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883號
KSHM,103,上訴,883,20141210,2

2/2頁 上一頁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2 條第1 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