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
├──┼──────────────────────────────────┤
│ 一 │張炯豪所簽立之票號:NO476494號本票(票面金額:10萬元,到期日為101年2│
│ │月14日) │
├──┼──────────────────────────────────┤
│ 二 │1. 撲克牌 16副 │
│ │2. 天九牌 4副 │
│ │3. 天九紙牌 5副 │
│ │4. 象棋 1副 │
│ │5. 四色牌 1副 │
│ │6. 麻將牌 1副 │
│ │7. 骰子 1包 │
│ │8. 票據(台支以外)5 張(空白本票(票號476496至476500) │
│ │9. 鯊魚劍 1支 │
│ │10.鑰匙 2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