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076號
KSHM,100,上訴,1076,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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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瑩核章後,由被告王令瑩將登載不實之捐贈收據交與李 國賓而行使之,李國賓乃將登載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相關文件 交與李明同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9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 事業所得稅以逃漏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 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王令瑩莊順源均涉犯刑法 第216 、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金額、日 期均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嫌。⑵被告范添順自91年8 月1 日起,擔任彭厝國 小校長,被告李宗鴻於93年間,擔任同國小總務主任。被告 范添順李國賓,於92年11月26日14時許,在彭厝國小開會 討論以陳美惠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並由被告范添順指 示不詳職員作會議紀錄,記載其等有開立捐贈電腦設備之會 議,當時出席人員並無陳美惠,詎被告范添順竟與李國賓、 陳美惠(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 上開會議紀錄係該校職員製作之私文書,且當時陳美惠並未 出席,竟由被告范添順將會議紀錄正本交與李國賓李國賓 再轉交與陳美惠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欄補簽名,而變造該 校職員製作之會議紀錄,虛構陳美惠有出席前開會議並同意 捐贈之假象,足以生損害於會議記錄製作人及彭厝國小、稅 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嗣高水準公司於 93年5 月間,將電腦設備交付與彭厝國小,詹景雲並填具金 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上載金額為372 萬3,500 元)交與李國 賓,李國賓再將上開統一發票交與彭厝國小核對據以開立捐 贈收據。而被告范添順李宗鴻竟共同基於業務文書登載不 實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渠等均明知92年12月31日前 ,上開電腦設備均未交付,且上開統一發票上記載之電腦設 備價格遠高於市價,仍依李國賓之要求,於93年5 月間,由 被告范添順指示被告李宗鴻在其業務上所掌之捐贈收據上, 將收受陳美惠捐贈電腦設備之總價、日期分別登載為372 萬 3,500 元、92年12月24日之不實內容,再交與不知情之出納 呂懿文、主計潘淑慧及被告范添順核章後,由被告李宗鴻將 登載不實之捐贈收據交與李國賓而行使之,李國賓乃將登載 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相關文件交與陳美惠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 9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逃漏稅,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 范添順涉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 會議記錄)、第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嫌(金額、日期均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被告李宗鴻涉犯刑法第216 、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金額、日期均不實之捐贈



收據)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⑶被告王樹輝於89年起迄94年止,擔任鹽埔國中校長,被告 李淑芬於92年8 月1 日起至94年7 月31日止,擔任同國中總 務主任。王樹輝李國賓,於92年11月26日10時許,在鹽埔 國中開會討論以葉美雲名義捐贈課桌椅及以李國賓名義捐贈 電腦設備之事宜,並由王樹輝指示李淑芬作會議紀錄,記載 其等有開立捐贈課桌椅及電腦設備之會議,當時出席人員僅 有王樹輝李淑芬李國賓,詎王樹輝竟與李國賓葉美雲 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上開會議紀錄係李淑 芬名義製作之私文書,且當時葉美雲並未出席,竟由王樹輝 將會議紀錄正本交與李國賓李國賓再轉交與葉美雲在會議 紀錄之出席人員欄補簽名,而變造李淑芬製作之會議紀錄, 虛構葉美雲有出席前開會議並同意捐贈之假象,足以生損害 於李淑芬及鹽埔國中、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 正確性。嗣欽富公司於93年5 月間,陸續將課桌椅交付與鹽 埔國中,張慶淵復指示曾麗香填具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上 載總金額356 萬6,250 元)交與李國賓,另詹景雲經營之高 水準公司則於93年6 、7 月間,陸續將電腦設備交付與鹽埔 國中,詹景雲並填具金額不實之統一發票2 紙(上載金額分 為136 萬元、286 萬6,410 元)交與李國賓李國賓再將上 開統一發票3 紙交與鹽埔國中核對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王 樹輝、李淑芬竟共同基於業務文書登載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 之犯意聯絡,均明知92年12月31日前,上開課桌椅及電腦設 備均未交付,且上開統一發票上記載之課桌椅及電腦設備價 格遠高於市價,仍依李國賓之要求,於93年5 月間,由王樹 輝指示李淑芬在其業務上所掌之捐贈收據上,將收受葉美雲 捐贈課桌椅之總價、日期分別登載為356 萬6,250 元、92年 12月13日之不實內容(收據日期登載不實部分,被告王樹輝李淑芬業經論罪科刑如前),再交與不知情之出納胡春男 、主計李瑞英及被告王樹輝核章後,由王樹輝將登載不實之 捐贈收據交與李國賓而行使之,另王樹輝於93年5 月27日至 31日間某日,因李淑芬身體不舒服,乃指示不知情之文書組 長曾燿堂繕打收受李國賓捐贈電腦設備總價422 萬6,140 元 、日期為92年12月13日之內容不實收據(此部分被告王樹輝 業經本院論科如前),再交與不知情之出納胡春男、主計李 瑞英及王樹輝核章後,由王樹輝將登載不實之捐贈收據交與 李國賓而行使之,李國賓乃將登載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相關文 件交與葉美雲及由自身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92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逃漏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 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王樹輝涉犯刑法



