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海洛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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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聯絡方式及內容 │交易毒品之價格│主 文│
│ │ │ │ │及數量 │ │
├──┼────┼──────┼────────┼───────┼─────────────┤
│ 1 │99年12月│花蓮縣壽豐鄉│楊介元以不詳門號│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間某日。│東華大學附近│之行動電話與楊淑│以1/8錢,3,000│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
│ │ │之7-11便利商│美所使用不詳門號│元(起訴書誤載│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 │店。 │之行動電話通話聯│為2,000元)之 │仟元與陳永坤連帶沒收,如全│
│ │ │ │繫確認交易之數量│價格販賣海洛因│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地點,楊淑美與│予楊介元(綽號│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陳永坤於左列時、│「阿元」)。 │。扣案之分裝袋貳包、電子磅│
│ │ │ │地販賣海洛因予楊│ │秤壹臺、藥鏟壹支、記帳簿壹│
│ │ │ │介元(綽號「阿元│ │本均沒收。 │
│ │ │ │」)。 │ │ │
├──┼────┼──────┼────────┼───────┼─────────────┤
│ 2 │100年3月│花蓮縣新城鄉│楊淑美以其所有門│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10日下午│嘉里二街56巷│號0000-000000號 │以0.8公克7,000│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4、5時許│5號徐遠程( │之行動電話與徐遠│元之價格販賣海│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
│ │。 │綽號「小強」│程所使用門號0981│洛因予徐遠程(│仟元與陳永坤連帶沒收,如全│
│ │ │)之住處。 │-320531號或0977-│綽號「小強」)│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251938號之電話通│。 │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話聯繫確認交易之│ │。扣案門號00000000│
│ │ │ │數量、地點,楊淑│ │一二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
│ │ │ │美與陳永坤於左列│ │門號0000000000號│
│ │ │ │時地販賣海洛因予│ │之SIM卡1張)、分裝袋貳包、│
│ │ │ │徐遠程(綽號「小│ │電子磅秤壹臺、藥鏟壹支、記│
│ │ │ │強」)。 │ │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3 │100年3月│花蓮縣花蓮市│鄧運財以門號0988│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15日中午│中央路慈濟醫│-200025號之行動 │以0.6公克3,000│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
│ │12時許。│院附近之7-11│電話與楊淑美所有│元之價格販賣海│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 │便利商店。 │門號0000-000000 │洛因予鄧運財(│仟元與陳永坤連帶沒收,如全│
│ │ │ │號之行動電話通話│綽號「小咪」、│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聯繫確認交易之數│「小鄧」)。 │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量、地點,楊淑美│ │。扣案之海洛因陸包(含袋重│
│ │ │ │、陳永坤於左列時│ │,驗餘毛重柒點壹伍公克)沒│
│ │ │ │地販賣海洛因予鄧│ │收銷燬之。扣案門號○九一七│
│ │ │ │運財(綽號「小咪│ │三八五四一二號之行動電話壹│
│ │ │ │」、「小鄧」)。│ │支(內含門號0000000│
│ │ │ │ │ │四一二號之SIM卡1張)、分裝│
│ │ │ │ │ │袋貳包、電子磅秤壹臺、藥鏟│
│ │ │ │ │ │壹支、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4 │100年2月│花蓮縣瑞穗鄉│陳永坤、楊淑美共│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23日某時│瑞祥村瑞祥10│同至莊朝文住處,│以1/8錢,3,000│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
│ │許。 │0號莊朝文住 │共同販賣海洛因予│元之價格販海洛│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 │處。 │鄧景鵬(綽號「阿│因予鄧景鵬(綽│仟元與陳永坤連帶沒收,如全│
│ │ │ │平」)。 │號「阿平」)。│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扣案之毒品分裝袋貳包、電│
│ │ │ │ │ │子磅秤壹臺、藥鏟壹支、記帳│
│ │ │ │ │ │簿壹本均沒收。 │
├──┼────┼──────┼────────┼───────┼─────────────┤
│ 5 │100年3月│花蓮縣花蓮市│周賢丕以門號0986│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13日中午│和平路遠東百│-705711號之行動 │販賣1,000元之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
│ │12時許。│貨對面之7-11│電話與楊淑美所有│海洛因予周賢丕│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便利商店。 │門號0000-000000 │(綽號「小P」 │仟元與陳永坤連帶沒收,如全│
│ │ │ │號之行動電話通話│、「阿山」)。│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聯繫確認交易之數│ │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量、地點,楊淑美│ │。扣案門號00000000│
│ │ │ │與陳永坤於左列時│ │一二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
│ │ │ │、地販賣海洛因予│ │門號0000000000號│
