范結瑞連帶追徵其價│
│ │ │ │ │地點交付海洛因予戴瑞│ │額;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 │鈴。范結瑞旋即於同日│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11時22分許騎乘車牌號│ │仟元沒收。 │
│ │ │ │ │碼763-GED 號普通重型│ │ │
│ │ │ │ │機車至左列地點交付以│ │ │
│ │ │ │ │夾鍊袋包裝之不詳重量│ │ │
│ │ │ │ │海洛因1 小包與戴瑞鈴│ │ │
│ │ │ │ │,戴瑞鈴亦交付現金1,│ │ │
│ │ │ │ │000 元給范結瑞而完成│ │ │
│ │ │ │ │交易。范結瑞嗣後將戴│ │ │
│ │ │ │ │瑞鈴所交付1,000 元繳│ │ │
│ │ │ │ │回予洪嘉鴻(即起訴書│ │ │
│ │ │ │ │附表編號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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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洪嘉鴻申國雄 │100 年12│申國雄於101 年2 月16│1,000元 │洪嘉鴻共同販賣第一│
│ │許文豪│ │月16日15│日15時12分許,以其所│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時42分許│持用之門號「00000000│ │柒年捌月。扣案如附│
│ │ │ ├────┤93」號行動電話撥打洪│ │表二編號3 、4 、5│
│ │ │ │高雄市鳳│嘉鴻所持用之門號「09│ │、7 、8 所示之物,│
│ │ │ │山區大東│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均沒收之;未扣案之│
│ │ │ │醫院旁「│,講定購買海洛因並在│ │門號0九二二四五六│
│ │ │ │國父紀念│左列地點見面交付之事│ │一一二號行動電話壹│
│ │ │ │館」 │宜,洪嘉鴻隨即於同日│ │支(含SIM 卡壹枚)│
│ │ │ │ │15時42分許以門號「09│ │與許文豪連帶沒收,│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與持用門號「00000000│ │收時,由其與許文豪
│ │ │ │ │35」號行動電話之許文│ │連帶追徵其價額;扣│




│ │ │ │ │豪聯繫,指示其至左列│ │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地點交付海洛因予申國│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雄。許文豪旋即於同日│ │收。 │
│ │ │ │ │15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 │ │
│ │ │ │ │碼701-MAC 號普通重型│ │ │
│ │ │ │ │機車至左列地點交付以│ │ │
│ │ │ │ │夾鍊袋包裝之不詳重量│ │ │
│ │ │ │ │海洛因1 小包與申國雄│ │ │
│ │ │ │ │,申國雄亦交付現金1,│ │ │
│ │ │ │ │ 000元給許文豪而完成│ │ │
│ │ │ │ │交易。許文豪嗣後將申│ │ │
│ │ │ │ │國雄所交付1,000 元繳│ │ │
│ │ │ │ │回予洪嘉鴻(即起訴書│ │ │
│ │ │ │ │附表編號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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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洪嘉鴻│林怡伶 │101年2月│林怡伶於101 年2 月23│0元 │洪嘉鴻共同販賣第一│
│ │陳志華│ │23日17時│日17時26分前不久某時│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范結瑞│ │40分許 │許,持其所持用之門號│ │柒年陸月。扣案如附│
│ │ │ ├────┤「0000000000」號行動│ │表二編號1 、2 、附│
│ │ │ │高雄市鳳│電話撥打門號「093503│ │表四編號1 、2 所示│
│ │ │ │山區光遠│2414」號行動電話欲向│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路與大東│綽號「大胖」之洪嘉豪│ │共計壹佰陸拾包(合│
│ │ │ │路「高雄│購買海洛因,因該門號│ │計驗餘淨重玖拾壹點│
│ │ │ │捷運大東│「0000000000」號行動│ │參玖公克、空包裝總│
│ │ │ │站」出口│電話已由洪嘉鴻交予陳│ │重陸拾捌點捌陸公克│
│ │ │ │處 │志華,供陳志華代為與│ │,含包裝袋壹佰陸拾│
│ │ │ │ │購毒者聯繫,林怡伶遂│ │只),均沒收銷燬之│
│ │ │ │ │與持用該門號之陳志華│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講定購買500 元海洛因│ │3 、4 、5 、7 、8 │
│ │ │ │ │並在左列地點見面交付│ │,附表四編號3、6所│
│ │ │ │ │之事宜,陳志華隨即於│ │示之物及扣案如附表│
│ │ │ │ │同日17時26分許以洪嘉│ │四編號5 所示之LG牌│
│ │ │ │ │鴻另交付供其與運送交│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 │付毒品之人(俗稱「車│ │號0九二二四七一五│
│ │ │ │ │手」)聯繫之門號「09│ │四九號SIM 卡壹枚)│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扣案門號0九三五│
│ │ │ │ │與持用門號「00000000│ │一0四三六五號行動│
│ │ │ │ │49」號行動電話之范結│ │電話壹支(含SI M卡│
│ │ │ │ │瑞聯繫,指示其至左列│ │壹枚)均沒收之。 │
│ │ │ │ │地點交付海洛因予林怡│ │ │




