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728號
KSHM,103,上訴,728,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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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被告陳石勝黃川枝、王金龍證述均大致相符,又相關通 訊監察譯文如下: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江山於99年7月26日晚間9時24分許電話 聯絡同案被告陳石勝:「……張:『育英的』另外的那個 我有幫你準備好了啦。陳:后。」等語(偵卷第227頁譯 文參照)。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石勝又於99年7月27日上午9時12分許聯 絡同案被告張江山:「……陳:再2家克有嘸?張:我有 幫你處理了啊,那個『育英』的……陳:你叫他們寫78仔 以上啦。張:我知道我知道,我都叫他們寫0、寄很高啦 。」等語(偵卷第227頁至同頁背面譯文參照)。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江山於同日下午5時39分許,以電話與 被告吳武智聯繫:「張:我昨天(按:指99年7月26日) 跟你拜託的那個,有準備了沒?吳:我有早上有跟他吩咐 ,他明天中午(按:指99年7月28日)一定會拿給我。… …張:好好,因為大家配合一下,我會,有一定一定跟你 搭合的啦」等語(同卷第228頁譯文參照)。 ④證人張江山再於99年7月28日上午10時51分許,以電話聯 絡被告吳武智:「張:你那個如果有后,直接給他拿過去 寄了,不要緊啦。吳:后,這樣子后。……啊在哪裡我也 不知道、不知道路。張:我跟你說啦,它在內埔仔過去, 要去老、往老埤的所在嘸,左手邊一個,跟人家問一下就 知道了啦,還不到老埤。……張:后,啊給它弄下去,那 個要讓它開、硬要讓它開就對啦。吳:好好。」等語(偵 卷第230頁至同頁背面譯文參照)。
⑤證人張江山又於同日下午2時21分許以電話聯絡被告許清 恭:「……許:我許仔啦,啊我現在跟武智在講電話。張 :后,啊直接給它拿過去就好了啦。許:這樣,他這個東 西寄我,啊我現在拿過去就好了嘸?張:嗯啊,直接拿過 去就好,寄0.98蛤。許:好。……許:啊說在那個老埤那 裡喲?張:在那個、還沒到老埤勒,在那個內埔仔那裡彎 ,內埔仔那裡過去后,還沒到老埤,那個問一下就知道了 啦」等語(偵卷第232頁背面譯文參照)。
⑥證人陳石勝於99年7月29日上午10時57分許,再以電話聯 絡張江山:「……陳:有、有『好細』(台語)啦。張: 有『好細』(台語)后,好。陳:740、748啦。張:好啦 ,啊一樣照我們的這樣寄而已啦,后?陳:嗯,啊那個一 家要發多少給他們啊?張:回來再說好嘸。」等語(偵卷 第232頁背面參照)。
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江山、陳石



勝供述之內容互核相符,再證人張江山陳石勝表示已經談 妥陪標廠商之日期係99年7月26日,又依其於同月27日與被 告吳武智之譯文可知,張江山表示在同月26日與被告吳武智 談妥陪標之事二者一致;又附表編號3所示育英國小工程標 案之開標日期確係99年7月29日,核與張江山同日與被告吳 武智、許清恭聯繫之時間(即開標前一日),及告知之地點 (育英國小地址:屏東縣內埔鄉○○村○○路00號,卷附育 英國小公文均載有該校所在地址)相符,又參諸育英國小之 開標簽到表及議程紀錄,被告許清恭當日確有持恆發公司相 關執照、文書前往該處投標,且當日3家廠商之投標金額( 748萬元、777萬元、776萬6000元)及穎哲公司得標金額( 748萬元)與電話聯絡之時間(開標時間係7月29日上午10時 、被告陳石勝告知張江山之時間為同日上午10時57分許), 則被告張江山陳石勝證述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即係聯繫要虛 偽製造3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投標廠商之標價皆與其等 先前商定相符等語,應與事實相符。參以況證人即被告張江 山與被告吳武智許清恭並無怨隙,分別經張江山吳武智許清恭均供述在卷,證人張江山之前揭證言,表明係其在 諸同案被告之間,居間聯繫而營造該工程有3家廠商競標之 假象,明顯對己不利,是其證述有關聯繫吳武智許清恭等 人,均係為虛偽投標之事等語,應屬事實。