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00:02:28,被告莊景惠,譯文內容: 啊,等一下(另有第三人微弱的聲音,只是聽不出說話 的內容),我阿姨她要跟你說講話(另有第三人微弱的 聲音,只是聽不出說話的內容),我阿姨她醒過來等等 喔,你問她哈(受命法官以正常速度播放聽是「走」,以 放慢速度播放聽是「醒」)
②00:02:37,訴外人涂美英,譯文內容: 你現在可以過來嗎?
③00:02:39,被告莊景惠,譯文內容: 他要問你。
④其餘與原審卷一第109至110頁錄音譯文內容相符(本院卷 第144頁正反面)。
上訴人主張莊景惠瑜南山人壽電訪人員孫先生電話詢問時稱 :「我阿姨她『走』過來了,你等等……」,以涂美英當時 病重沒辦法走動,所謂確認電話錄音極有可能是涂美玉、莊 景惠二人演雙簧矇騙保險公司等語,經本院就兩造有爭執之 2分28秒錄音段落放慢速度撥放之結果,確認應係「我阿姨 她『醒』過來」等語,並非上訴人主張之「我阿姨她『走』 過來」,且當下伴隨有第三人(應係涂美英本人,因為之後 電話即由涂美英接走)微弱的聲音,只是聽不出說話的內容 ,是以上訴人主觀臆測係涂美玉、莊景惠二人演雙簧矇騙保 險公司等語,與勘驗結果之客觀事實不符,又無其他證據可 證,不足採信。
3.至於上訴人固稱涂美英不知其母已死亡,無變更受益人之動 機;被上訴人陳淑真豈能自行於系爭南山人壽變更申請書註 記涂美英父母身故,故自行指定受益人等字云云。惟查:縱 使涂美英於變更時不知其母身故,仍得本於其自由意志變更 受益人為被上訴人涂美玉。僅係上訴人主觀之臆測,不足採 信。
4.此外,上訴人並未就被上訴人莊景惠、涂美玉、陳淑真確實 有偽造系爭南山保險變更申請書上「涂美英」簽名之事實, 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本院審酌上情,堪認涂美英確實有 於系爭南山人壽變更申請書上親自簽名,並同意變更其與被 上訴人南山人壽前揭保險契約受益人為被上訴人涂美玉之意 思及行為。準此,就系爭南山人壽變更申請書部分,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莊景惠、涂美玉、陳淑真有共同侵權行為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南山人壽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上訴人主張系爭國泰人壽變更申請書上「涂美英」之簽名 ,乃被上訴人莊景惠、涂美玉、吳素惠共同偽造云云,經查
:
1.系爭鑑定書結果固認為系爭國泰人壽變更申請書上「涂美英 」簽名字跡,與涂美英平日筆跡筆劃特徵不同,惟查,被上 訴人南山人壽依約支付涂美英受益人之保險金額高達為3,63 2,439元,而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依約支付涂美英受益人之保 險金額則僅為432,635元,又涂美英確有於系爭南山人壽變 更申請書上親自簽名,並同意變更其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前 揭保險契約受益人為被上訴人涂美玉之意思及行為等情,業 已認定如前,涂美英既於過世前幾日將保險金額高達3,632, 439元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被上訴人涂美玉 ,復將其所遺勞保退休金及約聘人員離職儲金以公證遺囑方 式,交代均由被上訴人涂美玉繼承,顯見涂美英過世前確有 將其財產、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留給被上訴人涂美玉之意思, 則涂美英於斯時亦將保險金額僅432,635元之國泰人壽保險 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被上訴人涂美玉,並無任何違背常理之 處。
2.又本件被上訴人吳素惠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在花蓮地檢署 檢察官前具結證稱:「(現職?)國泰人壽公司業務經理。( 你的客戶有無叫涂美英之人?)有。我與他是舊識,原先我 也是在稅捐處上班才認識涂美英,後來我轉行,是回去稅捐 處拜訪時才遇到涂美英…涂美英就有要求我幫他規劃一份保 單。期間他住院也有理賠過,我們都有互動,有保持聯繫。 (涂美英有無向你提出申請要變更保單受益人?)有。涂美英 是透過莊景惠傳達給我,說要變更受益人,原本受益人是涂 美英的媽媽,我接到莊景惠電話後,我就在當日搭飛機回來 花蓮,當時涂美英在慈濟醫院裡面,我親自去醫院拜訪涂美 英,我到病房時我有先確認涂美英的意識狀況,問他是否知 道我是誰,他說他知道我是素惠,我問他是否要變更受益人 ,他說對,我說那這要書面申請,他就說他今天就是透過莊 景惠叫我回來幫他申請這件事。(當天有無填具任何書面文 件?)有。有填具一份變更申請書。(〈提示花蓮地檢署104 年度交查字第60號卷第96頁即系爭國泰人壽變更申請書〉變 更申請書是否為此份?)是。上面的涂美玉是我寫的,是我 依照涂美英的意思去填載的,因為他當時躺在病床上,我是 用一個資料夾撐著。(上開申請書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涂美 英的簽名,是何人寫的?下面的0000的電話是何人寫的?)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簽名是涂美英親自寫的。電話的部分不 是我的筆跡,是否是涂美英寫的我也不清楚。我們的電訪人 員會再跟涂美英做一次確認。(你是否能確認涂美英在填寫 變更保單當時,意識是清楚的?)是。我一到病房時,有跟