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會議記錄)、第 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金額、日期 均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 稅捐罪嫌;被告李淑芬涉犯刑法第216 、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金額、日期均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著有40 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及30年上字 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范添順王樹輝王令瑩莊順源李淑芬李宗鴻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該等被告之供述及證人李國賓張慶淵詹景雲李明同葉美雲、陳美惠、吳瑞文、林 秀櫻、王豔枝、李瑞英胡春男、曾燿堂、楊建春潘淑慧呂懿文之證述,及上開會議記錄、捐贈收據、統一發票、 各納稅義務人9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為其依據。訊據被告范添順王樹輝王令瑩莊順源李淑芬李宗鴻均坦承渠等所屬學校於93年間接受李國賓等 人所捐贈之課桌椅及電腦設備,並開立捐贈收據之事實,惟 堅決否認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幫助逃漏稅捐犯行。
㈣、經查:
⑴、關於被告王樹輝范添順被訴變造會議紀錄私文書部分:按 刑法上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 內容有所更改而言,而刑法第210 條規定之變造私文書罪, 係以無權變造文書內容之人,擅自變造該文書,足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始克當之。本件被告王樹輝李國賓,於92年 11月26日10時許,在鹽埔國中討論以葉美雲名義捐贈課桌椅 及以李國賓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事宜,葉美雲並未在場,由 李淑芬製作會議紀錄,及被告范添順李國賓,於92年11月 26日14時許,在彭厝國小討論以陳美惠名義捐贈電腦設備之



事宜,陳美惠並未在場,係由該校不詳職員製作會議紀錄, 上開會議紀錄2 份會後分別由葉美雲、陳美惠本人簽名等情 ,分據被告王樹輝范添順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國賓、葉 美雲、陳美惠、所述之情相符(原審三卷101 頁反面、102 頁,162-165 頁、184 頁、185 頁反面),並有各該會議記 錄在卷足憑(調查四卷168 、237 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 定。然會議出席人員欄係由各出席人員親自簽名,以表示出 席之事實,並非會議記錄人所製作之會議記錄之一部分,葉 美雲及陳美惠會後始於出席人員欄親簽本人之姓名,固與事 實不符,然並非擅自增、刪、修改會議記錄人所製作之會議 紀錄內容,被告王樹輝范添順縱有將該等會議紀錄交付李 國賓,轉交葉美雲、陳美惠於出席人員欄上簽名,自亦無由 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⑵、公訴意旨所指之里港國中、鹽埔國中、彭厝國小出具之捐贈 收據上之金額係依欽富公司、高水準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記載等情,有上開各次捐贈之收據及欽富公司、高水準公司 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可資對照,則被告王令瑩莊順源、王樹 輝、李淑芬范添順李宗鴻所辯收據上之金額係依統一發 票上之金額所載等語,應堪採信。又證人李國賓於原審審理 時結證稱:范添順王樹輝王令瑩李宗鴻李淑芬、莊 順源不知道在本案捐贈的課桌椅、電腦設備實際價格,實際 價格只有伊、張慶淵詹景雲及捐贈者知道,范添順、王樹 輝、王令瑩李宗鴻李淑芬莊順源不知道伊要拿收據去 報稅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69 頁反面);核與證人詹景雲於 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所有接受捐贈學校的人員不會知道電腦 設備的實際價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7 頁)及證人張慶淵 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開虛報課桌椅捐贈的發票時沒有告訴 受贈單位、學校之相關人員課桌椅的實際價格,他們都不曉 得等語(原審卷㈢第118 頁)相符。且衡諸以虛報捐贈金額 扣抵所得稅乃違法行為,衡情李國賓張慶淵詹景雲未將 課桌椅、電腦設備之實際價格及欲持捐贈收據逃漏稅等情告 知被告王令瑩莊順源王樹輝李淑芬范添順李宗鴻 ,與常情亦無不合之處。再者,本件系爭收據均係捐贈收據 ,係各學校接受他人捐贈所開立之收受憑證,並非向他人採 購此等設備或物品,學校無須支付分文,故未如一般採購程 序有詢價、訪價之過程,或有就受捐贈物之市價實質審查之 義務,本件李國賓既已提出該等設備或物品出售予各該捐贈 人之發票,被告王令瑩莊順源王樹輝李淑芬范添順李宗鴻依形式審查,據以在收據上填載價額,自難謂其等 係明知發票所載捐贈物價格過高不實,而仍故意登載於收據



