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時 │ │ │ │付愷他命,並收取價金 │
│ ├────┴────┴───┴───────┴────────────────┤
│ │主文: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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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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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 年9 │屏東縣潮│辛○○│以1,500 元購買│辛○○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月18日晚│州鎮之85│ │愷他命 │、乙○○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所│
│ │上8 時33│度C 咖啡│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 │分許後之│店 │ │ │電話中聯絡交易事宜後,由乙○○交│
│ │某時 │ │ │ │付愷他命,事後並自辛○○取得價金│
│ ├────┴────┴───┴───────┴────────────────┤
│ │主文: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買受人│交 易 內 容│交 易 方 式│
├──┼────┼────┼───┼───────┼────────────────┤
│ 4 │100 年9 │乙○○斯│庚○○│以1,500 元購買│庚○○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月16日凌│時位於屏│ │愷他命 │、乙○○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所│
│ │晨1 時25│東縣潮州│ │ │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
│ │分許後之│鎮三共里│ │ │電話中聯絡交易事宜後,由乙○○交│
│ │某時 │三進六巷│ │ │付愷他命,事後並自庚○○取得價金│
│ │ │4 之8 號│ │ │ │
│ │ │住處外 │ │ │ │
│ ├────┴────┴───┴───────┴────────────────┤
│ │主文: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附表二:
┌──┬─────────────┬────────────────────────┐
│編號│品 名│備 註│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被告乙○○所有,供犯如本件毒品(即如附表一)所│
│ │支,含SIM 卡1 枚 │ 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②已扣案(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無毒品危│
│ │ │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
├──┼─────────────┼────────────────────────┤
│ 2 │郵政存簿儲金簿1 本 │①被告即共犯乙○○所有,供犯已確定賭博罪所用之物│
│ │ │ (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20頁)。 │
│ │ │②已扣案(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被告即共犯甲○○所有,供犯已確定賭博罪所用之物│
│ │支,含SIM 卡1 枚 │ 。 │
│ │ │②已扣案(見100 偵11811 偵查卷第94頁)。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共犯陳進財所有,供犯如已確定賭博罪所用之物。 │
│ │支,含SIM 卡1 枚 │②已扣案(見100 他1044偵查卷㈥第41頁)。 │
│ │ │ │
└──┴─────────────┴────────────────────────┘
附表三:
┌──┬─────────────┬────────────────────────┐
│編號│品 名│備 註│
├──┼─────────────┼────────────────────────┤
│ 1 │販毒所得新臺幣(下同)1,50│①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0 元 │②未扣案。 │
├──┼─────────────┼────────────────────────┤
│ 2 │販毒所得5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 │②未扣案。 │
├──┼─────────────┼────────────────────────┤
│ 3 │販毒所得1,5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 │②未扣案。 │
├──┼─────────────┼────────────────────────┤
│ 4 │販毒所得1,500 元 │①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犯行販毒所得。 │
│ │ │②未扣案。 │
└──┴─────────────┴────────────────────────┘
附表四:
┌──┬─────────────┬────────────────────────┐
│編號│品 名│備 註│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支,含SIM 卡1 枚 │②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 │
├──┼─────────────┼────────────────────────┤
│ 2 │桌上型電腦主機1 臺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 │
├──┼─────────────┼────────────────────────┤
│ 3 │螢幕1 台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2 偵查卷第78頁。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支,含SIM 卡1 枚 │②見100 偵11811 偵查卷第94頁。 │
├──┼─────────────┼────────────────────────┤
│ 5 │帳單1 張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1 偵查卷第94頁。 │
├──┼─────────────┼────────────────────────┤
│ 6 │棍棒4 枝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1 偵查卷第94頁。 │
├──┼─────────────┼────────────────────────┤
│ 7 │小武士刀1 枝 │①與本案犯行無關之物。 │
│ │ │②見100 偵11813 偵查卷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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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