│ │ │ │周賢丕(綽號「小│ │之SIM卡1張)、分裝袋貳包、│
│ │ │ │P」、「阿山」) │ │電子磅秤壹臺、藥鏟壹支、記│
│ │ │ │。 │ │帳簿壹本均沒收。 │
└──┴────┴──────┴────────┴───────┴─────────────┘
附表二: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聯絡方式及內容 │交易毒品之價格│主 文│
│ │ │ │ │及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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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0月│花蓮縣花蓮市│張漢元以門號0954│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26日下午│中央路延平郡│-041473號之行動 │共同販賣3,000 │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
│ │2時52分 │王廟。 │電話與楊淑美持用│元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
│ │後某時。│ │門號0000-000000 │予張漢元。 │仟元與陳永坤連帶沒收,如全│
│ │ │ │號(登記詹肇華名│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下,原判決誤載為│ │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0000-000000號, │ │。扣案之分裝袋貳包、電子磅│
│ │ │ │逕予更正之)之行│ │秤壹臺、藥鏟壹支、記帳簿壹│
│ │ │ │動電話通話聯繫確│ │本均沒收。 │
│ │ │ │認交易之數量、地│ │ │
│ │ │ │點,楊淑美、陳永│ │ │
│ │ │ │坤於左列時、地販│ │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 │
│ │ │ │張漢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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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1月│花蓮縣光復鄉│楊介元以不詳之方│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間某日。│敦厚路152之1│式聯絡楊淑美確認│以1/4兩,12,00│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
│ │ │號楊介元之住│交易之數量、地點│0元之價格販賣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處。 │,楊淑美、陳永坤│甲基安非他命予│萬貳仟元與陳永坤連帶沒收,│
│ │ │ │於左列時、地販賣│楊介元(綽號「│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楊│阿元」)。 │其財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帶抵│
│ │ │ │介元(綽號「阿元│ │償之。扣案之分裝袋貳包、電│
│ │ │ │」)。 │ │子磅秤壹臺、藥鏟壹支、記帳│
│ │ │ │ │ │簿壹本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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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3月│花蓮縣花蓮市│黃婉婷以門號0970│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13日下午│南濱公園之停│-652344號之行動 │共同以3公克,1│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
│ │5、6時許│車場。 │電話聯絡楊淑美所│3,500元之價格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有門號0000-00000│販賣甲基安非他│萬叁仟伍佰元與陳永坤連帶沒│
│ │ │ │2號之行動電話確 │命予陳韋翰及其│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認交易之數量、地│女友黃婉婷(綽│,以其財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
│ │ │ │點,楊淑美、陳永│號「芝芝」)。│帶抵償之。扣案門號○九一七│
│ │ │ │坤於左列時、地販│ │三八五四一二號之行動電話壹│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支(內含門號0000000│
│ │ │ │陳韋翰及其女友黃│ │四一二號之SIM卡1張)、分裝│
│ │ │ │婉婷(綽號「芝芝│ │袋貳包、電子磅秤壹臺、藥鏟│
│ │ │ │」)。 │ │壹支、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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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3月│花蓮縣花蓮市│楊淑美以其所有門│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13日下午│中正路美琪飯│號0000-000000號 │共同以1.5公克 │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
│ │3時許。 │店樓下(起訴│之行動電話與吳昭│,8,000元之價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
│ │ │書誤載為花蓮│禹所使用門號0955│格販賣甲基安非│仟元與陳永坤連帶沒收,如全│
│ │ │縣瑞穗鄉某路│-734202號之行動 │他命予吳昭禹(│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邊)。 │電話通話聯繫確認│綽號「小吳」)│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交易之數量、地點│。 │。扣案門號00000000│
│ │ │ │,楊淑美、陳永坤│ │一二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
│ │ │ │於左列時、地販賣│ │門號0000000000號│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吳│ │之SIM卡1張)、分裝袋貳包、│
│ │ │ │昭禹(綽號「小吳│ │電子磅秤壹臺、藥鏟壹支、記│