│ │ │ │ │伶且先讓林怡伶積欠價│ │ │
│ │ │ │ │款50 0元。范結瑞旋即│ │ │
│ │ │ │ │於左列時間騎乘機車至│ │ │
│ │ │ │ │左列地點交付以夾鍊袋│ │ │
│ │ │ │ │包裝之不詳重量海洛因│ │ │
│ │ │ │ │1 小包與林怡伶而完成│ │ │
│ │ │ │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 │號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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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為警於101 年2 月23日2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孔鳳
│路292 號,依法拘提洪嘉鴻後經同意搜索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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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 所有人│應否沒收銷燬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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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級毒品海洛│⑴法務部調查編號│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因131 包│1-1 至126-1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含包裝袋131 │127 至l31 )經檢│規定沒收銷燬│
││只)│驗均含第一級第6 │(含包裝袋131 只)│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
│││,合計淨重73.8 1││
│││公克(驗餘淨重││
│││73.36 公克,空包││
│││裝總重57.76 公克││
│││),純度51.4 0% ││
│││,純質淨重37. 94││
│││公克。││
│││⑵洪嘉鴻所有││
│││⑶鑑定報告: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101 年3 月││
│││19日調科壹字第││
│││00 000000000號鑑││
│││定書(警卷一第││
│││196 頁、偵卷一第││




│││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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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一級毒品海洛│⑴(法務部調查局│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因1 7 包(含包│編號132 至148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裝袋17只)│經檢驗均含第一級│規定沒收銷燬(含包│
│││第6 項毒品海洛因│裝袋17只)│
│││成分,合計淨重16││
│││.54 公克(驗餘淨││
│││重16.48 公克,空││
│││包裝總重7.89公克││
│││),純度59.02%,││
│││純質淨重9.76公克││
│││。││
│││⑴洪嘉鴻所有││
│││⑵鑑定報告:││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101 年││
│││3 月19日調科壹字││
│││第00000000000 號││
│││鑑定書(警卷一第││
│││196 頁、偵卷一第││
│││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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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明粉末123 包│⑴法務部調查編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含包裝袋123 │1-2 至13-2、15-2│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
││只)│至17-2、19-2、│定沒收│
│││20-2、22-2至24││
│││-2、26-2至126-2 ││
│││、149 )經檢驗均││
│││未發現含法定毒品││
│││成分,合計淨重19││
│││9.03公克(驗餘淨││
│││重198.31公克,空││
│││包裝總重33.30 公││




│││克)。││
│││⑵洪嘉鴻所有、摻││
│││雜所販賣海洛因使││
│││用││
│││⑶鑑定報告: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101 年3 月││
│││19日調科壹字第││
│││00 000000000號鑑││
│││定書(警卷一第││
│││196 頁、偵卷一第││
│││95頁)││
├──┼───────┼────────┼───────
──┤
│4│封口機1 台│洪嘉鴻所有、供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裝所販賣海洛因使│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
│││用│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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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電子秤2 台│洪嘉鴻所有、供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裝所販賣海洛因使│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
│││用│定沒收│
├──┼───────┼────────┼───────
──┤
│6│電腦1 台│洪嘉鴻所有│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7│帳冊1 本│洪嘉鴻所有、供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載販賣海洛因交易│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
│││對象、金額所用,│定沒收│
├──┼───────┼────────┼───────
──┤
│8│夾鏈袋1 包│洪嘉鴻所有、供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裝所販賣海洛因使│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
│││用│定沒收│
├──┼───────┼────────┼───────
──┤
│9│現金25,000元│洪嘉鴻所有│其中22,000元部分,│




