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 有明文。是本案被告乙○○所犯前揭各罪,經宣告多數沒 收,依法應併執行之。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及定執行刑亦屬適當, 檢察官上訴謂被告丙○○應構成共同販賣或幫助販賣第二級 ,及被告乙○○部分量刑過輕云云,惟查被告丙○○係受其 友即證人即購毒者邢詩玉之委託,才另行詢問被告乙○○有 無毒品可供購買,且對交易內容無權置喙,而係由被告乙○ ○決定是否交易,甚而接過電話自行與證人邢詩玉聯絡見面 時間地點等事,被告丙○○(背景聲)詢問被告乙○○「你 那邊可不可以先用1 個給我朋友,他明天拿錢給你」等語, 其語氣亦係幫朋友邢詩玉購買之意思,是尚難認被告丙○○ 與被告乙○○就該次毒品交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有 幫助被告乙○○販賣毒品之意,僅可認定被告丙○○係為幫 助證人邢詩玉購買施用毒品之意,居中為證人邢詩玉傳遞購 買毒品之意願等聯繫事宜,而幫助證人邢詩玉施用第二級毒 品,又原判決對被告乙○○所處之刑亦屬適當,檢察官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乙○○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 重,並主張其所犯非法持有改造槍彈部分係自首,惟查警方 係根据秘密證人的指陳及監聽內容,已經合理懷疑被告乙○ ○有持有改造手槍,警方合理懷疑在先,才聲請監聽,自難 認被告乙○○是自首,已如前述,原審量刑及定執行刑亦屬 適當,被告乙○○上訴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依法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一審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二審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丙○○不得上訴。
檢察官及被告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2 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 交易方式(金額為新臺幣) │原審判決主文 │
│號│ ├───────┤ │ │
│ │ │ 交易地點 │ │ │
├─┼────┼───────┼─────────────┼─────────┤
│1 │ 歐俊華 │106 年11月8 日│歐俊華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乙○○犯販賣第二級│
│ │ │11時46分許 │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所有如│毒品罪,累犯,處有│
│ │ ├───────┤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行動電話│期徒刑貳年。 │
│ │ │○○縣○○鄉○│門號聯繫購買毒品事宜後,歐│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
│ │ │○村○○路OO號│俊華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十九至二十所示之│
│ │ │(乙○○住處)│,由乙○○將第二級毒品甲基│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 │安非他命交與歐俊華,並向歐│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俊華收取對價500 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 │ 歐俊華 │106 年11月10日│歐俊華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乙○○犯販賣第二級│
│ │ │15時至17時間某│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所有如│毒品罪,累犯,處有│
│ │ │時許(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行動電話│期徒刑貳年。 │
│ │ │誤載為106 年11│門號聯繫購買毒品事宜後,歐│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
│ │ │月10日下午某時│俊華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十九至二十所示之│
│ │ │,應予更正 │,由乙○○將第二級毒品甲基│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安非他命交與歐俊華,並向歐│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屏東縣屏東市工│俊華收取對價500 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業區某處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 │ 邢詩玉 │106 年10月6 日│邢詩玉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乙○○犯販賣第二級│
│ │ │18時52分許 │號行動電話撥打丙○○所有如│毒品罪,累犯,處有│
│ │ ├───────┤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屏東縣屏東市建│門號,並向在丙○○旁之孫士│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
│ │ │國路萊爾富超商│惠聯繫購買毒品事宜後,邢詩│九至二十所示之物均│
│ │ │前 │玉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沒收;未扣案犯罪所│
│ │ │ │由乙○○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非他命交與邢詩玉,乙○○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於當日22時許,於屏東縣屏東│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市永大路舊拖吊場前向邢詩玉│時,追徵其價額。 │
│ │ │ │收取對價500 元。 │ │
├─┼────┼───────┼─────────────┼─────────┤
│4 │ 吳尊弘 │106年10月15日2│吳尊弘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乙○○犯販賣第二級│