│ │ │ │」)。 │ │帳簿壹本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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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3月│花蓮縣新城鄉│楊淑美以其所有門│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15日下午│嘉里二街56巷│號0000-000000號 │共同以2公克7,5│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
│ │4、5時許│5號徐遠程之 │之行動電話與徐遠│00元之價格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
│ │。 │住處。 │程所使用門號0981│甲基安非他命予│仟伍佰元與陳永坤連帶沒收,│
│ │ │ │-320531號或0977-│徐遠程(綽號「│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251938號之行動電│小強」)。 │其財產與陳永坤之財產連帶抵│
│ │ │ │話通話聯繫確認交│ │償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拾│
│ │ │ │易之數量、地點,│ │壹包(含袋重拾壹點壹公克)│
│ │ │ │楊淑美、陳永坤於│ │沒收銷燬之。扣案門號○九一│
│ │ │ │左列時、地販賣甲│ │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 │ │ │基安命予徐遠程(│ │壹支(內含門號○九一七三八│
│ │ │ │綽號「小強」)。│ │五四一二號之SIM卡1張)、分│
│ │ │ │ │ │裝袋貳包、電子磅秤壹臺、藥│
│ │ │ │ │ │鏟壹支、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6 │100年2月│花蓮縣鳳林鎮│莊朝文以門號0917│楊淑美、陳永坤│楊淑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4日晚上1│箭瑛大橋西側│254183號之行動電│、張漢元共同以│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
│ │1時55分 │橋頭。 │話與張漢元所使用│2.5公克,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後某時。│ │門號0000-000000 │0元之價格販賣 │萬元與陳永坤、張漢元連帶沒│
│ │ │ │號之行動電話通話│甲基安非他命予│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聯繫確認交易之時│鄧景鵬(綽號「│,以其財產與陳永坤、張漢元│
│ │ │ │間、地點,張漢元│阿平」)、莊朝│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再以上開電話與楊│文。 │0000000000號之行│
│ │ │ │淑美所有門號0917│ │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一│
│ │ │ │-385412號之行動 │ │0000000號之SIM卡1張│
│ │ │ │電話聯繫,並開車│ │)、分裝袋貳包、電子磅秤壹│
│ │ │ │載楊淑美、陳永坤│ │臺、藥鏟壹支、記帳簿壹本均│
│ │ │ │於左列時、地見面│ │沒收。 │
│ │ │ │,而共同販賣甲基│ │ │
│ │ │ │安非他命予鄧景鵬│ │ │
│ │ │ │(綽號「阿平」)│ │ │
│ │ │ │、莊朝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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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楊淑美販賣海洛因部分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聯絡方式及內容 │交易毒品之價格│主 文│
│ │ │ │ │及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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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7月1│花蓮縣花蓮市│鍾瑞勳以門號0975│楊淑美以1/8錢 │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9日下午 │多羅滿汽車旅│-652079號之行動 │2,500元之價格 │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
│ │3時18分 │館旁之停車場│電話與楊淑美所持│販賣海洛因予鍾│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許後某時│。 │有門號0000-00000│瑞勳(綽號「阿│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7號之行動電話通 │呆」)及其女友│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 │話聯繫確認交易之│湯文貞(綽號「│扣案之門號00000000│
│ │ │ │數量、地點,於左│加菲」)。 │八七號SIM卡壹張及扣案之分 │
│ │ │ │列時、地販賣海洛│ │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記│
│ │ │ │因予鍾瑞勳(綽號│ │帳簿壹本均沒收,其中○九二│
│ │ │ │「阿呆」及其女友│ │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 │湯文貞(綽號「加│ │如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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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2月│花蓮縣花蓮市│劉文慶以門號0981│楊淑美以0.4公 │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4日下午 │花蓮火車站後│-207415號之行動 │克3,000元之價 │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
│ │1時41分 │站附近之7-11│電話與楊淑美持有│格販賣海洛因予│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後某時。│便利商店 │門號0000-000000 │劉文慶(綽號「│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號之行動電話通話│阿慶」)。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
│ │ │ │聯繫確認交易之數│ │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
