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事由云云。惟原確定判決業已援引元一鑑價報告書荖葉 園價值做為其與廉誠鑑價價額比較之基礎(見原確定判決 書第13頁倒數第13行至倒數第8行),而元一鑑價有關農 作物價值分析表,備註一即註明「○○段000地號面積為 11049.57㎡,經實測結果種植面積為10591.49㎡,本案採 種植面積且存活率70%計算。」,亦即系爭荖葉園之價值 本即根據前開存活率為計算基礎,何來漏未斟酌前開證物 之情形?況再審原告對於98年9月17日荖葉之存活率為何 ,始終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縱使斟酌前開存活率,亦 無從證明再審原告所受損害,自無從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 礎,揆諸前開見解,即與漏未斟酌有間,不得據為民事訴 訟法第497條所定之再審理由。
七、末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再審之訴 顯無再審理由,係依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理由,不經調查 即可認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395號、88年度臺上字第634號 判決意旨參照)。綜上,依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理由屬不經 調查,即可認定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款、第497條規定所列之再審事由之情形,從而,再審原告 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程序上雖屬合法,惟其以原確定判決有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之規定之再審事由 ,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之。
八、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