文書。且其等既不知李國賓等人係藉捐贈方式,取得捐贈金 額不實並倒填日期之捐贈收據而持以逃漏稅,自難認有為公 訴意旨所指之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
⑶、被告王令瑩莊順源王樹輝李淑芬范添順李宗鴻等 人,在捐贈收據上倒填日期,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所 掌文書之犯行,固經本院論科如前,其等雖有將該等捐贈收 據交付予李國賓之事實,然此倒填日期之行為均係應李國賓 要求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李國賓既為知情之人,此對 李國賓所為之交付行為,自非此不實登載文書之行使。至於 李國賓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就 此行使行為與李國賓有何犯意聯絡,自難謂與李國賓有何共 同行使之犯行。
⑷、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王令瑩莊順源王樹輝李淑芬范添順李宗鴻涉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 文書罪嫌、第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所憑證據 ,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王令瑩莊順源王樹輝李淑芬、范 添順、李宗鴻確有此等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人有此部 分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意旨認 此部分事實與上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或吸收犯之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被告賴憲和吳懿哲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憲和李國賓張慶淵,於92年11月 7 日14時30分許,在佳冬鄉公所鄉長室討論廠商捐贈佳冬鄉 各國中、國小課桌椅之事宜,並由被告賴憲和指示佳冬鄉公 所不知情之秘書胡平儀作會議紀錄,記載其等有開立捐贈課 桌椅之會議,當時出席人員僅由張慶淵李國賓簽到,詎被 告賴憲和竟與李國賓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徐振文,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 犯意聯絡,明知上開會議紀錄雖非胡平儀本於公務員職務行 為所製作之公文書,惟仍係其名義製作之私文書,且當時僅 被告賴憲和李國賓張慶淵在場討論,其餘李明同、陳美 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均未出席, 竟由被告賴憲和將會議紀錄正本交與李國賓李國賓再轉交 與徐振文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振文再轉 交與其子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 欄補簽名,而變造胡平儀製作之會議紀錄,虛構其等均有出 席前開會議並同意捐贈之假象,足以生損害於胡平儀及佳冬 鄉公所、稅捐機關對於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嗣欽 富公司於93年5 月間起至9 月間止,陸續將課桌椅交付與佳



冬鄉公所指定之中、小學,張慶淵復指示曾麗香,填具金額 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李國賓李國賓再將上開統一發票交與 佳冬鄉公所核對據以開立捐贈收據。而被告賴憲和吳懿哲 竟共同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渠 等均明知上開統一發票上記載之課桌椅價格遠高於市價,仍 依李國賓之要求,於93年5 月間,由被告賴憲和指示被告吳 懿哲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捐贈收據上,將收受課桌椅之總價為 不實之記載(詳如附表所示),被告吳懿哲完成登載不實之 捐贈收據9 紙後,即由被告賴憲和將登載不實之捐贈收據交 與李國賓而行使之,李國賓乃將登載不實之捐贈收據及相關 文件交與其所屬客戶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92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逃漏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 捐贈處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憲和涉犯刑法第 216 條、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會議記錄)、第21 6 條、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金額不實及 倒填日期之捐贈收據)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嫌;被告吳懿哲涉犯刑法第216 、第213 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金額不實及倒填日期之捐贈收據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㈡、訊據被告賴憲和吳懿哲堅決否認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被告賴憲和辯稱:渠等確實有開會達成捐贈課桌椅之結論 ,會議記錄補簽名並不影響記錄內容真實性,伊不知道課桌 椅的實際價格,捐贈收據上的金額係依欽富公司所開立之發 票記載,伊不知道李國賓等人拿捐贈收據去逃漏稅等語;被 告吳懿哲辯稱:伊係依鄉長賴憲和所交之發票上金額開立捐 贈收據,伊不知道課桌椅的實際價格,不知道李國賓等人拿 捐贈收據去逃漏稅等語。
㈡、經查:
⑴、關於被告賴憲和被訴變造會議紀錄私文書部分:按刑法上變 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 更改而言,而刑法第210 條規定之變造私文書罪,係以無權 變造文書內容之人,擅自變造該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始克當之。被告賴憲和李國賓張慶淵,於92年11月 7 日14時30分許,在佳冬鄉公所鄉長室討論廠商捐贈佳冬鄉 各國中、國小課桌椅之事宜,並由胡平儀製作會議記錄等情 ,業據被告賴憲和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國賓張慶淵、胡 平儀所述之情相符,並有會議記錄1 份在卷足憑(調查二卷 第200-202 頁),是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 章育、徐章鵬徐章順確未參與上開會議之事實,應堪認定 。惟該會議記錄上之簽名,分係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



