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罪質自較重,本院既以事實欄一之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 不當,而撤銷此部分第一審判決改判,則就事實欄一之業務 侵占罪量處較原審為重之刑度,尚無前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之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但書、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50條但書、第219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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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偽造之署名之名稱、│偽造之署名│
│號│ │數量(單位:枚) │所在之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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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肥料計畫獎勵金印│偽造之盧漢章、張鳳│「領款人簽│
│ │領清冊(影本見本│壽及鄭進興署名各1 │章」欄 │
│ │院卷第180 頁)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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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肥料計畫查驗記錄│偽造之盧漢章署名3 │「受查驗單│
│ │表(影本見本院卷│枚 │位代表簽名│
│ │第181 頁) │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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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編號2 │偽造之盧慶達署名3 │「會同查驗│
│ │ │枚 │人員簽名」│
│ │ │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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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偽造之署名之名稱、│偽造之署名│
│號│ │數量(單位:枚) │所在之欄位│
├─┼────────┼─────────┼─────┤
│1 │有機肥補助款收據│偽造之何進嵩署名1 │「領款人」│
│ │(見他卷第88頁)│枚 │欄 │
├─┼────────┼─────────┼─────┤
│2 │有機肥補助款收據│偽造之劉慎遠署名1 │「領款人」│
│ │(見他卷第79頁)│枚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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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機肥補助款收據│偽造之蔡炯輝署名1 │「領款人」│
│ │(見他卷第84頁)│枚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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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機肥補助款收據│偽造之張鳳壽署名1 │「領款人」│
│ │(見他卷第87頁)│枚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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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機肥收據 │偽造之何進嵩署名1 │「具領人」│
│ │(見他卷第98頁)│枚 │欄 │
├─┼────────┼─────────┼─────┤
│6 │有機肥收據 │偽造之劉慎遠署名1 │「具領人」│
│ │(見他卷第89頁)│枚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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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機肥收據 │偽造之蔡炯輝署名1 │「具領人」│
│ │(見他卷第96頁)│枚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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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機肥收據 │偽造之張鳳壽署名1 │「具領人」│
│ │(見他卷第97頁)│枚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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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機肥補助款收據│偽造之葉天明署名1 │「領款人」│
│ │(見他卷第86頁)│枚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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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機肥收據 │偽造之葉天明署名1 │「具領人」│
│ │(見他卷第91頁)│枚 │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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