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57號
KSHM,107,上訴,57,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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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 刑。
㈢共同正犯:
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本院上訴駁回
㈠原審認被告等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第92條、刑法第2 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 規定,並審酌被告甲○○實際掌控禾佑堂公司、閎淟公司之 經營決策,為提高本件標案開標及得標之機會,竟指示被告 乙○○製作、填載上開公司之投標文件後,以禾佑堂公司、 閎淟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製造形式上2家公司有價格競爭之 假象,使自來水公司第七區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 開標,致生其所實質掌控之閎淟公司得標之不正確結果,藉 以上開詐術方式,導致本件標案缺乏真正價格競爭,致使政 府採購法期待藉由公平競價以確保工程品質之目的,無法落 實,所為實屬非是。復審酌被告甲○○為上開2 家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被告乙○○則基於被告甲○○之指示方為此犯行 ,就本案尚非基於主導地位。另兼衡被告甲○○於調詢中雖 曾坦承犯行,惟嗣後已改口否認犯行,被告乙○○則始終否 認犯行之態度。又被告甲○○除前揭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 外,另於95年間曾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被 告乙○○先前則均無犯罪紀錄,有渠等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 憑(原審卷二第241 頁以下)。末參酌本件標案之決標金額 (閎淟公司以700萬元得標)尚非輕微、獲益情形,暨被告2 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甲○○於原審審 理中自述高職畢業、收入不固定,月入約10幾萬元,有時賠 錢,身體狀況正常,經濟狀況小康,扶養妻子及未成年子女 1 名;被告乙○○自述五專畢業,現為冠楹公司負責人,承 包自來水業務,身體狀況良好,月入約7、8萬元,經濟狀況 小康,須扶養婆婆及未成年子女2名〈原審卷二第233頁反面 〉),就被告甲○○、乙○○所犯之罪,各量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斟酌被告富鏵 公司(原名禾佑堂公司)、富畯公司(原名閎淟公司)因其 代表人犯上開罪名,對於政府採購公平性所生危害及上開一 切情狀,各科處罰金新台幣15萬元、20萬元;並就沒收部分 敘明:
1.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 年6月2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第1項



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年7月1 日施行。本次修正 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 非刑罰(從刑),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增訂:「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 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 一律適用新法即裁判時法之相關規定。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 得者,亦同: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 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款、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揭說明,法人雖非 「犯罪行為人」;然為防止犯罪行為人以此脫免沒收之法律 效果,或使第三人因而坐享犯罪所得,故如犯罪行為人為法 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使該法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仍得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 款規定,向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宣 告沒收。經查:本件標案之得標廠商雖為被告富畯公司(原 名閎淟公司),且於工程完工驗收後,亦由該公司實際受領 契約價金,但該公司為法人,並無犯罪行為能力;而被告乙 ○○係為被告富畯公司(原名閎淟公司)之代表人(即犯罪 行為之自然人),因被告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以詐術使投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此項違法行為,致使法人 即被告富畯公司(原名閎淟公司)因而取得系爭工程之契約 對價,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 款規定,自應向犯罪行 為人以外之法人即被告富畯公司(即閎淟公司)沒收本件犯 罪所得。
3.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得不宣告或酌減 之,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所謂「有過苛 之虞」,應依比例原則斟酌之。蓋犯罪所得之沒收乃為避免 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並為遏阻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 序之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 犯罪誘因之意旨,固不問成本及利潤,而以總額沒收為原則 。然犯罪行為人雖實行刑事違法行為,致能成為契約締約者 或取得優勢地位,但犯罪行為人仍本於契約本旨履行,契約 相對人亦合法受領對待給付,此時如就受領之契約給付金額 一概諭知沒收,即不符合比例原則而顯屬過苛。查本件標案 工程,固由富畯公司(原名閎淟公司)以700 萬元得標,然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處實際給付之金額為673萬9414 元,有該 處106年6月27日函暨所附竣工計價單在卷可查(原審卷二第



145至146頁)。而本件標案業經富畯公司(原名閎淟公司) 依約確實履行,依據本案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本件工程 有違法履行之情形,自來水公司第七區處亦依據契約受領對 待給付,並無證據證明受有損害,且該公司之資本額僅為11 0 萬元,業如前述,故如就上開工程所得款項全部沒收(總 額原則),將危及該公司之營運及存在,對該公司而言實屬 過苛,而應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規定,例外 採取淨利沒收,即僅就所得利潤部分予以沒收。參諸本件標 案之獲利,約為該標案給付金額之1 成,業據被告甲○○、 乙○○於原審審理中陳述一致(原審卷二第232 頁),則認 被告富畯公司(原名閎淟公司)取得本件犯罪所得經估算後 ,為67萬3941元(673萬9414元×10% =67萬3941〈四捨五入 〉),應為允恰。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綜上,經核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㈡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已 詳如前述,自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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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與調查員於103年7月17日調查局詢問錄音光碟內之檔│
│案名稱「WS218901」,於該檔案時間00:40:49秒至00:41:42│
│秒之對答內容,業經本院審理中當庭勘驗如下(本院訴字卷第10│
│9頁): │
├────────────────────────────┤
│調查員:「你用兩間去寄而已?要有3間,那個蔡巧窕是你找去 │
│ 的嗎?巨鈿公司的蔡巧窕是你找去的嗎?這樣你兩間│
│ 而已他也是可以投啊!」 │
│甲○○:「機率較大而已啊,機率較大,剛好一個也要撿啊。」│
│調查員:「只要有一個也去投你這樣就可以了。」 │
│甲○○:「只是說機率較大而已,也不是說要圍標,如果沒中就│
│ 下一次再來這樣而已。」 │
│調查員:「所以那個蔡巧窕也真的不是你這邊找來的?那你那天│
│ 去在那邊等,如果沒有另一個去投標?」 │
│甲○○:「那個不一定啊,有的是很早就去寄了,我們進去也不│
│ 會有人跟我們說有人寄了,那都靠運氣的,你如果說│
│ 圍就要找多一點人,我們那是想說這樣機率比較高而│
│ 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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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佑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