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親簽,渠等均係在會議記 錄之出席人員欄上簽名,且渠等均同意捐贈課桌椅與佳冬鄉 公所等情,亦據證人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 章育、徐章鵬徐章順李國賓證述明確,而該會議記錄出 席人員欄內之簽名本非記錄人胡平儀所得為之,則李明同、 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雖未出 席該會議,然因同意捐贈課桌椅而在會議記錄之出席人員欄 上簽名,自未對他人製作之會議記錄之內容有所更改,被告 賴憲和將會議紀錄交與李國賓轉交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章鵬徐章順,在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員欄補簽名,自不該當刑法第210 條變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 ,尚難以該罪相繩。
⑵、按刑法第213 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 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 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 第377 號判例要旨參照)。如附表所示之捐贈收據上之金額 係被告賴憲和持欽富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交由被告吳懿哲 據以記載等情,業據被告賴憲和吳懿哲坦承不諱,互核相 符,並有佳冬鄉公所收據9 紙、欽富公司統一發票12紙在卷 足憑(調查二卷第205-209 頁、調查一卷第40-48 頁),觀 諸上開收據、統一發票,兩者間之金額相符,則被告賴憲和吳懿哲所辯收據上之金額係依統一發票上之金額所載等語 ,應堪採信。又證人李國賓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渠等於92 年11月在談捐贈的事情時,沒有提到課桌椅單價,鄉長(即 被告賴憲和)不知道渠等贈與課桌椅的單價,沒有跟鄉長提 到收據是為了要報稅用,賴憲和吳懿哲不知道在本案捐贈 的課桌椅實際價格,實際價格只有伊、張慶淵及捐贈者知道 ,賴憲和吳懿哲不知道伊要拿收據去報稅等語(原審卷㈢ 第164 頁、第169 頁反面);核與證人張慶淵於原審審理時 結證稱:開虛報課桌椅捐贈的發票時沒有告訴鄉公所之相關 人員課桌椅的實際價格,他們都不曉得等語(原審卷㈢第11 8 頁正面)相符,而以虛報捐贈數額扣抵所得稅乃違法行為 ,衡情李國賓張慶淵確無將課桌椅之實際價格及欲持捐贈 收據逃漏稅等情告知被告賴憲和吳懿哲之必要,況本件係 他人之捐贈,並非鄉公所對外採購,鄉公所無須支付任何款 項,就捐贈物之市價自無如一般採購之詢價或訪價過程,是 被告賴憲和吳懿哲所辯及證人李國賓張慶淵所證被告賴 憲和、吳懿哲不知課桌椅之實際價格,亦不知李國賓等人持 捐贈收據逃漏稅等情,非無可信。從而,被告賴憲和、吳懿 哲係依欽富公司統一發票上之金額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捐贈



收據上,渠等既不知受贈課桌椅之實際價格,縱捐贈收據上 之金額與課桌椅之實際金額不符,係賴憲和吳懿哲亦無明 知不實之可言,自難認被告賴憲和吳懿哲主觀上有明知不 實而登載於公文書之犯意。渠等復不知李國賓等人持捐贈收 據逃漏稅,自難認有為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
⑶、被告賴憲和吳懿哲二人,在上開捐贈收據上倒填日期,將 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行,固經本院論科 如前,其等雖有將該等捐贈收據交付予李國賓之事實,然此 倒填日期之行為均係應李國賓要求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李國賓既為知情之人,則將此日期登載不實之收據交付李 國賓,自非不實登載公文書之行使行為。至於李國賓等人持 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就此行使行 為與李國賓有何犯意聯絡,自難謂與李國賓有何共同行使之 犯行。
⑷、綜上所述,李明同、陳美惠、許賢庚葉美雲徐章育、徐 章鵬、徐章順因同意捐贈課桌椅而在會議記錄之出席人員欄 上簽名,未對他人會議記錄之內容有所更改,被告賴憲和吳懿哲不知受贈課桌椅之實際價格,復不知李國賓等人持捐 贈收據逃漏稅,均如上述,是檢察官認被告賴憲和涉犯刑法 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賴憲和吳懿哲 犯同法第216 條、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所憑證據,尚 無從認定被告賴憲和吳懿哲所為該當上開罪名,此外,本 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賴憲和吳懿哲確有公訴意 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即屬犯罪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此 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部分間,應成立修正前刑法第 55條後段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主張被告被告王令瑩莊順源王樹輝李淑芬范添順李宗鴻賴憲和吳懿哲等人知 悉上開收據所載捐贈物價格遠高於市價,而均有幫助逃漏稅 捐之犯意,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辦(即100 年度偵字第75 86號)退回部分:
一、併辦意旨略以:㈠被告王樹輝於90年、91年間,接受李國賓 以其本人、陳美惠、林鴻鳴、鑫匯公司等名義,捐贈課桌椅 予鹽埔國中,乃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之 犯意,明知該等捐贈之課桌椅均未於當年度交付,竟指示不 知情之主計及出納人員於捐贈收據上,記載不實遠高於市價



