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未經扣案,然係被告陳彥名所有,且其與共犯販賣第 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 前項規定,併於其及共犯所犯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三級 毒品罪項下諭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名、李國寶、李宗坤、莊育家4 人 ,出於轉讓一粒眠之犯意聯絡,在附表一除編號23以外之各 次交易搖頭丸、K 他命之際,附贈一粒眠予購毒者,因認被 告4 人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轉讓第三級毒品 罪嫌云云,經查附表一編號1 至22及24買受人欄所示之證人 呂姿慧等購毒者,均否認於購買K 他命或搖頭丸時,併獲受 贈一粒眠情事,此部分被告陳彥名等4 人犯罪不能證明,因 公訴人認此部分與渠等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一 罪之關係,自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被告陳彥名附表一編號20之犯行,未經原審判決,本院無從 審究,附此敍明。另被告李國寶、李宗坤其餘被訴無罪部分 ,因檢察官並未起訴,此部分已確定,併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前、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項 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買受人│毒品種類、│ 犯罪手法 │宣告刑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出賣行│價格(新台│ │ │
│ │ │ │為人 │幣) │ │ │
├──┼─────┼────┼───┼─────┼────────────┼───────────────┤
│1 │98年7 月至│高雄縣仁│呂姿慧│K他命1包 │由呂姿慧先撥打電話聯繫陳│陳彥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
│ │8 月間某日│武交流道│ │ │彥名,陳彥名再以其他門號│刑叁年;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
│ │ │附近 │ │ │回撥聯繫後,於左列時間,│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
│ │ │ ├───┼─────┤在左列地點,由呂姿慧進入│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陳彥名│1,500元 │陳彥名所駕駛之系爭2 號車│償之。 │
│ │ │ │ │ │,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毒│ │
│ │ │ │ │ │品,嗣於98年11月12日,由│ │
│ │ │ │ │ │呂姿慧聯繫不知情之李國寶│ │
│ │ │ │ │ │駕駛系爭2 號車,至高雄市│ │
│ │ │ │ │ │玉竹街與中山路交岔路口附│ │
│ │ │ │ │ │近「古德曼」,將上開價金│ │
│ │ │ │ │ │交付李國寶轉交陳彥名。 │ │
├──┼─────┼────┼───┼─────┼────────────┼───────────────┤
│2 │98年9 月17│高雄市左│柯婷貽│K他命1包 │由柯婷貽撥打0000000000號│陳彥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
│ │日上午7 時│營區果峰│ │ │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後,於左│期徒刑叁年;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23分許 │街1 巷18├───┼─────┤列時間,在左列地點,由柯│財物新台幣捌佰元,與不詳成年男│
│ │ │號樓下 │姓名、│800元 │婷貽向左列出賣行為人所持│子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年籍不│ │有未顯示號碼之0000000000│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詳之成│ │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連繫後│未扣案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具│
│ │ │ │年男子│ │,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毒│(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及陳彥│ │品。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名 │ │ │ │
├──┼─────┼────┼───┼─────┼────────────┼───────────────┤
│3 │98年10月7 │高雄市明│許哲蜜│K他命1包 │由許哲蜜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莊育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下午3 時│華路與明│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莊育│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莊育│
│ │56分許 │誠路交岔├───┼─────┤家再以未顯示號碼之098371│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口附近│莊育家│800元 │2106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捌佰元,連│
│ │ │ │陳彥名│ │繫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地點,由許哲蜜向莊育家以│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
│ │ │ │ │ │左列價格,購買左列毒品。│案附表十一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價額。 │
├──┼─────┼────┼───┼─────┼────────────┼───────────────┤
│4 │98年10月8 │高雄市前│林汝米│K他命1包 │由林汝米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
│ │日下午5 時│鎮區一心│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陳彥│刑叁年;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
│ │4 分許 │路與光華├───┼─────┤名再以未顯示號碼之098371│新台幣柒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路交岔路│陳彥名│700元 │2106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口附近 │ │ │繫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未扣案附表十一編號2 所示之物│
│ │ │ │ │ │地點,由許哲蜜進入陳彥名│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所駕駛之系爭2 號車,向陳│追徵其價額。 │
│ │ │ │ │ │彥名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 │
│ │ │ │ │ │毒品。 │ │
├──┼─────┼────┼───┼─────┼────────────┼───────────────┤
│5 │98年10月8 │高雄市新│王怡月│K他命1包 │由王怡月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李宗坤共同販賣│