再依被告許清恭 於通訊監察譯文內所述,其與同案被告張江山既於該電話中 提及被告吳武智,則該通通聯之內容明顯應與吳武智有關, 復斟酌被告許清恭當日前往育英國小投標,且向張江山詢問 育英國小位址,則被告許清恭於電話中所稱自被告吳武智取 得之物,應係前揭育英國小工程標案之投標文件;另被告許 清恭又於電話中稱,直接將其受託取得之物送交(育英國小 ),益見其間投標文件應係被告吳武智填妥後,直接委由許 清恭前往投遞無誤,是被告吳武智即係投標文件(含約定填 寫之投標金額)之製作人,被告許清恭係前往投遞投標文件 以完成虛偽投標之行為人。因同案被告張江山既於投標前已 經與被告吳武智聯繫虛偽投標,且被告吳武智許清恭亦先 後於電話中向張江山詢問育英國小所在位置,被告許清恭亦 在前往投標前,有藉由電話與被告吳武智聯絡,足認被告吳 武智、許清恭均明知本件係虛偽投標無誤。
七、被告吳武智雖又辯稱:當初同案被告張江山只告知有這件工 程標案,並未要我虛偽投標,我因為無投標資格,故本就無 意投標育英國小工程標案,僅有轉告同案被告許清恭可以前 往投標,至於99年7月27日電話通聯內容係有關張江山向我 租借電鑽,要付租金,99年7月28日電話交談之內容我完全



不記得,同日同案被告許清恭張江山之間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我完全不清楚等語(原審卷第141頁背面、調查局卷第 21頁至第22頁參照),此除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江山證述內 容相違外,如係有關租金之事項,亦無詢問育英國小所在位 置之必要,是其所稱電話交談之內容是租借電鑽要付租金云 云,即難遽信。
八、被告許清恭雖又辯稱:我與許欽耀共同合夥,確實有意承包 本件育英國小工程標案云云,惟查:被告許清恭於偵訊時明 確否認同案被告張江山與其曾經有過任何電話聯絡,明顯與 通訊監察之內容相悖,迄檢察官提示譯文後,始坦認有該次 通話,已可見其為己卸責之情,是其辯解已難遽信為實,再 則,被告許清恭又稱:該通電話係因我不知道標案發包單位 具體位置及國小名稱,才先電話詢問同案被告吳武智,吳武 智告知張江山電話,才導致有後續我與張江山之電話交談等 語(偵卷第56頁參照),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江山、吳武 智陳述內容未合,是其辯解亦難以採信。又如被告許清恭苟 確實有投標之意願,竟於99年7月28日前往該校投標時,仍 不清楚發包單位地址、名稱,則其如何據以估價、如何評估 是否承作,又如何與其所辯稱之合夥人許欽耀商議,在此諸 事不明之情形下,仍願意先行付出需於投標同時提出票據( 調查局卷第64頁背面參照)供作押標金所用之成本,益見被 告許清恭實無承作該工程標案之意願,僅係聽從同案被告張 江山、吳武智之請託,而虛偽投標。又共同被告許欽耀雖於 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確有與被告許清恭合夥要從事本 件育英國小工程標案等語,然核其證述之內容,不惟就其合 夥之對象係被告許清恭,抑或同案被告李正義,前後所述不 一,且於同一標案中,出資比例、利潤分配之方式,就其與 許清恭李正義間如何分配又含糊不明,徵諸其自承長期從 事工程案,並多次與李正義許清恭合作,則對於成本利潤 之分配,自應臻於明確,以免糾紛,然其供述內容既渾沌難 明,即顯與其經驗及常理均不相符;再其證述就該工程標案 與同案被告李正義合夥等語部分,復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正 義於本院證述之內容不一,是其證述之內容即無客觀佐證, 而無從採信。又被告吳武智否認與恆發公司有何關係,被告 許清恭亦供稱,恆發公司之執照及相關文書均係由許欽耀提 供等語(見原審卷第135頁參照),則渠等既與恆發公司均 無關係,是渠等透過許欽耀取得恆發公司執照,並實際參與 投標,而完成該標案有3家廠商投標之假象,則渠等應係共 同以詐術圍標。
九、被告許欽耀固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許欽耀於檢察官訊問



