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 事處罰,法律不得規定人民為他人之刑事違法行為承擔刑 事責任。至於共同正犯之連帶性,係指不法連帶而責任個 別,即任何共同正犯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之 行為,皆視為各共同正犯之行為,而使各共同正犯(不管 參與全部、一部行為或共謀共同正犯)均成立該犯罪。惟 共同正犯各人之責任則應分別而論。不僅分別審酌刑法第 五十七條所定之犯罪情狀,得為不同之量刑;即各共同正 犯有各自之刑罰加重、減免事由,亦不相涉。對於『一部 行為全部責任』不能望文生義,認為各共同正犯之責任亦 均相同。而關於沒收之性質,有從刑說與保安處分說之爭 。我國刑法雖明定沒收為從刑,惟仍不失保安處分之性質 。違禁物,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係基於保安處分預防再犯之特質而定,排除 罪止一身之罪責原則之適用,即其適例。另供犯罪所用或 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之物(如偽造之幣券、有價證 券等),亦有兼具保安處分以杜再犯之性質者。惟因犯罪 所得之物,如賄款、賭博、妨害風化罪之抽頭款等,屬於 刑罰而非保安處分,僅均屬針對行為人不法利得之對應措 施,屬應報主義之產物,亦應有前述罪責原則之適用,此 犯罪所得之物,縱認有遏止犯罪之預防作用,仍應排除因 預防、矯治等目的,擅加諸行為人不相當之刑罰,縱刑法 分則或特別法有追徵、追繳或抵償之規定,亦僅及於犯罪 行為人。故共同正犯間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以實際所 得之有無、多寡,為決定沒收有無及數額多少之憑據,以 契合罪刑相當原則。從而,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賄賂為之。本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一 八六號(2)、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一三號判例,及六十 二年十月九日六十二年度第二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五 )、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 會議決定(二)決議所示,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 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此為本院最新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3229號、第2762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 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他共 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雖亦應於其本身 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 第5749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最高法院前開決議後,違禁 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
,由於兼具保安處分以杜再犯之性質,仍有共同正犯責任 共同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3585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經查:
1、原判決認定被告謝佩君與高謝自堅共同為其附表二所示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取得販毒之價金,揆 諸前開見解,各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抵償,應就各 人分得之數為之,乃原判決未及依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調查審酌,就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未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逕為連帶沒收及抵償之諭知,難 謂適法。
2、又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謝佩君所有供 如附表二犯罪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雖 亦均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然縱依 決議前之見解,亦無須連帶沒收、追徵價額,原判決就此 部分逕為連帶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諭知,亦難認適法。 3、原判決如其附表二所示部分自有前開違法,自應由本院將 前開部分及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 判。
四、科刑部分:
爰以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佩君 、高謝自堅為夫妻關係,正值青壯之年,均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為法律嚴格禁止持有或交易之毒品,仍意圖營利,為如附 表二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造成他人生理及心理毒 害,形成生理成癮性、濫用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等行為除危 害國民身心健康外,尚危及家庭、社會、國家之安全及秩序 ;如附表二所示販賣次數為2次,對象為2人,每次販賣之金 額;暨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等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 罪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謝佩君自稱從事餐飲業、經濟狀況 月收入平均約新台幣(下同)2萬元、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 ,被告高謝自堅自陳為廚師、月收入約3萬元、智識程度高 職肄業,2人育有1子,被告謝佩君另有一女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該條例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舉凡供犯 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應一併宣告沒收,亦不以 當場扣押者為限(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062號判決
意旨參照)。且應優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 而為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461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 採義務沒收主義,因該條文並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 」仍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 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787 號、103年度臺上字第412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 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 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 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 又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 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 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 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 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 