涂美英確定是否知道我是誰。我給他填寫保單變更申請書後 我就離開了」等內容(偵續卷第29至30頁),衡諸常情,本件 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爭議,無論受益人為何人,被上訴人國泰 人壽均需支付同額保險金,而被上訴人吳素惠身為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對於保險金請求權人為何人,難認有 何利害關係,被上訴人吳素惠實無在檢察官前虛偽陳述而甘 冒被訴偽證罪之風險,維護被上訴人涂美玉取得保險金利益 之動機,是被上訴人吳素惠辯稱系爭國泰人壽變更申請書「 涂美英」之簽名係涂美英本人為之等語,並非不可採信。 3.再者,系爭鑑定書之比對文件,多為涂美英申請信用卡或開 立帳戶與銀行往來之資料,應係於涂美英身體狀況尚稱良好 時所為,而涂美英於103年5月12日簽立系爭國泰人壽變更申 請書時,係於涂美英103年5月17日過世前4天、癌末治療期 間所書寫之字跡,而涂美英簽立系爭國泰人壽變更申請書時 之身心狀況與常人已有所差異,尚難僅憑系爭國泰人壽變更 申請書上該鑑定字跡與比對文件簽名字跡之筆跡特徵不符, 而據謂系爭國泰人壽變更申請書上「涂美英」之簽名係他人 偽造。
4.又上訴人所提全球鑑定公司針對涂美英簽名的鑑定報告,依 該報告附註可知,其送鑑資料係以影印本送鑑,以影印本所 呈之面貌為參考依據,並未考慮影印失真、透寫、剪接等問 題,其鑑定結果自不足採。
5.至於涂美英之看護馬春琴在刑事偵查中提及涂美英所有財產 都要給其母之證詞,然其證詞內容空泛並不具體,且與上開 公證遺囑及變更保險受益人之客觀事實不符,亦不足以支持 上訴人之主張。
6.更何況,上訴人所提之證據,均未能證明系爭國泰人壽變更 申請書上「涂美英」之簽名確為被上訴人莊景惠、涂美玉、 吳素惠所共同偽造之事實,本院自無法認定被上訴人莊景惠 、涂美玉、吳素惠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行為。本院審 酌以上各節取捨證據後,認涂美英亦應有於系爭國泰人壽變 更申請書上親自簽名,並同意變更其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間 之保險契約受益人為被上訴人涂美玉之意思及行為。從而, 就系爭國泰人壽變更申請書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莊景 惠、涂美玉、吳素惠有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 告國泰人壽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云云,亦難認有據。(五)準此,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莊景惠、涂美玉、吳素惠、 陳淑真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行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莊景惠、涂美玉、吳素惠、陳淑真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云云,自不可採,而上訴人既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吳素惠
、陳淑真有何侵權行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國泰人壽、南山 人壽請求僱用人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亦無理由。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國泰人壽、吳素惠、涂美玉、莊景 惠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涂美秀108,159元、連帶給付涂美珠108 ,159元、連帶給付涂祖強27,040元、連帶給付尤瑞珍27,040 元、連帶給付陳志威27,040元、連帶給付陳芳儀27,040元;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陳淑真、涂美玉、莊景惠應連帶給付上 訴人涂美秀908,110元、連帶給付涂美珠908,110元、連帶給 付涂祖強227,028元、連帶給付尤瑞珍227,028元、連帶給付 陳志威227,028元、連帶給付陳芳儀227,028元,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違誤。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 上訴。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l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國泰人壽保險契約0000000000之保險理賠金及未到期保險 費退還明細表
