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606號
KSHM,111,上訴,606,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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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害人家屬原諒等犯後態度。
 ㈤被告於本件犯行前,除曾犯下與本案罪質不同之公共危險案 件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外,並無其他犯罪經論罪科刑的紀 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素行狀況。 ㈥被告的學歷(智識程度)、工作、家庭、身體健康及經濟等 生活狀況(參見其於本院卷第200至201頁的陳述、原審院卷 第131頁關於被告的診斷證明),及其他刑法第57條各款所 規定的事項。
六、定執行刑部分
 ㈠被告前述2犯行的宣告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而應併合處罰。又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 示,其並無其他案件可與本案合併定刑,自應由本院就其本 案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
 ㈡本院考量:「被告前述2犯行,都是觸犯基本罪名相同的犯行 ,所侵害法益的對象亦屬相同;其是在接近的時間內、以同 樣的犯罪手法,基於有相互關聯的犯罪動機,先後為上述2 犯行,故該2犯行的關係尚屬緊密,但被告經警方發覺犯罪 事實一所示犯行並為告誡後,卻又為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 由此情狀所呈現之法敵對意識;上述整體犯行所呈現之被告 人格、犯罪傾向、應罰適當性」等情狀,就被告前述2犯行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七、扣案的木製球棒1 支,是供被告為前述2犯行所用之物,已 如前述,且該木製球棒是被告所有,此經被告陳述明確(本 院卷第192頁),故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饒倬亞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提起上訴,檢察官許怡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編號 所受傷害 1 左上背部1處瘀傷,9乘7公分,略呈圓形(符合球棒頭部所致) 2 右上背部1處瘀傷,7乘6公分(符合球棒頭部所致) 3 右上背部近腋窩處1處瘀傷,7乘5公分,中間有蒼白區域1.0乘1.6公分(符合球棒握把所致) 4 左下腰部1處瘀傷,10.0乘3.2公分,呈長條形 5 臀部上緣1處瘀傷,13乘6公分,呈條狀 6 左右側臀部中間瘀傷,8乘5公分,呈條狀,邊緣呈圓形 7 右上臂大片瘀傷,20乘18公分,上有小擦傷破皮 8 右前臂至手掌背面瘀傷,36乘10公分;右小指上1處檫傷,0.5乘0.1公分 9 左上臂背部大片瘀傷,15乘15公分 10 左前臂大片瘀傷,40乘8公分 11 右大腿外側瘀傷,9乘7公分 12 右大腿後方瘀傷,10乘5公分 13 右大腿後方中段瘀傷,10乘10公分 14 右大腿後方下段瘀傷,8乘7公分 15 右膝後方瘀傷,10乘8公分 16 右小腿中段後外側瘀傷,8乘5公分 17 右小腿下段後方瘀傷,6乘2公分,呈點狀 18 左大腿上段外側瘀傷,4.0乘3.2公分,呈圓形(符合球棒尾端握把所致) 19 左膕部瘀傷,8乘6公分 20 左小腿下段至足踝瘀傷,10乘8公分,上有圓形瘀傷2.8乘2.3公分 21 右上胸壁瘀傷,9乘8公分 22 左上胸壁瘀傷,6.2乘5.0公分 23 左上胸壁近左肩下方瘀傷,3.3乘3.0公分,略呈圓形(符合球棒尾端所致) 24 左下胸部瘀傷,7乘3公分 25 上腹部中央瘀傷,2.5乘2.0公分,略呈圓形 26 左上腹部外側瘀傷,1.8乘1.3公分,略呈圓形 27 右髂骨嵴瘀傷,9.0乘5.5公分 28 右大腿上段外側瘀傷,16乘10公分 29 右大腿中段外側瘀傷,9乘7公分 30 右大腿下段外側瘀傷,8.5乘8.0公分 31 右大腿下段內側瘀傷,13乘6公分 32 右膝上緣瘀傷,10乘5公分 33 右小腿中段前側瘀傷,17乘15公分 34 右腳掌背面瘀傷,13乘8公分 35 左大腿近鼠蹊部外側瘀傷,7乘4公分 36 左大腿上段前外側瘀傷,9乘5公分 37 左大腿下段內側瘀傷,呈條狀,中間有蒼白壓印痕15.0乘4.5公分 38 左大腿中段前側瘀傷,中間有蒼白壓印痕16乘4公分 39 左大腿下段前側瘀傷,6.5乘2.8公分 40 左大腿下段前側近膝蓋瘀傷,9.0乘5.5公分 41 左膝前瘀傷,10乘10公分,上有擦傷 42 左小腿前内側瘀傷,18乘9公分,上有條狀蒼白壓印痕 43 左腳掌背面外側瘀傷,6乘4公分,中間有條狀蒼白壓印痕 44 右顳部頭皮下出血,8乘5公分 45 左顳部頭皮下出血,5乘5公分 46 額部左側近中央頭皮下出血,4乘3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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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