│ │日下午4 時│興區七賢│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第三級毒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
│ │37分許 │路與林森├───┼─────┤寶或李宗坤再以未顯示號碼│年、李國寶及李宗坤各處有期徒刑│
│ │ │路交岔路│李國寶│600元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貳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財│
│ │ │口附近 │、李宗│ │號回撥聯繫後,於左列時間│物新台幣陸佰元,連帶沒收之,如│
│ │ │ │坤、陳│ │,在左列地點,由王怡月進│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
│ │ │ │彥名 │ │入李國寶或李宗坤所駕駛之│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
│ │ │ │ │ │系爭2 號車,向其等以左列│53、0000000000行動電話各壹具(│
│ │ │ │ │ │價格,購買左列毒品。 │含SIM 卡各壹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6 │98年10月8 │高雄縣鳳│姜雅文│K他命1包 │由姜雅文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日下午5 時│山市瑞東│ │搖頭丸1顆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肆年、李國│
│ │25分許 │路125 號├───┼─────┤寶再以未顯示號碼之098371│寶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
│ │ │「丹丹漢│李國寶│800元、 │2106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表三編號5 、6 所示之搖頭丸沒收│
│ │ │堡」前 │ │500元 │繫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銷燬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
│ │ │ │ │計1,300元 │地點,由姜雅文進入李國寶│新台幣壹仟叁佰元,連帶沒收之,│
│ │ │ │ │ │所駕駛之系爭2 號車,向李│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國寶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98680│
│ │ │ │ │ │毒品。 │39 53 、0000000000行動電話各壹│
│ │ │ │ │ │ │具(含SIM 卡各壹張)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7 │98年10月8 │高雄市三│黃杏翔│K他命1包 │由黃杏翔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李宗坤共同販賣│
│ │日晚上7 時│民區建工│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第三級毒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
│ │1 分許 │路與大順├───┼─────┤寶或李宗坤再以未顯示號碼│年、李國寶及李宗坤各處有期徒刑│
│ │ │路交岔路│李國寶│1,800 元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貳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財│
│ │ │口「好樂│、李宗│ │號回撥聯繫後,於左列時間│物新台幣壹仟捌佰元,連帶沒收之│
│ │ │迪KTV 」│坤、陳│ │,在左列地點,由黃杏翔進│,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旁 │彥名 │ │入李國寶或李宗坤所駕駛之│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986│
│ │ │ │ │ │系爭2 號車,向其等以左列│803953、0000000000行動電話各壹│
│ │ │ │ │ │價格,購買左列毒品。 │具(含SIM 卡各壹張)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8 │98年10月8 │高雄市三│黃志強│K他命1包 │由黃志強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宗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7 時│民區建工│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宗│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宗│
│ │39分許 │路與大昌├───┼─────┤坤再以未顯示號碼之098371│坤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交岔路│李宗坤│600元 │2106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陸佰元,連│
│ │ │口附近 │、陳彥│ │繫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名 │ │地點,由黃志強進入李宗坤│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
│ │ │ │ │ │所駕駛之系爭2 號車,向李│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
│ │ │ │ │ │宗坤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各壹張)沒│
│ │ │ │ │ │毒品。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9 │98年10月8 │高雄市三│盧育佐│K他命1包 │由盧育佐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宗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7 時│民區建工│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宗│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宗│
│ │39分許 │路與大昌├───┼─────┤坤再以未顯示號碼之098371│坤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交岔路│李宗坤│500元 │2106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伍佰元,連│
│ │ │口附近 │、陳彥│ │繫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名 │ │地點,由盧育佐進入李宗坤│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
│ │ │ │ │ │所駕駛之系爭2 號車,向李│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
│ │ │ │ │ │宗坤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各壹張)沒│
│ │ │ │ │ │毒品。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10 │98年10月18│高雄市美│林俞均│K他命1包 │由林俞均撥打0000000000號│陳彥名、莊育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下午4 時│術南二路│ │ │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後,於左│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莊育│