┌───────────────────────────────────┐
│ 死 殘 給 付 │
├─┬──────┬──────┬────┬────┬────┬────┤
│序│給付險別 │ 給付項目 │給付日期│給付對象│給付金額│給付金額│
│號│ │ │ │ │(新臺幣)│ 小計 │
├─┼──────┼──────┼────┼────┼────┼────┤
│1 │SR多順利變壽│未到期保險費│103/6/18│涂美蓮 │ 864│ 3,455│
├─┤險 │ │ ├────┼────┤ │
│2 │ │ │ │涂美玉 │ 863│ │
├─┤ │ │ ├────┼────┤ │
│3 │ │ │ │涂美珠 │ 864│ │
├─┤ │ ├────┼────┼────┤ │
│4 │ │ │103/9/30│涂美秀 │ 864│ │
├─┼──────┼──────┼────┼────┼────┼────┤
│5 │BF全意住院 │未到期保險費│103/6/18│涂美蓮 │ 1,105│ 4,420│
├─┤ │ │ ├────┼────┤ │
│6 │ │ │ │涂美玉 │ 1,105│ │
├─┤ │ │ ├────┼────┤ │
│7 │ │ │ │涂美珠 │ 1,105│ │
├─┤ │ ├────┼────┼────┤ │
│8 │ │ │103/9/30│涂美秀 │ 1,105│ │
├─┼──────┼──────┼────┼────┼────┼────┤
│9 │BG全心住院日│未到期保險費│103/6/18│涂美玉 │ 1,479│ 5,914│
├─┤額 │ │ ├────┼────┤ │
│10│ │ │ │涂美珠 │ 1,478│ │
├─┤ │ │ ├────┼────┤ │
│11│ │ │ │涂美蓮 │ 1,478│ │
├─┤ │ ├────┼────┼────┤ │
│12│ │ │103/9/30│涂美秀 │ 1,479│ │
├─┼──────┼──────┼────┼────┼────┼────┤
│13│W92保順豁免 │未到期保險費│103/6/18│涂美玉 │ 426│ 1,704│
├─┤ │ │ ├────┼────┤ │
│14│ │ │ │涂美珠 │ 426│ │
├─┤ │ │ ├────┼────┤ │
│15│ │ │ │涂美蓮 │ 426│ │
├─┤ │ ├────┼────┼────┤ │
│16│ │ │103/9/30│涂美秀 │ 426│ │
├─┼──────┼──────┼────┼────┼────┼────┤
│17│D02真愛一生 │癌症身故保險│103/6/13│涂美玉 │ 240,432│ 240,432│
│ │防癌 │金 │ │ │ │ │
├─┼──────┼──────┼────┼────┼────┼────┤
│18│SR多順利變壽│身故保險金 │103/6/13│涂美玉 │ 100,140│ 100,140│
│ │險 │ │ │ │ │ │
├─┴──────┴──────┴────┴────┴────┴────┤
│ 醫 療 給 付 │
├─┬──────┬──────┬────┬────┬────┬────┤
│序│ 給付險種 │ 給付項目 │給付日期│給付對象│給付金額│給付金額│
│號│ │ │ │ │(新臺幣)│ 小計 │
├─┼──────┼──────┼────┼────┼────┼────┤
│19│D02真愛一生 │ 癌症住院 │103/6/18│涂美玉 │ 4,200│ 16,800│
├─┤防癌 │醫療保險金 │ ├────┼────┤ │
│20│ │ │ │涂美珠 │ 4,200│ │
├─┤ │ │ ├────┼────┤ │
│21│ │ │ │涂美蓮 │ 4,200│ │
├─┤ │ ├────┼────┼────┤ │
│22│ │ │103/9/30│涂美秀 │ 4,200│ │
├─┤ ├──────┼────┼────┼────┼────┤
│23│ │癌症出院醫療│103/6/18│涂美蓮 │ 2,625│ 10,500│
├─┤ │保險金 │ ├────┼────┤ │
│24│ │ │ │涂美珠 │ 2,625│ │
├─┤ │ │ ├────┼────┤ │
│25│ │ │ │涂美玉 │ 2,625│ │
├─┤ │ ├────┼────┼────┤ │
│26│ │ │103/9/30│涂美秀 │ 2,625│ │
├─┼──────┼──────┼────┼────┼────┼────┤
│27│BF全意住院 │每日住院經常│ │涂美玉 │ 21,000│ 21,000│
│ │ │費用保險金 │ │ │ │ │
├─┤ ├──────┤103/6/13├────┼────┼────┤
│28│ │每次住院經常│ │涂美玉 │ 39,563│ 39,563│
│ │ │費用保險金 │ │ │ │ │
├─┼──────┼──────┼────┼────┼────┼────┤
│29│BG全心住院日│住院日額醫療│ │涂美玉 │ 21,000│ 21,000│
│ │ │保險金 │ │ │ │ │
├─┤額 ├──────┤103/6/13├────┼────┼────┤
│30│ │出院療養保險│ │涂美玉 │ 10,500│ 10,500│
│ │ │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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