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二)字,100年度,76號
KSHM,100,上更(二),76,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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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一併審酌,亦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以「製 造第二級毒品罪論處,且量刑亦有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 ,並非全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 予以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N,N 二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對人之身體健康具有危害 性,仍為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行為足以助長吸食 毒品之氾濫,並戕害他人身心,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 且於其另案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審理中再犯本案(見本院上 更㈡卷第72-84 頁之刑事判決及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時間及製造毒品 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5 、6 及附表二編號31、32、33所示之物品,經檢 驗後均分別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已如前述,且各該包裝之寶特瓶、塑膠盒 、塑膠袋、塑膠桶及塑膠置物箱等,均用以盛裝、包裹毒品 ,已因直接觸碰、沾染毒品而無法以通常方式析離,且亦無 析離實益,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其中幫 浦1 台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研磨機1 台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 二編號8 所示其中壓力鍋1 個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其中黃色、紫色漏斗各1 個上殘留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驗耗損部 分,業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1 至4 、8 至12,附表二編號1 至5 、7 至27、30、34 至40(未含上揭附表二編號1 、7 、8 、17所示殘留之毒品 )及附表三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均係供 被告及吳泓陞等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坦承 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其所有)及證人吳泓陞證述在卷(已如前 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及共犯沒收 理論宣告沒收。至附表一、二、三所示其他之物品,與本案 犯罪無關聯性,均不予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8年5 月20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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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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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時地:96年11月21日11時許於高雄縣(市)杉林鄉(區)集來村(里)通仙巷│
│ 123-12號下方山坡旁荔枝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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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 │ 備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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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疑似安非│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出Sodium Hydroxide(氫氧│
│ │他命成品│化鈉)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7年11月03日刑鑑字第 │
│ │1大包24 │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37頁│
│ │公斤 │反,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41、143頁)。 │
├──┼────┼────────────────────────────┤
│2 │製毒廢水│(一)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40、144頁 │
│ │(7 公斤│(二)吳泓陞98年11月26日於刑事警察局之調查筆錄供承是裝製│
│ │) │ 毒過程產生之廢水(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24 頁)。 │
│ │ │(三)無積極證據足認係第二級毒品。 │
├──┼────┼────────────────────────────┤
│3 │製毒廢水│(一)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40、144頁 │
│ │(16公斤│(二)吳泓陞98年11月26日於刑事警察局之調查筆錄供承是裝製│
│ │) │ 毒過程產生之廢水的(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24 頁)。│
│ │ │(三)無積極證據足認係第二級毒品。 │
├──┼────┼────────────────────────────┤
│4 │硫酸1 桶│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出Hydrochloric acid(鹽 │
│ │(17公斤│酸)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7年11月03日刑鑑字第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37頁│