│ │30分許 │附近 ├───┼─────┤列時間,在左列地點,由林│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 │莊育家│350元 │俞均向莊育家以左列價格,│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叁佰伍拾元│
│ │ │ │、陳彥│ │購買左列毒品。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名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未扣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各壹張│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1 │98年10月26│高雄市三│黃秀娟│K他命1包 │由黃秀娟撥打0000000000號│陳彥名、莊育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下午5 時│民區凱歌│ │ │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後,於左│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莊育│
│ │13分許 │路85號前├───┼─────┤列時間,在左列地點,由黃│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 │莊育家│1,000元 │秀娟進入莊育家所駕駛之系│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元,連│
│ │ │ │、陳彥│ │爭3 號車,向莊育家以左列│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名 │ │價格,購買左列毒品。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 所示物品,沒收之。未│
│ │ │ │ │ │ │扣案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具(│
│ │ │ │ │ │ │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12 │98年11月3 │高雄市左│林倫達│K他命1包 │由林倫達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下午4 時│營區自由│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國│
│ │33分許 │路與新庄├───┼─────┤寶再以未顯示號碼之091593│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仔路交岔│李國寶│1,000元 │6911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元,連│
│ │ │路口7-11│、陳彥│ │繫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便利超商│名 │ │地點,林倫達進入李國寶所│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
│ │ │附近 │ │ │駕駛車牌號碼0522-VV 號小│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物品沒收之。│
│ │ │ │ │ │汽車,向李國寶以左列價格│未扣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購買左列毒品。 │行動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各壹張│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3 │98年11月12│高雄市新│陳瑩燕│K他命1包 │由陳瑩燕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7 時│興區五福│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國│
│ │42分許 │二路142 ├───┼─────┤寶再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號「韓國│李國寶│600元 │話門號回撥聯繫後,於左列│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陸佰元,連│
│ │ │烤肉店」│、陳彥│ │時間,在左列地點,由陳瑩│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名 │ │燕進入李國寶所駕駛之系爭│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
│ │ │ │ │ │2 號車,向李國寶以左列價│如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物品,沒│
│ │ │ │ │ │格,購買左列毒品。 │收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0915│
│ │ │ │ │ │ │936911 行 動電話各壹具(含SIM │
│ │ │ │ │ │ │卡各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14 │98年11月18│高雄市左│駱佩怡│K他命1包 │由駱佩怡先撥打不詳行動電│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7 時│營區明華│ │ │話門號聯繫,李國寶再以09│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國│
│ │15分許 │路與博愛├───┼─────┤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回│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交岔路│李國寶│300元 │撥聯繫後,於左列時間,在│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叁佰元,連│
│ │ │口附近 │、陳彥│ │左列地點,由駱佩怡進入李│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名 │ │國寶所駕駛之系爭2 號車,│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
│ │ │ │ │ │向李國寶以左列價格,購買│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物品,沒收之│
│ │ │ │ │ │左列毒品。 │。未扣案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
│ │ │ │ │ │ │具(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15 │98年12月12│高雄市三│詹婉麟│K他命1包 │由詹婉麟撥打0000000000號│陳彥名、黃玟諭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11時│民區鼎立│ │ │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後,於左│品,處有期徒刑叁年;黃玟諭處有│
│ │38分許 │路「餐廳├───┼─────┤列時間,在左列地點,由詹│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賓果」店│黃玟諭│1,000元 │婉麟進入黃玟諭所駕駛之系│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元,連帶沒收│
│ │ │家前 │、陳彥│ │爭4 號車,向黃玟諭以左列│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名 │ │價格,購買左列毒品。 │其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編號4 所示物品,沒收之。未扣案│