即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 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追徵其價額」或「 以其財產抵償之」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 現行貨幣而言,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係現行貨幣者,因 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對於 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則以在 判決主文宣告「追徵其價額」即足,至如何追徵或追徵有 無效果,均屬執行機關執行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臺 上字第1592號、99年度臺上字第446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謝佩君所有,供被 告謝佩君、高謝自堅犯如附表二犯罪所用之物之事實,為 被告謝佩君所自承(見原審卷一第136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在被 告謝佩君、高謝自堅如附表二所示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2、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亦為為被告謝佩君所有 ,供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犯如附表二犯罪所用之物之事 實,為被告謝佩君所自承(見原審卷一第136頁正、反面 ),雖未扣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及共 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在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如附表二 所示主刑項下宣告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3、又如附表二所示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分別為1千元 與3千元,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而前開犯罪之毒品均係 被告謝佩君所提供,且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罪係由被告 謝佩君與官祖成以電話聯繫後,再由被告高謝自堅接送被 告謝佩君至官祖成住處,由被告高謝自堅交付甲基安非他 命及收取現金,從而立於犯罪支配之人係被告謝佩君,並 無證據足資顯示被告高謝自堅有朋分販賣毒品所得;如附 表二編號2所示犯罪,亦係由被告謝佩君與黃健勇以電話 聯繫後,由被告謝佩君當面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後再由被告 高謝自堅前往收款,從而立於犯罪支配之人仍係被告謝佩 君,並無證據足資顯示被告高謝自堅有朋分販賣毒品所得 ,從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雖未扣案,亦應在實際 取得犯罪所得之被告謝佩君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參、駁回上訴部分(即被告謝佩君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 、被告高謝自堅如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告楊朝欽 如附表四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及被告楊朝欽定應執行 刑部分):
一、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楊朝欽各就其等所犯如附表一、三 、四所示部分,原審綜合卷內訴訟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 推理作用,認定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楊朝欽均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如 附表一、三、四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從形式上觀察, 原判決上開部分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二、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楊朝欽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及辯護 意旨係希望從輕量刑,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且定應執行 刑部分亦從輕量刑。然查:
(一)本件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 刑法第59條法律要件之分析已詳如前述。查被告謝佩君如 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多達8次,販賣對象為6人 ,且重量達半兩有2次,1錢有1次,數量非微;被告高謝 自堅如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有2次,販賣對象1 人,重量則均達1錢,又前開2被告又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 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楊朝欽如附表四所示販賣第二 級毒品高達11次,販賣對象為4人;其等所為均已肇生他 人施用毒品之根源,戕害身心健康,足對國民健康及社會 秩序造成相當之威脅,,是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楊朝 欽犯罪情節及環境在客觀上能否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 憫恕,殊堪質疑,且被告謝佩君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高謝自堅 如附表三所示之罪,經加重後減輕其刑並遞減其刑,被告 楊朝欽如附表四所示之罪,經遞減其刑後,均更難認有情 輕法重,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爰均不依刑法 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二)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楊朝欽雖以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1、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 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 旨參照)。且如於罪刑相當原則無違,亦不能任意指為違 法(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4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以求 個案裁判妥當性之事項(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3537 號判決意旨參照)。苟法院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 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 4年度臺上字第2897號、第449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137 號、102年度臺上字第2701號、101年度臺上字第5952號判 決意旨參照)。