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89年度,102號
HLHV,89,重上,102,200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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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法院書記官 吳 家 瑩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附 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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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