│ │ │ │ │ │ │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具(含SI│
│ │ │ │ │ │ │M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6 │98年12月18│高雄市新│吳仲恩│K他命1包 │由吳仲恩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下午5 時│興區中山│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國│
│ │29分許 │路與青年├───┼─────┤寶再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交岔路│李國寶│1,200元 │話門號回撥聯繫後,於左列│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 │ │口附近 │、陳彥│ │時間,在左列地點,由吳仲│,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名 │ │向李入李國寶所駕駛之系爭│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1 號車,向李國寶以左列價│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物品,沒│
│ │ │ │ │ │格,購買左列毒品。 │收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0989│
│ │ │ │ │ │ │506385行動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
│ │ │ │ │ │ │各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17 │98年12月18│高雄市三│黃吉志│K他命1包 │由黃吉志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6 時│民區自立│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國│
│ │52分許 │路與同盟├───┼─────┤寶再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交岔路│李國寶│600元 │話門號回撥聯繫後,於左列│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陸佰元,連│
│ │ │口附近 │、陳彥│ │時間,在左列地點,由黃吉│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名 │ │志進入李國寶所駕駛之系爭│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
│ │ │ │ │ │1 號車,向李國寶以左列價│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物品,沒收之│
│ │ │ │ │ │格,購買左列毒品。 │。未扣案之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85 行 動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各│
│ │ │ │ │ │ │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追徵其價額。 │
├──┼─────┼────┼───┼─────┼────────────┼───────────────┤
│ 18 │98年12月18│高雄市新│王子容│K他命1包 │由王子容、王秀蘭先撥打09│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10時│興區六合│王秀蘭│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國│
│ │3 分許 │路與復興├───┼─────┤繫,李國寶再以0000000000│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交岔路│李國寶│1,800元 │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繫後│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 │ │口附近 │、陳彥│ │,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名 │ │,由王子容、王秀蘭進入李│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國寶所駕駛之系爭1 號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物品,沒│
│ │ │ │ │ │向李國寶以左列價格,購買│收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0989│
│ │ │ │ │ │左列毒品。 │506385 行 動電話各壹具(含SIM │
│ │ │ │ │ │ │卡各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19 │98年12月18│高雄市左│黃秀娟│K他命1包 │由黃秀娟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10時│營區新莊│ │ │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寶│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國│
│ │43分許 │一路與新├───┼─────┤再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榮街交岔│李國寶│1,000元 │門號回撥聯繫後,於左列時│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元,連│
│ │ │路口之 │、陳彥│ │間,在左列地點,由黃秀娟│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7-11商店│名 │ │進入李國寶所駕駛之系爭1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
│ │ │前 │ │ │號車,向李國寶以左列價格│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物品,沒收之│
│ │ │ │ │ │,購買左列毒品。 │。未扣案之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85 行 動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各│
│ │ │ │ │ │ │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追徵其價額。 │
├──┼─────┼────┼───┼─────┼────────────┼───────────────┤
│ 20 │99年12月21│高雄市鼓│楊慧棋│K他命1包 │由楊慧棋先撥打0000000000│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
│ │日晚上9 時│山區明倫│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40分許 │路159 號├───┼─────┤寶再以未顯示號碼之098141│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仟元,與陳彥名│
│ │ │12樓樓下│李國寶│1,000元 │8183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附近 │、陳彥│ │繫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
│ │ │ │名 │ │地點,由楊慧棋進入李國寶│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物品,沒收│
│ │ │ │ │ │所駕駛之不明小客車,向李│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098950│