││││為本件販毒所得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沒收,餘3,000 元│
││││與本件犯罪無涉,不│
││││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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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注射針筒8 支│洪嘉鴻所有│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罪有關,不予沒收(│
││││洪嘉鴻前因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依原審101 │
││││年度毒聲字第351 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01 年7 月│
││││12日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而釋放,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1 年7 月│
││││12日以101 年度偵字│
││││第6773號、101 年度│
││││毒偵字第190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應由│
││││檢察官另行處理)│
├──┼───────┼────────┼───────
──┤
│11│勺子2 支│洪嘉鴻所有│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罪有關,不予沒收(│
││││洪嘉鴻前因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依原審101 │
││││年度毒聲字第351 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01 年7 月│
││││12日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而釋放,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1 年7 月│
││││12日以101 年度偵字│
││││第6773號、101 年度│
││││毒偵字第190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應由│
││││檢察官另行處理)│
├──┼───────┼────────┼───────
──┤
│12│吸食器1 組│洪嘉鴻所有│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罪有關,不予沒收(│
││││洪嘉鴻前因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依原審101 │
││││年度毒聲字第351 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01 年7 月│
││││12日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而釋放,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1 年7 月│
││││12日以101 年度偵字│
││││第6773號、101 年度│
││││毒偵字第190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應由│
││││檢察官另行處理)│
├──┼───────┼────────┼───────
──┤
│13│安非他命6 包(│洪嘉鴻所有│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共計毛重3.6 公││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克)││罪有關,不予沒收(│
││││洪嘉鴻前因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安非他命1 包(││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共計毛重1.2 公││案件,經依原審101 │
││克)││年度毒聲字第351 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01 年7 月│
││││12日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而釋放,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1 年7 月│
││││12日以101 年度偵字│
││││第6773號、101 年度│
││││毒偵字第190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應由│
││││檢察官另行處理)│
├──┼───────┼────────┼───────
──┤
│14│行動電話1 支(│洪嘉鴻所有│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序號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79822 ,含SIM 卡││罪有關,不予沒收│
││1 枚,門號09351 │││
││04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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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行動電話1 支(│洪嘉鴻所有│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序號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10801 ,含SIM 卡││罪有關,不予沒收│
││1 枚,門號09361 │││
││33602 )│││
├──┼───────┼────────┼───────
──┤
│16│行動電話1 支(│洪嘉鴻所有│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序號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93959 ,無SIM ││罪有關,不予沒收│
││卡)│││
├──┼───────┼────────┼───────
──┤
│17│行動電話1 支(│洪嘉鴻所有│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序號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14100 ,無SIM ││罪有關,不予沒收│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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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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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為警於101 年2 月23日19時2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大東│
│ 二路21號,依法拘提范結瑞後經同意搜索扣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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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 所有人│應否沒收銷燬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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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級毒品海洛│(1) 法務部調查編│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因1 包(含包裝│號30)經檢驗含第│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1 只) │一級第6 項毒品海│罪有關,不予沒收(│
│ │ │洛因成分,淨重 │范結瑞前因施用第一│
│ │ │0.05公克(驗餘淨│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 │重0.04公克,空包│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裝重0.35公克)。│案件,業經原審以10│
│ │ │(2)范結瑞所有 │1 年度審訴字第1205│
│ │ │(3) 鑑定報告:法│判決有罪確定,應由│
│ │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檢察官另行處理) │
│ │ │物實驗室101 年3 │ │
│ │ │月19日調科壹字第│ │
│ │ │00 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警卷一第 │ │
│ │ │197 頁、偵卷一第│ │
│ │ │9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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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級毒品海洛│(1)(法務部調查│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因8 包(含包裝│局編號31、32-1、│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袋8 只) │33 -1 、34-1、35│罪有關,不予沒收(│
│ │ │-1、36-1、37-1 │范結瑞前因施用第一│
│ │ │、38-1 ) 經檢驗│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 │均含第一級第6 項│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毒品海洛因成分,│案件,業經原審以10│
│ │ │合計淨重2.31公克│1 年度審訴字第1205│
│ │ │(驗餘淨重2.27公│號判決有罪確定,應│
│ │ │克,空包裝總重3.│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 │ │39公克),純度 │ │
│ │ │49.57%,純質淨重│ │
│ │ │1.15公克。 │ │
│ │ │(2)范結瑞所有。 │ │




