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放火者。二 強制性交者。三 擄人勒贖者。四 使人受重傷者。附表:品 名 數 量 單 位 梳子 一 支 小皮包 一 個 化粧品 三 瓶 葯物(西藥) 三 瓶 呼叫器 一 只 手電筒 一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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