│ │ │0時46分許(原 │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所有如│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起訴書誤載為10│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行動電話│期徒刑肆年貳月。 │
│ │ │6 年10月15日下│門號聯繫購買毒品事宜後,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
│ │ │午,應予更正)│尊弘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十九至二十所示之│
│ │ │ │,由乙○○先向吳尊弘收取對│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價10,000元。另於106 年10月│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縣○○鄉○│20日0 時許,由乙○○於左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村○○路OO號│地點,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乙○○住處)│他命交與吳尊弘(原公訴意旨│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記載另與「才仔」到場,業經│。 │
│ │ │ │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本│ │
│ │ │ │院卷二第24頁)。 │ │
├─┼────┼───────┼─────────────┼─────────┤
│5 │ 吳尊弘 │106 年10月29日│吳尊弘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乙○○犯販賣第二級│
│ │ │1 時49分許(原│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所有如│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起訴書誤載為10│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拾月。 │
│ │ │6 年10月29日1 │門號聯繫購買毒品事宜後,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
│ │ │時39分許,應予│尊弘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十九至二十所示之│
│ │ │更正) │,由乙○○將第二級毒品甲基│物均沒收;未扣案犯│
│ │ ├───────┤安非他命交與吳尊弘,並向吳│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縣○○鄉○│尊弘收取對價3,000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村○○路OO號│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乙○○住處)│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附表二
┌─┬─────┬───────┬─────────────┬────────┐
│編│ 查扣時間 │ 品名 │ │ │
│號├─────┼───────┤ 證據出處 │ 備註 │
│ │ 查扣地點 │ 數量 │ │ │
├─┼─────┼───────┼─────────────┼────────┤
│1 │106 年10月│ 白色粉末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鑑定結果:送驗粉│
│ │22日8時許 │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末檢品1 包經檢驗│
│ ├─────┼───────┤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含微量第一級第6 │
│ │○○縣○○│1包(5.2公克)│ 錄表(高警8500卷第21-25 │項毒品海洛因及第│
│ │鄉○○村○│ │ 頁) │二級第24項毒品大│
│ │○路OO號 │ │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麻成份,淨重4.95│
│ │ │ │ 室106 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公克(驗餘淨重4.│
│ │ │ │ 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63公克,空包裝重│
│ │ │ │ 偵10031 卷第26頁) │0.44公克)。 │
├─┼─────┼───────┼─────────────┼────────┤
│2 │106 年11月│ 白色粉末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鑑定結果:送驗米│
│ │21日9 時39│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黃色粉末檢品1 包│
│ │分許 │ │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本局編號4 )經│
│ ├─────┼───────┤ 錄表(高警4300卷第52-54 │檢驗含第一級第6 │
│ │○○縣○○│1 包(毛重0.21│ 頁) │項毒品海洛因成份│
│ │市○○○路│公克) │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淨重0.02公克(│
│ │OO號(○○│ │ 室107 年3 月15日調科壹字│驗餘淨重0.02公克│
│ │汽車旅館 │ │ 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空包裝重0.21公│
│ │OOO室) │ │ 高警9900卷第223頁) │克)。 │
├─┼─────┼───────┼─────────────┼────────┤
│3 │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鑑定結果:白色結│
│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晶,檢出甲基安非│
│ │ 同上 │1 包(毛重0.96│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他命。檢驗前淨重│
│ │ │公克) │ 錄表(高警4300卷第52-54 │0.676 公克、檢驗│
│ │ │ │ 頁) │後淨重0.666 公克│
│ │ │ │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 1│。 │
│ │ │ │ 月2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28│ │
│ │ │ │ 7 號鑑定書(高警9900卷第│ │
