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上更一字,110年度,3號
HLHM,110,原上更一,3,20210924,1

2/2頁 上一頁


│ │ │ │號之住│0000000000行動電話聯│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處附近│絡張天明,催討欠款。│ │ │ │ │ │ │ │嗣張天明於同年月9日 │ │ │
│ │ │ │ │某時許,至左列地點交│ │ │
│ │ │ │ │付欠款現金1,000元。 │ │ │
└─┴─┴────┴───┴──────────┴──────────┴────┘ 【附表三】扣案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OPPO行動電話(│ 1支 │甲○○ │供犯如附表一及│
│ │搭配門號00000 │ │ │附表二所示之販│
│ │00000 號SIM 卡│ │ │賣第二級毒品罪│
│ │1 枚) │ │ │所用。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