│ │ │反,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40、144-145頁)。 │
├──┼────┼────────────────────────────┤
│5 │四方形橘│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出微量二級毒品『N-N-二甲│
│ │色塑膠桶│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 )成分。另檢出 │
│ │1個 │『Chloropseudomethylephedrine 』(氯甲基假麻黃鹼,為合成│
│ │ │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中間產物)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7年│
│ │ │11月0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見98偵17│
│ │ │87號第37頁反,照片見98偵1787號第146 頁;驗前毛重37.71 公│
│ │ │克;包裝塑膠瓶重36.72 公克)。 │
├──┼────┼────────────────────────────┤
│6 │四方形白│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出微量二級毒品『N-N-二甲│
│ │色塑膠置│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成分。另檢 │
│ │物箱(內│出『Chloropseudomethylephedrine 』(氯甲基假麻黃鹼,為合│
│ │有不明結│成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中間產物)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7│
│ │晶物)1 │年11月0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見98偵│
│ │箱 │1787號第37頁反,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40 、147-148頁 │
│ │ │;驗前毛重141.65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15.53公克)。 │
├──┼────┼────────────────────────────┤
│7 │藍白條紋│(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49頁) │
│ │帆布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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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深色玻璃│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出『 │
│ │瓶1批 │Thionyl Chloride』(氯化亞硫醯)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7│
│ │ │年11月0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偵查│
│ │ │卷98偵1787號第37頁反,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49-150 頁│
│ │ │)。 │
│ │ ├────────────────────────────┤
│ │ │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出『Hydrochloric acid』 │
│ │ │(鹽酸)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7年11月03日刑鑑字第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37頁│
│ │ │反,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49-150頁)。 │
├──┼────┼────────────────────────────┤
│9 │白鐵筒2 │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出『 │
│ │個 │Chloropseudomethylephedrine 』(氯甲基假麻黃鹼,為合成N,│
│ │ │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中間產物)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7 年 │
│ │ │11月0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
│ │ │98偵1787號第37頁反,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51 頁) │
├──┼────┼────────────────────────────┤
│10 │水管1條 │(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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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瓢1個 │(一)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52頁 │
│ │ │(二)[依內政部98年12月02日警署刑偵字第0980015797號函, │
│ │ │ 認尚符合N,N-二甲基安非他命製毒工廠鹵化階段。(見偵 │
│ │ │ 查卷98偵1787號第197-197反頁)] │
├──┼────┼────────────────────────────┤
│12 │漏斗1個 │(一)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53頁 │
│ │ │(二)[依內政部98年12月02日警署刑偵字第0980015797號函, │
│ │ │ 認尚符合N,N-二甲基安非他命製毒工廠鹵化階段。(見偵 │
│ │ │ 查卷98偵1787號第197-197反頁)] │
├──┼────┼────────────────────────────┤
│13 │遠傳客戶│(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53頁) │
│ │繳費收執│ │
│ │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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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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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時地:於97年5 月14日下午5 時5 分許,在高雄市○○區○○街204 巷36之1 │
│ 號「廣聯木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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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 │ 備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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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幫浦4 台│經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其中1 台驗出甲基安非│
│ │ │他命陽性反應,其餘均為毒品陰性反應,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
│ │ │中和紀念醫院98年2 月24日編號第0000-000至203 號檢驗報告各│
│ │ │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0 頁至第133 頁)。 │
├──┼────┼────────────────────────────┤
│2 │過濾機2 │ │
│ │台 │ │
├──┼────┼────────────────────────────┤
│3 │打氣機1 │ │
│ │台 │ │
├──┼────┼────────────────────────────┤
│4 │電子加熱│ │
│ │機1 台 │ │
├──┼────┼────────────────────────────┤
│5 │氫氣瓶1 │ │
│ │瓶 │ │
├──┼────┼────────────────────────────┤




│6 │顯微鏡2 │ │
│ │台 │ │
├──┼────┼────────────────────────────┤
│7 │研磨機1 │經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台 │應,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2 月24日編號第98│
│ │ │02-208號檢驗報告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8 頁)。 │
├──┼────┼────────────────────────────┤
│8 │壓力鍋3 │經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其中1 台呈安非他命陽│
│ │台 │性反應,其餘呈毒品陰性反應,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醫院98年1 月29日編號第0000-000至114 號檢驗報告附卷可稽(│
│ │ │見原審卷第90-3頁至第90-5頁)。 │
├──┼────┼────────────────────────────┤
│9 │丙酮空桶│ │
│ │1 桶 │ │
├──┼────┼────────────────────────────┤
│10 │氯桶空桶│ │
│ │1 桶 │ │
├──┼────┼────────────────────────────┤
│11 │不鏽鋼鍋│ │
│ │1 只 │ │
├──┼────┼────────────────────────────┤
│12 │玻璃量杯│ │
│ │4 只 │ │
├──┼────┼────────────────────────────┤
│13 │燒杯2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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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試管9 支│ │
├──┼────┼────────────────────────────┤
│15 │玻璃攪拌│ │
│ │棒1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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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玻璃管15│ │
│ │支 │ │
├──┼────┼────────────────────────────┤
│17 │漏斗4只 │經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其中黃色、紫色漏斗各│
│ │ │2 支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餘2 支均呈毒品陰性反應,│
│ │ │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7年12月30日編號第9712-2│
│ │ │31至234號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1頁,照片見偵│
│ │ │卷第70頁)。 │
├──┼────┼────────────────────────────┤