之課桌椅價格,並倒填收據日期,並將此收據交付予李國賓 ,嗣李國賓等人持該等不實之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90年 度、9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幫助逃漏稅捐。㈡被告范添順於 91年間,接受李國賓以其本人及陳美雲、陳美惠、謝杏林、 林謝素珍等人名義,捐贈課桌椅予彭厝國小,竟基於業務上 文書登載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該等捐贈之課桌 椅均未於當年度交付,仍指示不知情之主計及出納人員於捐 贈收據上,記載不實而遠高於市價之課桌椅價格,並倒填收 據日期,並將此收據交付予李國賓,嗣李國賓等人持該等不 實之收據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9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幫助逃 漏稅捐。因認被告王樹輝范添順均涉犯刑法第215 條、第 216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上開犯罪事實與本案被告王樹輝范添順等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 犯罪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而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而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爰移由本院 併予審理等語。
二、查本案被告王樹輝范添順被起訴部分,均係於93年間填載 價格不實及倒填日期之捐贈收據,藉以幫助李國賓等人用以 逃漏9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與併辦部分之 犯罪時間已逾1-2 年,所幫助逃漏之稅捐亦屬不同年度,自 難謂兩者間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併辦意旨認兩者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移由本院併予審理,尚有誤會。前開 併辦部分既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即無從審理,自應退 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伍、原審共同被告陳美惠、張慶淵曾麗香李國賓詹景雲李明同葉美雲徐振文徐章育徐章順徐章鵬、董峰 豪許賢庚等人被訴部分,均經原審以簡易判決處刑確定,均 不另論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3 條、第215條、第74條1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蔡國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賴憲和吳懿哲范添順王樹輝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佳冬鄉公所開立不實收據明細:
┌──┬────┬──────┬─────┬───┬────┐
│編號│收據日期│收 據 內 容 │ 收據金額 │受票人│收據編號│
│ │(不實)│ │(新台幣)│ │ │
├──┼────┼──────┼─────┼───┼────┤
│ 1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229 萬 │李明同│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8,250 元 │ │第001號 │
│ │ │桌椅290組 │ │ │ │
├──┼────┼──────┼─────┼───┼────┤
│ 2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252 萬 │金豐保│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8,220 元 │險公司│第002號 │
│ │ │桌椅290組 │ │ │ │
├──┼────┼──────┼─────┼───┼────┤
│ 3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82 萬 │徐章育│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7,000 元 │ │第003號 │
│ │ │桌椅210組 │ │ │ │
├──┼────┼──────┼─────┼───┼────┤
│ 4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00 萬 │徐章順│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0,500 元 │ │第004號 │
│ │ │桌椅115組 │ │ │ │
├──┼────┼──────┼─────┼───┼────┤
│ 5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21 萬 │徐章鵬│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8,000 元 │ │第005號 │
│ │ │桌椅140組 │ │ │ │




├──┼────┼──────┼─────┼───┼────┤
│ 6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88 萬 │許賢庚│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6,150 元 │ │第006號 │
│ │ │桌椅238組 │ │ │ │
├──┼────┼──────┼─────┼───┼────┤
│ 7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951萬 元 │陳美惠│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 │ │第007號 │
│ │ │桌椅1200組 │ │ │ │
├──┼────┼──────┼─────┼───┼────┤
│ 8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118 萬 │葉美雲│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8,750 元 │ │第008號 │
│ │ │桌椅150組 │ │ │ │
├──┼────┼──────┼─────┼───┼────┤
│ 9 │92年12月│收到高級學生│29萬3,225 │董峰豪│佳鄉總字│
│ │18日 │多功能調整課│元 │ │第009號 │
│ │ │桌椅37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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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欽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水準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