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5年度,83號
KSHM,105,侵上訴,83,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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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附表(甲2來台工作期間及狀況)
┌─────┬─────────┬─────┬───────┐
│入出境情形│ 工作起始日期 │ 工作地點 │ 備 註 │
│ │ │ 及僱主 │ │
├─────┼─────────┼─────┼───────┤
│第一次來台│99年12月22日起至 │屏東 │合意換僱主,於│
│(99年12月│101年7月4日止 │(蔡美金)│101 年7 月18日│
│22日起至 │ │ │通報 │
│102 年12月├─────────┼─────┼───────┤
│22日止) │101年7月5日起至 │臺南 │ │
│ │102年12月22日止 │(郭崇德)│ │
├─────┼─────────┼─────┼───────┤
│第二次來台│103 年3 月13日起至│高雄 │ │
│(103 年3 │103 年10月21日止 │(黃枝福)│ │
│月13日起 ├─────────┼─────┼───────┤
│至今) │103 年10月22日起至│高雄 │與本案無關 │
│ │103年11月13日止 │ │ │
│ ├─────────┼─────┼───────┤
│ │103 年11月14日起至│高雄 │與本案無關 │
│ │今 │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8 條第1 項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



會為性交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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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