詳言之,倘量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而所量定之刑既未 逾法定刑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 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界限) ,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3257 號、103年度臺上字第2853號、第1776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 ,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 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392號、第2615號、100年度臺 上字第1264號、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審經刑之加重及減輕之適用後,審酌被告謝佩君、高謝 自堅及楊朝欽,均正值青壯之年,其等均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為法律嚴格禁止持有或交易之毒品,仍意圖營利,非法 販賣,造成他人生理及心理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濫用 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等行為除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外,尚危 及家庭、社會、國家之安全及秩序,併考量被告謝佩君、 高謝自堅、楊朝欽販賣第二級毒品金額、販賣對象人數, 暨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及楊朝欽,於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謝佩君從事餐飲業、經濟狀況月收 入約2萬元、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被告高謝自堅為廚師
、月收入約3萬元、智識程度高職肄業;被告楊朝欽目前 無業、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一、三、四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則原 審之量刑,業依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顯未逾越法定刑度,客觀上又難認有濫用自 由裁量權限之情形,從形式上觀察,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 形,本院對原審之職權行使,自應予以尊重。況原審就如 附表一、三、四所示刑度,均僅係依刑之加重減輕事由適 用後所得量處之最低度再高數月,更難認原審量刑有顯屬 過重之情形,此部分上訴意旨,為無理由。
(三)就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
1、按刑法總則編第7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 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 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 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167號 、102年度臺上字第4237號判決、102年度臺抗字第711號 裁定意旨參照)。亦即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 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 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屬恤刑制度之設計(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非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數罪併罰 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最高 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206 號裁定、103年度臺上字第4207號、100年度臺上字第21號 判決意旨參照)。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 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 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 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 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期 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30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綜合 言之,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
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 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 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 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 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 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 院104年度臺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楊朝欽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有期徒刑1年11月,各刑合併之刑期則為20年3月,此為量 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原判決就前開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且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已使享有 高達12年3月之利益,經核亦未逾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並無喪失權 衡意義或裁量權濫用之情形。綜上,被告楊朝欽上訴意旨 認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過高,亦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3、又因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駁回上訴部分,與撤銷改判部 分,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就駁回上訴部分 及撤銷改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5項所示 。而就被告謝佩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刑中之最長 期為有期徒刑4年,各刑合併之刑期則遠超過有期徒刑30 年,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不得逾30年,此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界限,本院就前開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 之外部性界限,且本院所定之執行刑,已使其享有高達19 年6月之利益。被告高謝自堅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罪,各 刑中之最長期為有期徒刑2年1月,各刑合併之刑期則為8 年1月,此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本院就前開所 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並未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且本院所定之執行 刑,亦使其享有達2年5月之利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附表一(關於被告謝佩君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對象及│金額(新臺│ 交易方式 │主 文 │
│ │ │ │聯絡電話門│幣,下同)│ │(含主刑及從刑)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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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7月│臺東縣臺│許倉瑋 │1萬8000元 │謝佩君直接前往│謝佩君販賣第二級毒│