時陳稱:因前揭育英國小工程標案之金額較大,所以有先與 同案共犯許清恭講好等語(原審101年度訴字第1202號卷附 偵卷第105頁參照),則如被告許欽耀所自陳,因該案工程 之金額較大,故於該案投標前既已與許清恭談妥等語屬實, 可見該標案相較於被告許欽耀經辦之其他工程標案,其印象 應更為深刻,且就該案相關細節(如出資比例、利潤分配) 等節,亦當無含糊之可能,然參諸被告許欽耀前於原審101 年度訴字第1202號案件於103年1月8日審判期日到庭陳述之 內容中,被告許欽耀不惟就其合夥之對象係同案共犯許清恭 ,抑或該案之共同被告李正義,於同一審判期日內,前後所 述即有不一,且於同一標案中,出資比例、利潤分配之方式 ,就其與同案共犯許清恭及證人李正義間,應如何分配又含 糊不明,徵諸其自承長期從事工程案,並多次與李正義或許 清恭合作,則對於成本利潤之分配,自應臻於明確,以免糾 紛,然其供述內容既渾沌難明,即顯與其經驗及常理均不相 符;再許欽耀又陳稱就該工程標案與該案共同被告李正義合 夥等語部分,復與證人李正義於該案中證述之內容不一,是 被告許欽耀之辯解亦無客觀佐證,而難以採信;再被告許欽 耀於偵訊時陳稱,該工程標案係伊上網找的等語(原審101 年度訴字第1202號卷附偵卷第104頁參照),則於工程標案 之公告中自當知悉預算金額,然被告許欽耀於原審審理時竟 又陳稱,有關該標案之預算金額係由同案共犯許清恭告知等 語(原審卷第22頁參照),益見其所述之矛盾,且足見被告 許欽耀知悉該工程標案之經過,應如前所述,係由同案共犯 張江山先告知吳武智,再由吳武智告知許清恭並轉知被告許 欽耀後,始由被告許欽耀提供恆發公司資料供渠等投標之用 ;又被告許欽耀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上開育英國小工程標案 中,恆發公司於投標文件上蓋用之印章,均為其所蓋等語( 原審卷第12頁參照),則被告許欽耀顯有以其行為積極參與 以恆發公司名義投標之行為;本院審理時被告許欽耀又改稱 :係借牌予許清恭,不知他們間有圍標之事云云,惟此與其 原審所辯不符,其翻異之詞,自難採信。本院審理時証人王 金龍陳稱:沒有說標價底價約98%左右,也沒有說去陪標等 語;及証人張江山陳稱:不認識許清恭,沒有商量過投標事 情等語;與証人許清恭陳稱:沒有與陳石勝、王金龍談到陪 標的事情,也沒有向許欽耀交待說要陪標等語(均見103年 9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此均與各該証人以前之陳述不符 ,也與証人張江山所述伊確有與同案被告黃川枝討論借用仕 川公司牌照參與投標,並要求仕川公司標價填高一些,伊亦 有請同案被告吳武智參與該案之投標,並要求依預算金額之



98%填寫,以確保陳石勝可以得標等自白認罪之情形不符, 也與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符,應係事後翻異迴護之詞, 均不足採。
綜上所述,因被告張江山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認罪,又關於附 表編號3所示育英國小工程標案部分,被告張江山於原審亦坦 承同案被告陳石勝有意取得該標案,且因唯恐投標廠商不足3 家而流標,故伊確有與同案被告黃川枝討論借用仕川公司牌照 參與投標,並要求仕川公司標價填高一些,以確保陳石勝可以 標得工程,另外伊亦有請同案被告吳武智參與該案之投標,並 要求依預算金額之98%填寫,以使陳石勝可以得標等語(見原 審卷第137頁至同頁背面、第138頁、第139頁、第140頁背面參 照),此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石勝、王金龍、黃川枝於原審 審理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可稽,足見 附表表編號3所示育英國小工程確有遭圍標,事證明確,被告 張美莉吳武智許清恭許欽耀所辯均係卸責之詞,均不足 採信,被告等犯行均已堪認定。
二、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關於第87條之罰則規 定增列第5項,上段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下段為「容許他人借用本 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是為借牌投標罪,以確 保政府採購作業之公平、公開,提昇其效率、功能與品質。 但此指單純之借牌情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若行為人已參與投標,嗣因探悉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數 ,另借牌投標充足,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標 ,則從結果而言,既難謂正確,自該當同條第3項之以詐術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應 逕依此較重之刑責論處(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983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3所示育英國小工程標案中, 