│ │ │ │ │ │國寶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63 85 行動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
│ │ │ │ │ │毒品。 │各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1 │98年12月21│高雄市苓│莊昱暉│K他命1包 │由莊昱暉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10時│雅區建國│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國│
│ │56分許 │一路62巷├───┼─────┤寶再以未顯示號碼之098141│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40弄8 號│李國寶│2,000元 │8183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貳仟元,連│
│ │ │ │、陳彥│ │繫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名 │ │地點即住處,由莊昱暉先將│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
│ │ │ │ │ │2,000 元放於住處信箱,李│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
│ │ │ │ │ │國寶到達後自行取走左列款│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各壹張)沒│
│ │ │ │ │ │項,並將K 他命放置於該信│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 │ │ │ │箱。 │其價額。 │
├──┼─────┼────┼───┼─────┼────────────┼───────────────┤
│ 22 │99年1 月14│高雄市鼓│許佳芳│K他命1包 │由許佳芳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莊育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7 時│山區文忠│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莊育│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莊育│
│ │58分許 │路某處 ├───┼─────┤家再以未顯示號碼之同行動│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 │莊育家│2,000元 │電話門號回撥聯繫後,於左│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貳仟元,連│
│ │ │ │、陳彥│ │列時間,在左列地點,由許│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名 │ │佳芳進入莊育家所駕駛之不│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
│ │ │ │ │ │詳小客車,向莊育家以左列│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品,沒收│
│ │ │ │ │ │價格,購買左列毒品。 │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
│ │ │ │ │ │ │壹具(含SIM 卡壹張)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23 │99年1 月15│高雄市苓│林芷婷│一粒眠10顆│由林芷婷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宗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晚上6 時│雅區光明│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宗│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宗│
│ │37分許 │街「漢神├───┼─────┤坤再以未顯示號碼之098120│坤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販│
│ │ │百貨」附│李宗坤│300元 │2085號行動電話門號回撥聯│賣毒品所得財物新台幣叁佰元,連│
│ │ │近 │、陳彥│ │繫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名 │ │地點,由林芷婷進入李宗坤│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
│ │ │ │ │ │所駕駛之不詳小客車,向李│如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物品,沒收│
│ │ │ │ │ │宗坤以左列價格,購買左列│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098120│
│ │ │ │ │ │毒品。 │2085行動電話各壹具(含SIM 卡各│
│ │ │ │ │ │ │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追徵其價額。 │
├──┼─────┼────┼───┼─────┼────────────┼───────────────┤
│ 24 │99年1 月20│高雄市明│蔡永得│K他命1包 │由蔡永得先撥打0000000000│陳彥名、李國寶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 │日上午11時│星街137 │ │ │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李國│品,陳彥名處有期徒刑叁年;李國│
│ │20分許 │號前 ├───┼─────┤寶再以未顯示號碼之不詳行│寶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
│ │ │ │李國寶│1,200元 │動電話門號回撥聯繫後,於│表三編號9 販賣毒品所得財物其中│
│ │ │ │、陳彥│ │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由│之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編號1 至4 │
│ │ │ │名 │ │蔡永得進入李國寶所駕駛之│、8 、10、11所示物品,均沒收之│
│ │ │ │ │ │系爭1 號車,向李國寶以左│。未扣案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
│ │ │ │ │ │列價格,購買左列毒品。 │具(含SIM 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附表二:
┌──┬──────────────────────────────────┐
│編號│車輛 │
├──┼──────────────────────────────────┤
│1 │豐田牌YARIS 款,車牌號碼9803-QZ 號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陳姿文) │
├──┼──────────────────────────────────┤
│2 │馬自達牌,車牌號碼ZY-6820 號自用小客車(現改為8001-XR 號,登記車主:│
│ │蕭美華) │
├──┼──────────────────────────────────┤
│3 │豐田牌ALTIS 款,車牌號碼0885-WU 號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莊育家) │
├──┼──────────────────────────────────┤
│4 │馬自達牌,車牌號碼3975-QS號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林譚紹容) │
└──┴──────────────────────────────────┘
附表三:(在李國寶所駕駛之系爭1號車內所查扣物品)┌──┬─────────────────────────────────────┐
│編號│查扣物品 │