│18 │塑膠量杯│ │
│ │1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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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電子秤1 │ │
│ │台 │ │
├──┼────┼────────────────────────────┤
│20 │鐵盤2 只│ │
├──┼────┼────────────────────────────┤
│21 │瓦斯爐1 │ │
│ │組 │ │
├──┼────┼────────────────────────────┤
│22 │濾網勺子│ │
│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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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鹽酸1瓶 │ │
├──┼────┼────────────────────────────┤
│24 │零氟酸酸│ │
│ │洗劑1瓶 │ │
├──┼────┼────────────────────────────┤
│25 │乙醇1瓶 │ │
├──┼────┼────────────────────────────┤
│26 │甲苯1桶 │ │
├──┼────┼────────────────────────────┤
│27 │SA(鹽水│ │
│ │)1桶 │ │
├──┼────┼────────────────────────────┤
│28 │薄荷1包 │ │
├──┼────┼────────────────────────────┤
│29 │咖啡粉1 │ │
│ │包 │ │
├──┼────┼────────────────────────────┤
│30 │不明結晶│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驗前毛重319.84公克(包│
│ │物1大包 │裝塑膠袋重9.28公克),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去甲麻黃,未檢出安│
│ │ │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純度87%,驗前純質淨重270.18公克, │
│ │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7年6月6日刑鑑字第0970074659號鑑定書1份 │
│ │ │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54頁背面,照片見偵卷第77頁)。 │
├──┼────┼────────────────────────────┤
│31 │滷水1瓶 │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驗前毛重1255.57 公克,│
│ │ │驗後淨重1085.67 公克(包裝寶特瓶重127.50公克),檢出甲基│
│ │ │安非他命純度1%,驗前純質淨重11.28 公克,並檢出毒品先驅原│




│ │ │料假麻黃,純度4%,驗前純質淨重45.12 公克,另驗出氯假麻│
│ │ │黃,此有上開鑑定書1 份可稽(見偵卷第154 頁背面,照片見│
│ │ │偵卷第77頁)。 │
├──┼────┼────────────────────────────┤
│32 │安非他命│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驗前毛重734.20公克(包│
│ │半成品(│裝塑膠盒重204.64公克),驗前淨重529.56公克,驗後淨重519.│
│ │液體)1 │06公克,檢出安非他命純度19% ,驗前純質淨重100.61公克,並│
│ │盒 │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去甲麻黃,純度9%,驗前純質淨重47.66公克 │
│ │ │,此有上開鑑定書1 份可稽(見偵卷第154 頁背面,照片見偵卷│
│ │ │第78頁)。 │
├──┼────┼────────────────────────────┤
│33 │安非他命│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驗前毛重2.86公克(包裝│
│ │1 小包 │塑膠袋重0.73公克),驗前淨重2.13公克,驗後淨重1.77公克,│
│ │ │檢出N,N-二甲基安非他命,有上開鑑定書1 份可稽(見偵卷第 │
│ │ │154 頁背面,照片見偵卷第78頁)。 │
├──┼────┼────────────────────────────┤
│34 │白色晶體│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去甲麻│
│ │1 包 │黃,未檢出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4.83公克(包裝│
│ │ │塑膠袋重0.91公克),此有上開鑑定書1份可稽(見偵卷第154頁│
│ │ │背面,照片見偵卷第78頁)。 │
├──┼────┼────────────────────────────┤
│35 │夾鏈袋2 │(照片見偵卷第79頁) │
│ │袋 │ │
├──┼────┼────────────────────────────┤
│36 │監視器1 │(照片見偵卷第79頁) │
│ │組 │ │
├──┼────┼────────────────────────────┤
│37 │製造安非│(照片見偵卷第80頁) │
│ │他命工具│ │
│ │設計圖11│ │
│ │張 │ │
├──┼────┼────────────────────────────┤
│38 │化工用儲│(照片見偵卷第80頁) │
│ │槽、幫浦│ │
│ │綜合目錄│ │
│ │1 本 │ │
├──┼────┼────────────────────────────┤
│39 │安非他命│(照片見偵卷第81頁) │
│ │化學成分│ │
│ │記載及設│ │