│ │ │ │ 225 頁) │ │
├─┼─────┼───────┼─────────────┼────────┤
│4 │ 同上 │ 注射針筒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
│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 │
│ │ 同上 │ 1支 │ 錄表(高警4300卷第52-54 │ │
│ │ │ │ 頁) │ │
├─┼─────┼───────┼─────────────┼────────┤
│5 │ 同上 │ 吸食器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組 │ │ │
├─┼─────┼───────┼─────────────┼────────┤
│6 │ 同上 │ 行動電話 │ │ │
│ ├─────┼───────┤ │ │
│ │ 同上 │1 支(00000000│ 同上 │ │
│ │ │OO,序號:OOOO│ │ │
│ │ │00000000000) │ │ │
├─┼─────┼───────┼─────────────┼────────┤
│7 │ 同上 │ 行動電話 │ │ │
│ ├─────┼───────┤ │ │
│ │ 同上 │1 支(00000000│ 同上 │ │
│ │ │OO,序號:OOOO│ │ │
│ │ │00000000000) │ │ │
├─┼─────┼───────┼─────────────┼────────┤
│8 │ 同上 │ 行動電話 │ │ │
│ ├─────┼───────┤ │ │
│ │ 同上 │1 支(00000000│ 同上 │ │
│ │ │OO,序號:OOOO│ │ │
│ │ │00000000000) │ │ │
├─┼─────┼───────┼─────────────┼────────┤
│9 │106 年11月│甲基安非他命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鑑定結果:白色結│
│ │21日10時40│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晶,檢出甲基安非│
│ │分許 │ │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他命。檢驗前淨重│
│ ├─────┼───────┤ 錄表(高警4300卷第57-60 │0.306 公克、檢驗│
│ │○○縣○○│1 包(毛重0.5 │ 頁) │後淨重0.295 公克│
│ │鄉○○路OO│公克) │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 1│。 │
│ │號 │ │ 月2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28│ │
│ │ │ │ 7 號鑑定書(高警9900卷第│ │
│ │ │ │ 225 頁) │ │
├─┼─────┼───────┼─────────────┼────────┤
│10│ 同上 │ 砂輪片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
│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同上 │ 1片 │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高警4300卷第57-60 │ │
│ │ │ │ 頁) │ │
├─┼─────┼───────┼─────────────┼────────┤
│11│ 同上 │ 鑽頭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支 │ │ │
├─┼─────┼───────┼─────────────┼────────┤
│12│ 同上 │ 固定夾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支 │ │ │
├─┼─────┼───────┼─────────────┼────────┤ │13│ 同上 │ 銅刷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支 │ │ │
├─┼─────┼───────┼─────────────┼────────┤
│14│ 同上 │ 固定器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組 │ │ │
├─┼─────┼───────┼─────────────┼────────┤
│15│ 同上 │ 螺絲起子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2支 │ │ │
├─┼─────┼───────┼─────────────┼────────┤ │16│106 年11月│ 白色粉末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鑑定結果:送驗米│ │ │21日11時50│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黃色粉末檢品1 包│ │ │分許 │ │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本局編號1 )經│ │ ├─────┼───────┤ 錄表(高警4300卷第63-65 │檢驗含微量第一級│ │ │○○縣○○│1 包(毛重5.24│ 頁) │第6 項毒品海洛因│ │ │鄉○○路OO│公克) │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成份,淨重4.68公│ │ │巷OO號之O │ │ 室107 年3 月15日調科壹字│克(驗餘淨重4.35│
│ │ │ │ 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公克,空包裝重0.│
│ │ │ │ 高警9900卷第223頁) │55公克)。 │
├─┼─────┼───────┼─────────────┼────────┤ │17│ 同上 │ 白色粉末 │ │鑑定結果:送驗白│
│ ├─────┼───────┤ 同上 │色粉末檢品2 包(│
│ │ 同上 │1 包(毛重7.31│ │本局編號2 、3 )│
│ │ │公克) │ │經檢驗均未發現含│
│ │ │ │ │法定毒品成份,合│
│ │ │ │ │計淨重7.65公克(│
│ │ │ │ │驗餘淨重7.47公克│
│ │ │ │ │,空包裝總重0.88│
│ │ │ │ │公克)。 │
├─┼─────┼───────┼─────────────┼────────┤ │18│ 同上 │ 白色粉末 │ │同上 │
│ ├─────┼───────┤ 同上 │ │
│ │ 同上 │1 包(毛重1.18│ │ │
│ │ │公克) │ │ │
├─┼─────┼───────┼─────────────┼────────┤
│19│ 同上 │ 電子磅秤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
│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 │
