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兩種以 上毒品罪。被告等與共同被告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 遂罪、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然本案 並無事證足認被告等已著手於販賣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僅成 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乙節,業如 前述,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未洽;又公訴意旨雖漏未 論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罪名,惟因基本社會事 實同一,並均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罪名(本院原訴卷二第 169頁),以利被告等及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為實質辯論 ,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 訴法條。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 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 設。除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 未曾詢問,且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 致有剝奪被告罪嫌辯明權之情形,始得例外承認僅以審判中 自白亦得獲邀減刑之寬典外,一般而言,均須於偵查及審判 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查被告等就事實欄一所 載之犯行,司法警察於警詢及檢察官於偵查中均未就該犯行 是否構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進行訊( 詢)問,迄至於本院審理時,始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1項第1款告知所犯上開罪名(本院原訴卷二第169頁), 是被告等於警詢及偵查中無從行使其辯明權。是被告等於審 判中,就事實欄ㄧ所載之犯罪事實均自白犯行,揆諸前揭說 明,被告等就此部分仍均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六)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所稱「毒品來源」,係 指被告持有供自己犯同條項所列各罪之毒品來源之謂。是倘 係犯販賣毒品罪,自須供出本案所販賣毒品之來源,始足當 之。而所稱「因而查獲」,則係指被告詳實供出毒品來源之 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 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而言。因之,所謂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必以被告所稱其本案所販賣 之毒品來源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因果關聯性
,始稱充足。亦即其供出之毒品來源,必須與其被訴之各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有直接因果關聯者,始得適用上 開規定減免其刑,並非漫無限制。被告等雖於偵查中供出毒 品來源為「羅黃雋」、「小金毛」,惟查翻閱全卷,並無資 料顯示有因此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自不符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要件。
(七)辯護人等固為被告等主張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然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 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 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 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本案被告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除助長吸毒者犯罪,並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影響社會秩序 及國家法益甚鉅,兼衡本案查獲毒品數量非微,其等犯罪動 機及犯罪情節於客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狀,且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已適用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原法定刑已大幅減 輕,而無何情輕法重之情,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之餘地,辯護人等為被告等請求酌減其刑等語,尚非可 採。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竟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牟 利,所為足以擴散毒品流通,戕害購毒者之身心健康,且無 視政府一再宣誓掃蕩毒品犯罪之決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 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 等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手段、所生危害,暨檢察官對於本 案論罪科刑之意見(本院原訴卷二第247頁)及被告陳岳彬於 審判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2至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本院原訴卷二第244 、245頁)一切情狀;被告陳妤靜於審判中自陳高職肄業之智 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月薪約3萬5,000元、家中尚有祖父 待其扶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本院原訴院二第245頁)一 切情狀;被告蔣安琪於審判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 業為服務業、月薪約4萬5,000元、家中尚有1名未成年子女 、父親待其扶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本院原訴卷二第245
頁)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九)被告蔣安琪雖另請求予以宣告緩刑,惟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 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本院所宣告之被 告蔣安琪之刑已逾2年,顯不符合緩刑要件,自無從宣告緩 刑。
三、沒收
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 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等所有並遭扣案 之物(本案扣案之毒品均為共同被告丁○○所有,該等毒品沒 收之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其等於審判中均陳稱:與本 案犯行無關(本院原訴卷二第230至232頁),是難認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且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琇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附表:
110年度偵字第3718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10年度聲搜字第252號) 第45頁 2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丁○○、陳妤靜) 第47至53頁 3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陳岳彬、蔣安琪) 第55至69頁 4 勘察採證同意書(陳岳彬) 第75頁 5 刑案現場照片80張 第77至134頁 6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2月2日慈大藥字第1101202013號函暨附件檢驗總表(檢驗人:陳岳彬) 第264至266頁 7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應受尿液採驗人:陳岳彬) 第268頁 8 被告丁○○手機翻拍照片6張 第312至314頁 9 被告陳岳彬手機還原報告 第330至343頁 10 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辦陳岳彬毒品及槍砲案相片(第344至360頁 第400至436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8日刑鑑字第1108035637號鑑定書 第464至472頁、第512至516頁 111年度偵字第893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10年度聲搜字第252號) 第47頁 2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陳岳彬) 第49至55頁、第300至306頁 3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陳岳彬、蔣安琪) 第57至63頁、第318至324頁 4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丁○○、陳妤靜) 第65至73頁、第308至316頁 5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受搜索人:陳岳彬) 第75至81頁、第326至332頁 6 勘察採證同意書(丁○○) 第87頁 7 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丁○○) 第89頁 8 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辦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相片 第81頁 9 刑案現場照片80張 第83至142頁 10 刑事偵查辯護狀 第204至205頁 11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2月9日慈大藥字第1101209021號函暨附件檢驗總表(檢驗人:丁○○) 第218至219頁 12 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10年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 第220頁 13 偵辦丁○○毒品案手機內毒品交易銀行交易明細表 第230至231頁 14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丁○○手機還原報告 第228頁、第262至298頁 15 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辦丁○○毒品案手機內毒品交易銀行交易明細照片 第232至261頁 16 陳岳彬、丁○○、陳妤靜、蔣安琪等4人涉嫌持有毒品咖啡包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第334至346頁 17 偵辦丁○○毒品案手機0000000000內毒品交易銀行交易明細相片 第390至413頁 18 偵辦丁○○毒品案手機0000000000內毒品交易紀錄相片 第415至420頁 19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8日刑鑑字第1108035637號鑑定書 第447至451頁 111年度偵字第894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10年度聲搜字第252號) 第45頁 2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丁○○、陳妤靜) 第47至55頁 3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陳岳彬、蔣安琪) 第57至63頁 4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陳岳彬) 第65至71頁 5 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陳妤靜) 第77頁 6 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辦林妤靜(應為陳妤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相片 第79頁 7 勘察採證同意書(陳妤靜) 第81頁 8 刑案現場照片47張 第83至107頁 9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2月9日慈大藥字第1101209021號函暨檢驗總表(檢驗人:陳妤靜) 第161至162頁 10 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10年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陳妤靜) 第163頁 111年度偵字第895號卷附: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110年度聲搜字第252號) 第45頁 2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陳岳彬、蔣安琪) 第47至53頁 3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陳岳彬) 第55至61頁 4 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丁○○、陳妤靜) 第63至71頁 5 勘察採證同意書(蔣安琪) 第77頁 6 刑案現場照片41張 第79至99頁 7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1月24日慈大藥字第1101124001號函暨附件鑑定書 第145至146頁 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60號起訴書(被告:丁○○) 第181至183頁 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6號刑事判決(被告:陳妤靜) 第185至191頁 10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2月9日慈大藥字第1101209021號函暨附件檢驗總表(檢驗人:蔣安琪) 第203至204頁 11 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10年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蔣安琪) 第205頁 12 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蔣安琪手機還原報告 第211至297頁 13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暨交易明細(戶名:蔣安琪、帳號:00000000000000) 第337至369頁 14 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辦蔣安琪毒品案手機內相關資料相片 第371至444頁 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1號(本院卷一)卷附: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東檢111年度保管字第163號、第16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 第99至1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