被告張江山雖亦提供其任職之穎哲公司執照等文書供同案被 告陳石勝參與投標,但被告張江山既另又為陳石勝向同案被 告黃川枝吳武智等人取得仕川公司、恆發公司之執照,以 達成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假象,則被告張江山就該部分 之犯行即非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 意,公訴意旨就該工程部分,既認被告張江山涉犯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 事實欄二㈠參照),又認其就該部分之犯行亦涉犯同法第87 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即有誤會,應予更正。故核被告張 江山(除附表編號3部分外)、張美莉就事實欄一部分之所 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借牌妨害投標罪



。核被告張江山吳武智許清恭許欽耀等人就事實欄二 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妨害 投標罪。被告張江山張美莉就事實欄一部分所示附表編號 1、2、4、5、6所示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江山吳武智許清恭許欽耀,與 同案被告陳石勝黃川枝、王金龍等人就事實欄二部分亦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就該部分犯行亦均屬共同正犯。被 告張江山張美莉所犯前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 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 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並審酌被告張 江山、張美莉並無投標意願,竟容許陳石勝邱芳瑜等人先 後借用穎哲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以此方式意圖影響招標 結果,破壞政府採購招標之公正、公平性,所為實值非難, 被告張江山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張美莉係被動配 合他人借牌投標,惡性較輕,又被告張江山吳武智、許清 恭、許欽耀等人所為圍標行為,造成系爭標案之投標在形式 上有3組競爭之假象,使政府機關承辦系爭標案之人員陷於 錯誤而開標,致生穎哲公司得標之不正確結果,實際上已導 致系爭標案缺乏真正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 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商業上之公平競爭,被告吳武智許清恭許欽耀始終否認圍標犯行,渠等之動機係為同案 被告陳石勝取得工程標案所為,就本案尚非基於主導地位, 被告張江山吳武智於案發前均無犯罪科刑紀錄,被告許清 恭前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之犯 罪科刑紀錄(於本案發生前尚未執行完畢,故不構成累犯) 被告許欽耀於90年間因背信案被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 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張江山所犯借牌妨害投標5 罪,各處有期徒刑3 月, 就其另犯詐術圍標妨害投標罪,量處有期徒刑6 月,就被告 張美莉所犯借牌妨害投標6 罪,各量處有期徒刑4 月,就被 告吳武智許欽耀所犯詐術圍標妨害投標罪,各量處有期徒 刑4 月,就被告許清恭所犯詐術圍標妨害投標罪,量處有期 徒刑6 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 千元折算1 日。 被告張江山張莉美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 7 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 千元折算1 日。經核 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及定執行刑亦屬適當,被告 張江山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張美莉吳武智、許 清恭上訴上訴否認犯罪,被告許欽耀上訴否認犯詐術圍標罪



