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系爭00建物、○○路0段00號建物為住居、倉庫之用,性質 上不適於現物分割,另審酌系爭○○段000、000地號土地的 面積、形狀、使用用途等(本院卷第42頁正面),現物分割 的話,會使土地過於細分,減損這2筆土地的社會經濟價值 。
、綜上,基於尊重多數繼承人的意願、遺產的從前利用關係及 系爭○○段000號土地等不動產的性質、面積、形狀及後續 管理修繕等相關因子,本院認系爭○○段000號土地等不動 產分配於被上訴人呂柏熹,由他1人單獨取得所有權,應屬 適當,被上訴人呂錫佸主張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系 爭○○段000號土地等不動產,或願意以220萬為代價,單獨 取得系爭○○段000號土地等不動產,應無足取。、關於系爭○○段000號土地等不動產金錢補償部分:⑴、被上訴人呂柏熹單獨取得系爭○○段000號土地等不動產所 有權,基於公平原則,就未受分配的其他繼承人,被上訴人 呂柏熹自應按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以金錢補償之方式而 為補償。
⑵、關於系爭○○段000號土地等不動產,除上訴人呂玉華外, 二造均同意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計算基礎(原審卷1第231頁 反面,本院卷第43頁反面),上訴人呂玉華於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沒有提出其他計算方式,供本院審酌,是本院認以 公告現值計算應為適當。
⑶、系爭○○段000地號土地等不動產的公告現值合計為2,154,1 43元(計算式:1,497,462+423,381+230,200+3100=2,154,1 43),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原審卷 1第66頁)。
⑷、上訴人呂秀葉、呂錫在、呂秀玉、呂玉圓陳稱:他(她)們 同意系爭○○段000地號土地等不動產由被上訴人呂柏熹單 獨取得,不要求金錢補償(本院卷第43頁正面、反面),所 以基於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爰不補償金錢給他(她)們。⑸、上訴人呂錫佸、呂玉華的應繼分各為1/8(本院卷第43頁正 面),從而,被上訴人呂柏熹應分別補償上訴人呂錫佸、呂 玉華各269,268元(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154 ,143÷8=269,267.875)。
⑹、上訴人呂健宏、呂健玄的應繼分各為1/16(本院卷第43頁正 面),因此,被上訴人呂柏熹應分別補償上訴人呂健宏、呂 健玄各134,634元(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154 ,143÷16 ≒134,633.93)。
四、綜上所述,本件的遺產應分割如下:
㈠、關於系爭○○段000號土地等不動產應分割歸由被上訴人呂
柏熹1人單獨取得,並由被上訴人呂柏熹分別補償:⒈上訴 人呂錫佸、呂玉華2人各269,268元;⒉上訴人呂健宏、呂健 玄各134,634元。
㈡、關於系爭○○段000地號土地,應採分別共有分割方式,由 被上訴人呂柏熹取得應有部分比例10/16,上訴人呂錫佸、 呂玉華各取得應有部分比例2/16,上訴人呂健宏、呂健玄各 取得應有部分比例1/16。
㈢、關於系爭股份部分,變價所得價金對應各繼承人的應繼分, 應由被上訴人呂柏熹、呂秀葉、呂錫在、呂秀玉、呂玉圓、 呂錫佸、呂玉華各分得2/16,上訴人呂健宏、呂健玄各分得 1/16。
㈣、承上,上訴人呂錫佸上訴主張:⒈呂金滌所留遺產由全體繼 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⒉願意以220萬元代價 ,單獨取得系爭○○段000號土地等不動產;⒊如果無法依 上開方式分割,請求將呂金滌遺產變價分割(本院卷第44頁 正面),應該是沒有理由的。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 不當,請予廢棄改判,並沒有理由,應駁回他的上訴。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