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遭查獲後,均無逃避之情,對於自己甚為不利之販賣 奶茶包事實,均能詳加陳述,是若其於警詢、偵查中,確 有就奶茶包以外之愷他命、一粒眠坦承同有販賣之意思, 何以每當詢及關於販賣毒品相關事項時,被告均僅就一粒 眠(即奶茶包)計畫「每包」賣200元等語,至其餘購入 之愷他命及一粒眠欲如何販賣等節,隻字未提,另供稱: 一粒眠(15顆)是阿明送的、愷他命則經吸食過等語,詢 問者復未就與奶茶包同時取得之其他愷他命、一粒眠等毒 品有無販賣之意思及販賣之具體事實,逐一加以釐清或詢 問,自難苛求製作筆錄之過程中,被告能就販賣奶茶包以 外、較為次要之事實為充分之釐清。是被告於警詢、偵查 中已否就此部分為坦承,並非無疑。
3.又被告就奶茶包部分,一次大量販入200 包,並有初步之 營利計畫,相較於同時購入之愷他命部分,係裝成1 小罐 ,取出摻入香菸及轉讓李冠憲後,所餘愷他命之檢驗前淨 重僅3.519 公克(見附表編號2 所示),而一粒眠部分僅 15粒,與其前述意圖營利之奶茶包數量相較,數量非多, 亦未見有何營利計畫;且被告一開始僅向阿明購買奶茶包 、愷他命,一粒眠係購買時經阿明所贈,尚難認其自阿明 處受贈前,即預就一粒眠有販賣營利之意圖或計畫;復被 告甫購得愷他命1 罐,即供自己與李冠憲施用,嗣並在被 告車內扣得附表編號3 所示已經摻入愷他命而尚未吸食之 香菸多達7 支,若被告就購入之愷他命確有營利及販賣之 意思,當不致將數量已非甚多之愷他命,大量施用及轉讓 予李冠憲;再參扣案物品中,僅見愷他命磨粉盒,而未見 其他磅秤或夾鍊袋等分裝工具,均無從認定被告購入愷他 命1 罐、及受贈一粒眠15顆,具有營利意圖及販賣之意思 。此外,除前開警、偵程序中,員警及檢察官為包裹式之 問答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就奶茶包以外之其他 愷他命、一粒眠部分,主觀上亦有販賣之故意。堪認被告 所辯其於警詢、偵查中,僅就奶茶包部分為坦承,而其餘 同時取得之愷他命、一粒眠等毒品,自始並無販賣之意圖 ,亦未曾自白等語,核符真實,至堪認定。
㈢綜上,應認被告僅就奶茶包部分確有意圖營利而販賣之主 觀犯意,而就其餘販賣愷他命1 罐、一粒眠15粒部分,則 屬無從證明。此部分因檢察官認與前開經認定有罪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罐部分,業經 前開事實欄㈡所示轉讓偽藥罪刑下,併為沒收之諭知,而 一粒眠15粒部分,未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
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單純持有不構成犯罪,復未經檢 察官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且與本件之犯罪事實均無涉 ,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七、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 、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惟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71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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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扣押物 │ 重 量 │ 用途 │沒收依據│
│號│名稱及數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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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沖泡式飲料│毛重259.7 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意圖營利而│毒品危害│
│ │之奶茶包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P27-29> │販入 │防制條例│
│ │共155 包 │驗出MDA 成分: │ │第18條 │
│ │ │①檢驗前淨重14.579公克、檢驗後淨重│ │第1項 │
│ │ │ 14.073公克(量微濃縮50倍檢出) │ │ │
│ │ │②檢驗前淨重14.932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4.421公克(量微濃縮50倍檢出) │ │ │
│ │ │③檢驗前淨重15.504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4.239公克(量微濃縮160 倍檢出) │ │ │
│ │ │④檢驗前淨重14.774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3.291公克(量微濃縮160 倍檢出) │ │ │
│ │ │⑤檢驗前淨重15.744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5.156公克(量微濃縮50倍檢出) │ │ │
│ │ │⑥檢驗前淨重14.971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3.488公克(量微濃縮160 倍檢出) │ │ │
│ │ │⑦檢驗前淨重15.143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4.703公克(量微濃縮160倍檢出) │ │ │
│ │ │⑧檢驗前淨重14.927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3.591公克(量微濃縮160倍檢出) │ │ │
│ │ │⑨檢驗前淨重14.501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3.970公克( 量微濃縮160 倍檢出) │ │ │
│ │ │⑩檢驗前淨重15.773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5.213公克(量微濃縮160倍檢出) │ │ │
│ │ │⑪檢驗前淨重15.128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4.615公克(量微濃縮160倍檢出) │ │ │
│ │ │⑫檢驗前淨重16.156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5.706公克(量微濃縮160倍檢出) │ │ │
│ │ │⑬檢驗前淨重14.315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 13.673公克(量微濃縮160倍檢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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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愷他命 │毛重9.0 公克 │供自己施用│刑法第38│
│ │1罐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及轉讓予李│條第1 項│
│ │ │鑑定書:偵卷P24> │冠憲所剩 │第1 款 │
│ │ │驗出愷他命瓶裝白色粉末結晶 │ │ │
│ │ │檢驗前淨重3.519公克、 │ │ │
│ │ │檢驗後淨重3.510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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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摻有愷他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同上 │同上 │
│ │之香菸7 支│ 鑑定書:偵卷P22-23> │ │ │
│ │(未吸食)│①檢驗前毛重0.801公克、檢驗後毛重 │ │ │
│ │ │ 0.556公克 │ │ │
│ │ │②檢驗前毛重0.791公克、檢驗後毛重 │ │ │
│ │ │ 0.588公克 │ │ │
│ │ │③檢驗前毛重0.816公克、檢驗後毛重 │ │ │
│ │ │ 0.579公克 │ │ │
│ │ │④檢驗前毛重0.884公克、檢驗後毛重 │ │ │
│ │ │ 0.624公克 │ │ │
│ │ │⑤檢驗前毛重0.615 公克、檢驗後毛重│ │ │
│ │ │ 0.437 公克 │ │ │
│ │ │⑥檢驗前毛重0.843 公克、檢驗後毛重│ │ │
│ │ │ 0.523 公克 │ │ │
│ │ │⑦檢驗前毛重0.701 公克、檢驗後毛重│ │ │
│ │ │ 0.547 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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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磨粉盒1個 │ │被告施用愷│不沒收。│
│ │ │ │他命所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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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手機2支: │無證據證明│不沒收。│
│ │①三星牌手機,內插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係供犯罪所│ │
│ │ (內碼序號000000000000000/01) │用 │ │
│ │②黑苺機空機(內碼序號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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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粒眠 │毛重3.5公克之粉橘色圓形錠劑15顆 │供自己施用│不沒收。│
│ │(紅色)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且持有之│ │
│ │15粒 │鑑定書:偵卷P22> │數量純質淨│ │
│ │ │驗出硝甲西泮成分 │重未逾20公│ │
│ │ │檢驗前淨重3.053公克、 │克以上而未│ │
│ │ │檢驗後淨重2.845公克 │構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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