│ │28至29日│東市(下│ │(尚未收取│許倉瑋租屋處,│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間某日凌│稱臺東市│ │) │當面交付價值1 │。 │
│ │晨4時至5│)○○街│ │ │萬8000元,重量│ │
│ │時許 │000號0樓│ │ │約半兩(約18.7│ │
│ │ │(下稱許│ │ │5公克)之第二 │ │
│ │ │倉瑋租屋│ │ │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處) │ │ │他命1包予許倉 │ │
│ │ │ │ │ │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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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8月│許倉瑋租│許倉瑋 │1000元(謝│謝佩君直接前往│謝佩君販賣第二級毒│
│ │初某日晚│屋處 │ │佩君請不知│許倉瑋租屋處,│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間某時許│ │ │情之高謝自│當面交付價值10│柒月。未扣案販賣第│
│ │ │ │ │堅前往收款│00元,重量約0.│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收回本次│2公克之第二級 │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販售之甲基│毒品甲基安非他│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安非他命價│命1包予許倉瑋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金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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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9月│臺東市○│王建智以門│3500元 │謝佩君接聽電話│謝佩君販賣第二級毒│
│ │4日晚上7│○街000 │號00000000│ │後,當面交付重│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時許 │號(王建│00撥打謝佩│ │量約1錢(約3.7│玖月。扣案如附表六│
│ │ │智住處)│君門號0000│ │5公克)之第二 │編號1所示之物,沒 │
│ │ │ │000000(起│ │級毒品甲基安非│收;未扣案如附表六│
│ │ │ │訴書誤載為│ │他命予王建智,│編號2所示之物,沒 │
│ │ │ │0000000000│ │並收受3500元。│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未扣案販賣第二│
│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 │ │ │ │ │仟伍佰元,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4 │103年9月│臺東市 │烏魯斯稚維│2萬5000元 │謝佩君直接前往│謝佩君販賣第二級毒│
│ │5日時下 │○○路 │ │ │烏魯斯稚維住處│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午1時至2│000號0樓│ │ │,收受2萬5000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時許 │之0(下 │ │ │元價金。於103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
│ │ │稱烏魯斯│ │ │年9月5時下午5 │伍仟元,沒收,如全│
│ │ │稚維住處│ │ │、6時許,在臺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東市○○國中附│,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近,當面交付重│ │
│ │ │ │ │ │量約半兩(約18│ │
│ │ │ │ │ │公克)之第二級│ │
│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予烏魯斯稚維│ │
│ │ │ │ │ │。 │ │
├──┼────┼────┼─────┼─────┼───────┼─────────┤
│ 5 │103年9月│臺東市○│官祖成以門│1000元 │謝佩君接聽電話│謝佩君販賣第二級毒│
│ │10日晚上│○路000 │號00000000│ │後,當場交付重│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8時許 │巷00號(│00撥打謝佩│ │約0.2公克之第 │柒月。扣案如附表六│
│ │ │下稱官祖│君門號0000│ │二級毒品甲基安│編號1所示之物,沒 │
│ │ │成住處)│000000(起│ │非他命1包予官 │收;未扣案如附表六│
│ │ │ │訴書誤載為│ │祖成,並收受10│編號2所示之物,沒 │
│ │ │ │0000000000│ │00元。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未扣案販賣第二│
│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 │103年9月│臺東市○│楊朝欽以市│2500元 │謝佩君接聽電話│謝佩君販賣第二級毒│
│ │13日上午│○路宏陽│話000-0000│ │後,當面交付重│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9時至10 │飯店旁之│00撥打謝佩│ │約1公克之第二 │玖月。扣案如附表六│
│ │時許 │小巷 │君門號0000│ │級毒品甲基安非│編號1所示之物,沒 │
│ │ │ │000000 │ │他命予吳昱宏(│收;未扣案如附表六│
│ │ │ │ │ │小胖)(楊朝欽│編號2所示之物,沒 │
│ │ │ │ │ │透過吳昱宏向謝│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佩君購買,楊朝│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欽證稱在臺東市│額;未扣案販賣第二│
│ │ │ │ │ │○○街000號昱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宏住處交付錢給│仟伍佰元,沒收,如│
│ │ │ │ │ │吳昱宏)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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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9月│官祖成住│官祖成以門│1000元 │謝佩君接聽電話│謝佩君販賣第二級毒│
│ │15日晚上│處 │號00000000│ │後,當面交付重│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8時許 │ │00撥打謝佩│ │約0.2公克之第 │柒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君門號00 │ │二級毒品甲基安│編號1所示之物,沒 │
│ │ │ │00000000 │ │非他命1包予官 │收;未扣案如附表六│
│ │ │ │ │ │祖成,並收受10│編號2所示之物,沒 │
│ │ │ │ │ │00元。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未扣案販賣第二│
│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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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10 │臺東市○│黃健勇以門│2000元 │謝佩君接聽電話│謝佩君販賣第二級毒│
│ │月23日晚│○路0段 │號00000000│ │後,當場交付價│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上7時許 │蘋果飯店│撥打謝佩君│ │值2000元,重量│柒月。扣案如附表六│
│ │ │後門 │門號000000│ │約0.6公克之第 │編號1所示之物,沒 │
│ │ │ │00000門號 │ │二級毒品甲基安│收;未扣案如附表六│
│ │ │ │聯絡 │ │非他命1包予黃 │編號2所示之物,沒 │
│ │ │ │ │ │健勇,黃健勇嗣│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於103年10月25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日下午1時許, │額;未扣案販賣第二│
