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宣告沒收。至被告高文銘與被告柯泰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品所得財物共2 萬元,及未扣案之柯泰安所使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雖均未扣案,然均係 被告高文銘及被告柯泰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所得,及彼等聯 絡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 項規定宣告連帶沒收;其中被告高文銘與被告柯泰安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共2 萬元部分,並諭知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未扣案之共 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 SIM 卡1 張),均諭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 價額(最高法院99年6 月29日刑庭總會決議參照)。原審認 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高文銘上訴意旨否認 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被告柯泰安上訴意旨否認有販 賣第二級毒品,而均指摘原判決此等部分不當,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伍、被告高文銘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部分,均應原審 判決確定在案,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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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5包(驗前淨重8.585 公克,驗後淨重│
│ │8.435 公克) │
├──┼───────────────────────┤
│ 2 │ LG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 3 │易利信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 4 │易利信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 5 │易利信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支 │
├──┼───────────────────────┤
│ 6 │玻璃球吸食器1支 │
├──┼───────────────────────┤
│ 7 │新台幣66萬3200元 │
├──┼───────────────────────┤
│ 8 │塑膠鏟管2支(分裝毒品用) │
├──┼───────────────────────┤
│ 9 │夾鍊袋2包(內含小夾鍊袋) │
├──┼───────────────────────┤
│ 10 │海洛因8 包(暨其包裝袋8 只,淨重2.80公克,驗餘│
│ │淨重2.78公克,純度42.82%,純質淨重1.20公克) │
├──┼───────────────────────┤
│ 11 │海洛因3 包(暨其包裝袋3 只,淨重112.11公克,驗│
│ │餘淨重112.09公克,純度77.35%,純質淨重86.72 公│
│ │克) │
├──┼───────────────────────┤
│ 12 │海洛因1 包(暨其包裝袋1 只,淨重0.28公克,驗餘│
│ │淨重0.25公克) │
└──┴───────────────────────┘
*附表一編號10、11海洛因純質淨重共計:87.92公克 附表一編號10、11、12海洛因驗後淨重共計:115.12公克 附表二
┌──┬───────────────────────┐
│ │甲基安非他命6 包(暨其包裝袋6 只,驗前淨重 │
│ 1 │166.667 公克,驗後淨重166.607 公克) │ │
├──┼───────────────────────┤ │
│ 2 │ 吸食器1組 │ │
├──┼───────────────────────┤ │
│ 3 │ 玻璃球吸食器1個 │ │
├──┼───────────────────────┤
│ 4 │ 夾鍊袋1包 │
├──┼───────────────────────┤
│ 5 │ 電子磅秤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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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帳冊1本 │
└──┴───────────────────────┘
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前淨 重175.252 公克,驗後淨重175.042 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