│ │ 同上 │ 1台 │ 錄表(高警4300卷第63-65 │ │
│ │ │ │ 頁) │ │
├─┼─────┼───────┼─────────────┼────────┤
│20│ 同上 │ 空夾鏈袋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包 │ │ │
├─┼─────┼───────┼─────────────┼────────┤
│21│ 同上 │ 玻璃球吸食器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支 │ │ │
├─┼─────┼───────┼─────────────┼────────┤
│22│ 同上 │ 塑膠勺管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支 │ │ │
├─┼─────┼───────┼─────────────┼────────┤
│23│106 年12月│ 手槍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鑑定結果:送鑑手│
│ │6 日11時5 │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槍1 枝,認係改造│
│ │分許 │ │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手槍,由仿半自動│
│ ├─────┼───────┤ 錄表(高警8500卷第21-25 │手槍製造之槍枝,│
│ │○○縣○○│1 把(FORJAP │ 頁)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
│ │鄉○○村○│TAURUS PT908)│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而成,擊發功能正│
│ │○路O號 │ │ 107 年2 月8 日邢鑑字第 │常,可供擊發適用│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1 │子彈使用,認具殺│
│ │ │ │ 卷第43頁) │傷力。 │
├─┼─────┼───────┼─────────────┼────────┤
│24│ 同上 │ 彈匣 │⒈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
│ ├─────┼───────┤ 扣押筆錄暨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同上 │ 1個 │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高警8500卷第21-25 │ │
│ │ │ │ 頁) │ │
├─┼─────┼───────┼─────────────┼────────┤
│25│ 同上 │ 抹布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條 │ │ │
├─┼─────┼───────┼─────────────┼────────┤
│26│ 同上 │ 塑膠袋 │ │ │
│ ├─────┼───────┤ 同上 │ │
│ │ 同上 │ 1個 │ │ │
├─┼─────┼───────┼─────────────┼────────┤
│27│ 同上 │ 暖氣機 │ │ │
│ ├─────┼───────┤ 同上 │ │
│ │ 同上 │1台(國際牌) │ │ │
└─┴─────┴───────┴─────────────┴────────┘
卷宗簡稱表:
┌──────────────────────┬──────┐
│ 卷證全稱 │ 卷證簡稱 │
├──────────────────────┼──────┤
│屏警分偵字第10634341900號卷 │警1900卷 │
├──────────────────────┼──────┤
│內警偵字第10730030300號卷 │警300卷 │
├──────────────────────┼──────┤
│高市警刑大偵五字第10672944300號卷 │警4300卷 │
├──────────────────────┼──────┤
│高市警刑大偵5字第000000000000號卷 │警7400卷 │
├──────────────────────┼──────┤
│高市警刑大偵5字第10673078500號卷 │警8500卷 │
├──────────────────────┼──────┤
│高市警刑大偵5字第10770689900號卷 │警9900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802號卷 │他1802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955號卷 │他1955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972號卷卷一 │他1972卷一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972號卷卷二 │他1972卷二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502號卷 │他2502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015號卷 │偵10015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031號卷 │偵10031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號卷 │偵1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2號卷 │偵302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2號卷 │偵442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39號卷 │偵839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30號卷 │偵1330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30號卷 │偵2330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68號卷 │偵3068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查扣字第62號卷 │查扣62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查扣字第89號卷 │查扣89卷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查扣字第795號卷 │查扣795卷 │
├──────────────────────┼──────┤
│原審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號卷 │原審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