├──┼─────────────────────────────────────┤
│1 │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1,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2 │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1,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3 │SONY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4 │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5,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5 │搖頭丸26顆(紅色,含MDA 成分,純度20.9%,驗前淨重6.353 公克,驗後淨重 │
│ │6.317公克,純質淨重1.327公克 ) │
├──┼─────────────────────────────────────┤
│6 │搖頭丸62顆(綠色,含MDA 成分,純度21.7%,驗前淨重15.783 公克,驗後淨重 │
│ │15.693公克,純質淨重3.424公克) │
├──┼─────────────────────────────────────┤
│7 │一粒眠100 顆(淺橘色,含一粒眠成分,驗前淨重19.089公克,驗後淨重19.086公克│
│ │) │
├──┼─────────────────────────────────────┤
│8 │K 他命57包(含K 他命成分,純度82.3%,驗前淨重134.388 公克,驗後淨重134.37│
│ │公克,純質淨重110.601公克) │
├──┼─────────────────────────────────────┤
│9 │現金18,200元 │
├──┼─────────────────────────────────────┤
│10 │統一發票記帳單1 張 │
├──┼─────────────────────────────────────┤
│11 │皮包1 個 │
└──┴─────────────────────────────────────┘
附表四:(在李宗坤住處、系爭2號車輛查扣物品)┌──┬─────────────────────────────────────┐
│編號│查扣物品 │
├──┼─────────────────────────────────────┤
│1 │夾鏈袋裝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94.5%,驗前淨重0.263 公│
│ │克,純質淨重0.248 公克) │
├──┼─────────────────────────────────────┤
│2 │夾鏈袋裝K 他命1 包及保濟丸裝K 他命1 瓶(含K 他命成分,純度80.9%,驗前淨重│
│ │3.163 公克,純質淨重2.558 公克) │
├──┼─────────────────────────────────────┤
│3 │搖頭丸4 顆(綠色,約3 又1/2 顆,含MDA 成分,純度24%,驗前淨重0.969 公克,│
│ │驗後淨重0.952公克,純質淨重0.232公克) │
├──┼─────────────────────────────────────┤
│4 │搖頭丸5 顆(紅色,約4 又1/2 顆,含MDA 成分,純度20.5%,驗前淨重1.13公克,│
│ │驗後淨重1.113 公克,純質淨重0.231 公克) │
├──┼─────────────────────────────────────┤
│5 │帳冊1本 │
├──┼─────────────────────────────────────┤
│6 │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7 │分裝杓2 片 │
├──┼─────────────────────────────────────┤
│8 │分裝板1 片 │
├──┼─────────────────────────────────────┤
│9 │帳冊1 本 │
└──┴─────────────────────────────────────┘
附表五:(在系爭租屋處查扣物品)
┌──┬─────────────────────────────────────┐
│編號│查扣物品 │
├──┼─────────────────────────────────────┤
│1 │K 他命4 包(含K 他命成分,純度88.8%,驗前淨重3.506 公克,驗後淨重3.487 公│
│ │克,純質淨重3.113 公克) │
├──┼─────────────────────────────────────┤
│2 │一粒眠13顆(淺橘色,含一粒眠成分,驗前淨重2.501公克,驗後淨重2.497公克) │
├──┼─────────────────────────────────────┤
│3 │現金27,500元 │
├──┼─────────────────────────────────────┤
│4 │記帳紙條4 張 │
├──┼─────────────────────────────────────┤
│5 │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6,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附表六:(在莊育家所駕系爭3號車輛查扣物品)
┌──┬─────────────────────────────────────┐
│編號│查扣物品 │
├──┼─────────────────────────────────────┤
│1 │SONY ERICSSON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
└──┴─────────────────────────────────────┘
附表七:(在陳彥名所駕車輛查扣物品)
┌──┬─────────────────────────────────────┐
│編號│查扣物品 │
├──┼─────────────────────────────────────┤
│1 │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2,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2 │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3,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3 │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6,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4 │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301,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5 │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9,含0000000000號SIM卡) │
├──┼─────────────────────────────────────┤
│6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7 │K 他命香菸2支 │
└──┴─────────────────────────────────────┘
附表八:
┌──┬──────────────────────────────────┐
│編號│輔助證據 │
├──┼──────────────────────────────────┤
│1 │證人即購毒者呂姿慧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1 「犯罪手法」欄所示,證人即共同│
│ │被告李國寶證稱略以:呂姿慧以電話聯繫伊,駕系爭2 號車前往後,呂姿慧要│
│ │伊轉交陳彥名款項等語,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購毒時所拍攝相片3 張附卷可稽│
│ │(詳警㈢卷第26至33頁、偵㈠卷第59頁、本院卷第466 至468 頁)。 │
├──┼──────────────────────────────────┤