│ │計工具記│ │
│ │事本1本 │ │
├──┼────┼────────────────────────────┤
│40 │安非他命│(照片見偵卷第81頁) │
│ │製造用品│ │
│ │記事紙8 │ │
│ │張 │ │
├──┼────┼────────────────────────────┤
│41 │行動電話│(照片見偵卷第82頁) │
│ │SIM卡5只│ │
├──┼────┼────────────────────────────┤
│42 │摩托羅拉│(照片見偵卷第82頁) │
│ │手機0915│ │
│ │177744號│ │
│ │行動電話│ │
│ │1 支 │ │
├──┼────┼────────────────────────────┤
│43 │摩托羅拉│(照片見偵卷第82頁) │
│ │手機0936│ │
│ │485894號│ │
│ │行動電話│ │
│ │1 支 │ │
│ │ │ │
├──┼────┼────────────────────────────┤
│44 │摩托羅拉│(照片見偵卷第82頁) │
│ │手機0987│ │
│ │722564號│ │
│ │行動電話│ │
│ │1 支 │ │
├──┼────┼────────────────────────────┤
│45 │摩托羅拉│(照片見偵卷第82頁) │
│ │手機0970│ │
│ │018696號│ │
│ │行動電話│ │
│ │1 支 │ │
├──┼────┼────────────────────────────┤
│46 │諾基亞手│(照片見偵卷第82頁) │
│ │機越南01│ │
│ │00000000│ │
│ │號行動電│ │




│ │話1 支 │ │
├──┼────┼────────────────────────────┤
│47 │摩托羅拉│(照片見偵卷第82頁) │
│ │手機( │ │
│ │序號: │ │
│ │00000000│ │
│ │00000000│ │
│ │5)行動 │ │
│ │電話1支 │ │
├──┼────┼────────────────────────────┤
│48 │筆記型電│(照片見偵卷第83頁) │
│ │腦1 台 │ │
├──┼────┼────────────────────────────┤
│49 │放大鏡1 │(照片見偵卷第83頁) │
│ │台 │ │
├──┼────┼────────────────────────────┤
│50 │SONY 4G │(照片見偵卷第84頁) │
│ │隨身碟1 │ │
│ │支 │ │
└──┴────┴────────────────────────────┘
┌────────────────────────────────────┐
│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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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時地:98年10月01日14時許於高雄縣(市)杉林鄉○區○○○村○里○○○路│
│ 公明巷42-1號 │
├──┬────┬────────────────────────────┤
│編號│名 稱 │ 備 註 │
│ │ │ │
├──┼────┼────────────────────────────┤
│1 │氫氧化納│(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61頁) │
│ │15瓶 │ │
├──┼────┼────────────────────────────┤
│2 │醋酸16瓶│(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62頁) │
├──┼────┼────────────────────────────┤
│3 │玻璃棒2 │(一)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63頁 │
│ │支 │(二)[依內政部98年12月02日警署刑偵字第0980015797號函, │
│ │ │ 認尚符合N,N-二甲基安非他命製毒工廠鹵化階段。(見偵│
│ │ │ 查卷98偵1787號第197-197反頁)] │
├──┼────┼────────────────────────────┤
│4 │鋼瓶閥1 │(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63頁) │




│ │組 │ │
├──┼────┼────────────────────────────┤
│5 │空壓機1 │(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64頁) │
│ │個 │ │
├──┼────┼────────────────────────────┤
│6 │馬達2個 │(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65、168頁) │
├──┼────┼────────────────────────────┤
│7 │變壓器1 │(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66頁) │
│ │個 │ │
├──┼────┼────────────────────────────┤
│8 │研磨機1 │(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67頁) │
│ │個 │ │
├──┼────┼────────────────────────────┤
│9 │(釣竿內│不明粉末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出四級毒品:毒品│
│ │)不明粉│先驅原料麻黃鹼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98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
│ │末1包 │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96 │
│ │ │頁,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69頁)。 │
├──┼────┼────────────────────────────┤
│10 │塑膠管1 │(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70頁) │
│ │個 │ │
├──┼────┼────────────────────────────┤
│11 │LG行動電│ │
│ │話( │(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70頁) │
│ │00000000│ │
│ │55)1支 │ │
├──┼────┼────────────────────────────┤
│12 │行動電話│ │
│ │話( │ │
│ │00000000│(照片見偵查卷98偵1787號第171頁) │
│ │55)繳費│ │
│ │單5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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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