│ │ │(3) 鑑定報告:法│ │
│ │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
│ │ │物實驗室101 年3 │ │
│ │ │月19日調科壹字第│ │
│ │ │00 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警卷一第 │ │
│ │ │197 頁、偵卷一第│ │
│ │ │96頁) │ │
├──┼───────┼────────┼─────────┤
│ 3 │不明粉末36包(│(1) (法務部調查│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含包裝袋36只)│編號1 至29、32-2│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 │、33-2、34-2、3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5-2 、36-2、37-2│范結瑞前因施用第一│
│ │ │、38-2)經檢驗均│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 │未發現含法定毒品│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成分,合計淨重4.│案件,業經原審以10│
│ │ │81公克(驗餘淨重│1 年度審訴字第1205│
│ │ │4.59公克,空包裝│號判決有罪確定,應│
│ │ │總重8.28公克)。│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 │ │⑵范結瑞所有 │ │
│ │ │⑶鑑定報告:法務│ │
│ │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 │實驗室101 年3 月│ │
│ │ │19 日 調科壹字第│ │
│ │ │00 000000000號鑑│ │
│ │ │定書(警卷一第 │ │
│ │ │197 頁、偵卷一第│ │
│ │ │96頁) │ │
├──┼───────┼────────┼─────────┤
│ 4 │行動電話1 支(│洪嘉鴻所有,交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序號0000000000│陳志華使用,供附│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
│ │09441,含SIM卡│表一編號5 所示販│定沒收 │
│ │1枚,門號09351│賣海洛因犯行所用│ │
│ │04365) │ │ │
├──┼───────┼────────┼─────────┤
│ 5 │行動電話1 支(│范結瑞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序號0000000000│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8,含SIM 卡1枚│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門號00000000│ │ │
│ │9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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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電子磅秤1台 │范結瑞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 │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 │ │罪有關,不予沒收(│
│ │ │ │范結瑞前因施用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案件,業經原審以10│
│ │ │ │1 年度審訴字第1205│
│ │ │ │號判決有罪確定,應│
│ │ │ │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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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安非他命3 包(│范結瑞所有 │與本件犯罪無涉,復│
│ │毛重分別為0.3 │ │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公克、0.4 公克│ │罪有關,不予沒收(│
│ │、0.5 公克) │ │范結瑞前因施用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案件,業經原審以10│
│ │ │ │1 年度審訴字第1205│
│ │ │ │號判決有罪確定,應│
│ │ │ │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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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現金32,100元 │⑴其中現金12000 │⑴ 洪嘉鴻所有之現 │ │ │ │元為洪嘉鴻所有,│ 金12,000元:與 │
│ │ │范結瑞尚未交還 │ 本件犯罪無涉, │
│ │ │ │ 復無證據證明與 │
│ │ │ │ 本件犯罪有關, │
│ │ │ │ 不予沒收 │
│ │ ├────────┼─────────┤
│ │ │⑵餘現金20,100 │⑵ 范結瑞所有之現 │
│ │ │元為范結瑞所有 │ 金20,100元:與本│
│ │ │ │ 件犯罪無涉,復無│
│ │ │ │ 證據證明與本件犯│
│ │ │ │ 罪有關,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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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為警於101 年2 月23日19時37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大東│
│ 二路21號前,依法拘提陳志華後經同意搜索扣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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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 所有人│應否沒收銷燬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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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級毒品海洛│⑴(法務部調查編│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因9 包(含包裝│號1 至9 )經檢驗│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 │袋9 只) │含第一級第6 項毒│規定沒收銷燬(含包│
│ │ │品海洛因成分,合│裝袋9只) │
│ │ │計淨重1.02公克(│ │
│ │ │驗餘淨重0.99公克│ │
│ │ │,空包裝重2.52公│ │
│ │ │克),純度34.6 7│ │
│ │ │%,純質淨重 │ │
│ │ │0.355 公克。 │ │
│ │ │⑵洪嘉鴻所有,由│ │
│ │ │陳志華保管、販賣│ │
│ │ │⑶鑑定報告:法部│ │
│ │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 │ │驗室101 年3 月19│ │
│ │ │日調科壹字第1012│ │
│ │ │0000000 號鑑定書│ │
│ │ │(警卷一第198 頁│ │
│ │ │、偵卷一第97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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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級毒品海洛│⑴(法務部調查編│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 │因3 包(含包裝│號10至12)經檢驗│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 │袋3只) │均含第一級第6 項│規定沒收銷燬(含包│
│ │ │毒品海洛因成分,│裝袋3 只) │
│ │ │合計淨重0.58公克│ │
│ │ │(驗餘淨重0.56公│ │
│ │ │克,空包裝總重 │ │
│ │ │0.69公克)。 │ │
│ │ │⑵洪嘉鴻所有,由│ │
│ │ │陳志華保管、販賣│ │
│ │ │⑶鑑定報告:法部│ │
│ │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 │ │驗室101 年3 月19│ │
│ │ │日調科壹字第1012│ │
│ │ │0000000 號鑑定書│ │




│ │ │(警卷一第198頁 │ │
│ │ │、偵卷一第97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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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明粉末11包(│⑴(法務部調查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
│ │含包裝袋11只)│號13至23)經檢驗│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
│ │ │均未發現含法定毒│沒收 │
│ │ │品成分,合計淨重│ │
│ │ │3.73公克(驗餘淨│ │
│ │ │重3.57公克,空包│ │
│ │ │裝總重2.94公克)│ │
│ │ │。 │ │
│ │ │⑵洪嘉鴻所有,由│ │
│ │ │陳志華保管,供摻│ │
│ │ │雜所販賣海洛因使│ │
│ │ │用 │ │
│ │ │⑶鑑定報告:法務│ │
│ │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 │ │實驗室101 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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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