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勞上更一字,114年度,1號
HLHV,114,勞上更一,1,20250722,1

2/2頁 上一頁


如被上訴人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l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子絜附表:
編號 計算薪資期間 應付薪資金額 (新臺幣) 遲延利息 1 110年5月13日起至111年3月31日 34,807元 (〈70,180×19/30〉+〈70,180×10月〉-711,440,元以下四捨五入) 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111年4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1日止 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70,180元 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附 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