│ │ │ │ │ │前往謝佩君位於│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臺東市○○街00│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 │巷00號住處交付│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2000元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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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關於被告謝佩君、高謝自堅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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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對象及│金額(新臺│ 交易方式 │主 文 │
│ │ │ │聯絡電話門│幣,下同)│ │(含主刑及從刑)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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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9月│官祖成住│官祖成以門│1000元 │謝佩君接聽電話│謝佩君共同販賣第二│
│ │20日下午│處 │號00000000│ │後,由高謝自堅│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3時33分 │ │00撥打給謝│ │接送謝佩君前往│叁年柒月。扣案如附│
│ │許 │ │佩君門號00│ │官祖成住處,高│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 │
│ │ │ │00000000(│ │謝自堅當場交付│沒收;未扣案如附表│
│ │ │ │起訴書誤載│ │重量0.2公克之 │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 │
│ │ │ │為0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00) │ │安非他命1包予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官祖成,並收受│額;未扣案販賣第二│
│ │ │ │ │ │1000元。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高謝自堅共同販賣第│
│ │ │ │ │ │ │二級毒品,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 │ │ │ │ │ │1所示之物沒收;未 │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 │
│ │ │ │ │ │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 │103年9月│臺東市○│黃健勇以門│3000元 │謝佩君接聽電話│謝佩君共同販賣第二│
│ │23日下午│○路0段 │號00000000│ │後,當面交付重│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2時許 │蘋果飯店│00撥打謝佩│ │量1公克之第二 │叁年玖月。扣案如附│
│ │ │後門 │君門號0000│ │級毒品甲基安非│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 │
│ │ │ │000000聯絡│ │他命1包予黃健 │沒收;未扣案如附表│
│ │ │ │,再傳送簡│ │勇,再由高謝自│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 │
│ │ │ │訊給高謝自│ │堅前往蘋果飯店│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堅門號0000│ │向黃健勇收取30│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請│ │00元。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 │高謝自堅向│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
│ │ │ │黃健勇收取│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販賣毒品價│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金。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高謝自堅共同販賣第│
│ │ │ │ │ │ │二級毒品,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 │ │ │ │ │ │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 │
│ │ │ │ │ │ │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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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關於被告高謝自堅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對象及│金額(新臺│ 交易方式 │主 文 │
│ │ │ │聯絡電話門│幣,下同)│ │(含主刑及從刑) │
│ │ │ │號 │ │ │ │
├──┼────┼────┼─────┼─────┼───────┼─────────┤
│ 1 │103年12 │臺東市○│謝高自堅以│4500元 │高謝自堅接聽電│高謝自堅販賣第二級│
│ │月15日下│○街000 │門號000000│ │話後,當面交付│毒品,累犯,處有期│
│ │午5時至6│號(下稱│0000撥打楊│ │重量1錢(約3.7│徒刑貳年壹月。未扣│
│ │時許 │楊朝欽住│朝欽門號00│ │5公克)之第二 │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 │
│ │ │處)0樓 │00000000聯│ │級毒品甲基安非│示之物,沒收,如全│
│ │ │客廳 │絡 │ │他命1包予楊朝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欽,高謝自堅再│,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於103年12月16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日前往楊朝欽住│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 │ │ │ │ │處,向楊朝欽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受4500元。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2 │103年12 │楊朝欽住│謝高自堅以│4500元 │由高謝自堅接聽│高謝自堅販賣第二級│
│ │月19日晚│處0樓客 │門號000000│ │電話後,當面交│毒品,累犯,處有期│
│ │上9時42 │廳 │0000撥打楊│ │付重量1錢(約 │徒刑貳年壹月。未扣│
│ │分許 │ │朝欽門號00│ │3.75公克)之第│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 │
│ │ │ │00000000聯│ │二級毒品甲基安│示之物,沒收,如全│
│ │ │ │絡 │ │非他命1包予楊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朝欽,並收受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4500元。 │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附表四(關於被告楊朝欽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對象及│金額(新臺│ 交易方式 │主 文 │
│ │ │ │聯絡電話門│幣,下同)│ │(含主刑及從刑) │
│ │ │ │號 │ │ │ │
├──┼────┼────┼─────┼─────┼───────┼─────────┤
│ 1 │103年10 │臺東市馬│楊峻偉以門│2000元 │楊朝欽接聽電話│楊朝欽販賣第二級毒│
│ │月27日中│偕醫院停│號00000000│ │後,當面交付重│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午12時34│車場 │00撥打楊朝│ │量約0.8公克之 │拾壹月。扣案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