,及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四、被告張江山張美莉於上揭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 並由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被告張江山、張美 莉所犯前揭各罪所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 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合併處罰之,即無適用刑法 第2條第1項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故就被告張江山張美莉所犯各罪,均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借牌妨害投標部分不得上訴。
詐術圍標妨害投標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借用時間 │標案名稱 │借用人│容許人│開標結果 │
├──┼──────┼────────┼───┼───┼────────┤
│1 │99年7 月16日│高雄市三民區河濱│陳石勝張江山│因穎哲公司之標價│
│ │ │國民小學於99年7 │ │張美莉│並非最低,故於99│
│ │ │月間辦理之「99年│ │ │年7 月20日開標後│
│ │ │度廁所整修工程」│ │ │未得標。 │
├──┼──────┼────────┼───┼───┼────────┤
│2 │99年7 月16日│高雄市立高雄高級│陳石勝│同上 │因陳石勝邱芳瑜
│ │ │工業職業學校於99│邱芳瑜│ │二人重複投穎哲公│
│ │ │年7 月間辦理之「│ │ │司之標單,並於99│
│ │ │高雄高工信義及和│ │ │年7 月20日開標當│
│ │ │平樓教室、走廊油│ │ │日以穎哲公司重複│
│ │ │漆整修工程」 │ │ │投標為由認定其為│
│ │ │ │ │ │不合格,而未得標│
│ │ │ │ │ │。 │
├──┼──────┼────────┼───┼───┼────────┤
│3 │99年7 月19日│屏東縣內埔鄉育英│陳石勝張美莉陳石勝順利以穎哲│
│ │ │國民小學於99年7 │ │ │公司牌照得標。 │
│ │ │月間辦理之「育英│ │ │ │
│ │ │國小勵志大樓A 耐│ │ │ │
│ │ │震補強工程」 │ │ │ │
├──┼──────┼────────┼───┼───┼────────┤
│4 │99年7 月21日│高雄縣政府於99年│邱芳瑜張江山邱芳瑜所填之標價│
│ │ │7 月間辦理之「高│ │張美莉│格式錯誤,故於99│
│ │ │雄縣美濃國民中學│ │ │年7 月22日開標後│
│ │ │舊大樓拆除暨週邊│ │ │未順利得標。 │
│ │ │景觀工程」 │ │ │ │
├──┼──────┼────────┼───┼───┼────────┤
│5 │99年7 月22日│屏東縣政府於99年│陳石勝│同上 │99年7 月27日第二│




│ │ │7 月間辦理之「佳│ │ │次開標因僅穎哲公│
│ │ │冬國中校舍整建立│ │ │司1 家投標且不願│
│ │ │面外觀工程」 │ │ │減價而廢標,99年│
│ │ │ │ │ │8 月5 日第三次開│
│ │ │ │ │ │標時,亦僅穎哲公│
│ │ │ │ │ │司1 家投標,陳石│
│ │ │ │ │ │勝出席開標並以穎│
│ │ │ │ │ │哲公司牌照減價至│
│ │ │ │ │ │188 萬元後順利得│
│ │ │ │ │ │標。 │
├──┼──────┼────────┼───┼───┼────────┤
│6 │99年7 月22日│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同上 │同上 │因穎哲公司之標價│
│ │ │於99年7 月間辦理│ │ │並非最低,故99年│
│ │ │之「屏東市忠孝國│ │ │7 月28日開標後未│
│ │ │小桌球場地面鋪設│ │ │順利得標。 │
│ │ │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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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