│2 │證人即購毒者柯婷貽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2 「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通訊監│
│ │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個1 份附卷可稽(詳偵㈠卷第182 至187 頁、第221 │
│ │頁、本院卷第436 至444 頁,價格部分證人柯婷貽於警詢供稱係購買1,000 元│
│ │,本院時則改稱800元,基於罪疑惟輕原則,爰認定為較低之800元)。 │
├──┼──────────────────────────────────┤
│3 │證人即購毒者許哲蜜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3 「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嫌疑人│
│ │相片指認表、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詳警㈣卷第27至35頁)。 │
├──┼──────────────────────────────────┤
│4 │證人即購毒者林汝米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4 「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嫌疑人│
│ │相片指認表、通訊監察譯文、購毒時所拍攝相片4 張附卷可稽(詳警㈢卷第26│
│ │至33頁、偵㈠卷第59頁)。 │
├──┼──────────────────────────────────┤
│5 │證人即購毒者王怡月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5 「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嫌疑人│
│ │相片指認表1 份、通訊監察譯文2 份、購毒時所拍攝相片4 張附卷可稽(詳警│
│ │㈢卷第42至52頁、偵㈠卷第59至60頁)。 │
├──┼──────────────────────────────────┤
│6 │證人即購毒者姜雅文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4 「犯罪手法」欄所示(除向何人購│
│ │買外),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購毒時所拍攝相片4 張附卷可│
│ │稽(詳警㈣卷第18至26頁、偵㈠卷第147 至148 頁、本院卷第239 至247 頁)│
│ │。 │
├──┼──────────────────────────────────┤
│7 │證人即購毒者黃杏翔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7 「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通訊監│
│ │察譯文、嫌疑人相片指認表、購毒時所拍攝相片2 張附卷可稽(詳警㈢卷第10│
│ │至17頁、偵㈠卷第58至60頁)。 │
├──┼──────────────────────────────────┤
│8 │證人即購毒者黃志強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8 「犯罪手法」欄所示(除向何人購│
│ │買外),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購毒時所拍攝相片3 張附卷可│
│ │稽(詳警㈣卷第46至53頁、偵㈠卷第147 頁)。 │
├──┼──────────────────────────────────┤
│9 │證人即購毒者盧育佐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9 「犯罪手法」欄所示(除向何人購│
│ │買、價格外),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購毒時所拍攝相片4 張│
│ │附卷可稽(詳警㈣卷第68至75頁、偵㈠卷第147 頁),至證人盧育佐證稱購買│
│ │價格為5 、6 百元,爰依罪疑惟輕原則,認定為購買5 百元。 │
├──┼──────────────────────────────────┤
│10 │證人即購毒者林俞均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10「犯罪手法」欄所示(除價格外)│
│ │,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嫌疑人相片指認表附卷可稽(詳偵㈠│
│ │卷第174 至181 頁、第221 至222 頁),至證人林俞均證稱購買價格為350 至│
│ │至400元,爰依罪疑惟輕原則,認定為購買350 元。 │
├──┼──────────────────────────────────┤
│11 │證人即購毒者黃秀娟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11「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通訊監│
│ │察譯文、購毒時所拍攝相片4 張附卷可稽(詳警㈣卷第55至64頁、偵㈠卷第 │
│ │147 頁)。 │
├──┼──────────────────────────────────┤
│12 │證人即購毒者林倫達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12「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通訊監│
│ │察譯文、嫌疑人相片指認表、購毒時所拍攝相片4 張附卷可稽(詳警㈢卷第18│
│ │至25頁、偵㈠卷第59至60頁)。 │
├──┼──────────────────────────────────┤
│13 │證人即購毒者陳瑩燕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13「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通訊監│
│ │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嫌疑人相片指認表、購毒時所拍攝相片2 張附卷可│
│ │稽(詳警㈣卷第36至45頁、偵㈠卷第147 頁)。 │
├──┼──────────────────────────────────┤
│14 │證人即購毒者駱佩怡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14「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通訊監│
│ │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嫌疑人相片指認表、購毒時所拍攝相片7 張附卷可│
│ │稽(詳警㈣卷第77至86頁、偵㈠卷第147 頁)。 │
├──┼──────────────────────────────────┤
│15 │證人即購毒者詹婉麟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15「犯罪手法」欄所示(除向何人購│
│ │買及所駕駛車輛外),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稽(詳偵㈠│
│ │卷第165 至173 頁、第221 至222 頁)。 │
├──┼──────────────────────────────────┤
│16 │證人即購毒者吳仲恩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16「犯罪手法」欄所示,並有通訊監│
│ │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購毒時所拍攝相片4 張附卷可稽(詳警㈢卷第53至│
│ │60頁、偵㈠卷第71頁)。 │
├──┼──────────────────────────────────┤
│17 │證人即購毒者黃吉志證稱略如附表一編號17「犯罪手法」欄所示(除向何人購│
│ │買及價格外),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購毒時所拍攝相片4 張附卷可稽(詳警㈢│
│ │卷第70至77頁、偵㈠卷第71頁),另證人雖無法確實指認向何人購買毒品,但│
│ │依監察譯文所示,證人聯繫過程中曾表示要找「阿寶」,此與被告之李國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