│ │ │ │量、地點,於左列│ │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 │時、地販賣海洛因│ │ │
│ │ │ │予劉文慶(綽號「│ │ │
│ │ │ │阿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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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12月│花蓮縣吉安鄉│劉文慶以門號0981│楊淑美以0.4公 │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5日下午 │(起訴書誤載│-207415號之行動 │克3,000元之價 │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
│ │1時26分 │為花蓮市)建│電話與楊淑美持有│格販賣海洛因予│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後某時。│國路燦坤電器│門號0000-000000 │劉文慶(綽號「│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行前。 │號之行動電話通話│阿慶」)。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
│ │ │ │聯繫確認交易之數│ │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
│ │ │ │量、地點,於左列│ │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 │時、地販賣海洛因│ │ │
│ │ │ │予劉文慶(綽號「│ │ │
│ │ │ │阿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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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12月│花蓮縣花蓮市│劉文慶以門號0988│楊淑美以0.4公 │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13日下午│中山路花蓮客│-458668號(原判 │克3,000元之價 │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
│ │4時59分 │運總站旁。 │決誤載為0000-000│格販賣海洛因予│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後某時。│ │415號)之行動電 │劉文慶(綽號「│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話與楊淑美持用門│阿慶」)。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
│ │ │ │號0000-000000號 │ │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
│ │ │ │(登記偕雅婷名下│ │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 │,原判決誤載為09│ │ │
│ │ │ │00-000000號)之 │ │ │
│ │ │ │行動電話通話聯繫│ │ │
│ │ │ │確認交易之數量、│ │ │
│ │ │ │地點,於左列時、│ │ │
│ │ │ │地販賣海洛因予劉│ │ │
│ │ │ │文慶(綽號「阿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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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12月│花蓮縣花蓮市│劉文慶以門號0988│楊淑美以海洛因│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21日中午│上海街69巷6 │-458688號之行動 │0.8公克6,000元│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販賣│
│ │12時17分│號劉文慶之住│電話與楊淑美持用│之海洛因及甲基│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後某時。│處 │門號0000-000000 │安非他命1公克 │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號之行動電話通話│2,000元之價格 │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聯繫確認交易之數│販賣予劉文慶(│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量、地點,於左列│綽號「阿慶」)│扣案之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
│ │ │ │時地販賣海洛因及│。 │壹臺、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劉│ │ │
│ │ │ │文慶(綽號「阿慶│ │ │
│ │ │ │」)。 │ │ │
├──┼────┼──────┼────────┼───────┼─────────────┤
│6 │99年12月│花蓮縣花蓮市│劉文慶以門號0988│楊淑美以0.4公 │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31日凌晨│上海街69巷6 │-458688號之行動 │克3,000元之價 │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
│ │4時48分 │號劉文慶之住│電話與楊淑美持用│格販賣海洛因予│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後某時。│處。 │門號0000-000000 │劉文慶(綽號「│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號之行動電話通話│阿慶」)。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
│ │ │ │聯繫確認交易之數│ │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
│ │ │ │量、地點,於左列│ │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 │時、地販賣海洛因│ │ │
│ │ │ │予劉文慶(綽號「│ │ │
│ │ │ │阿慶」)。 │ │ │
├──┼────┼──────┼────────┼───────┼─────────────┤
│ 7 │100年1月│花蓮縣花蓮市│劉文慶以門號0988│楊淑美以0.4公 │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13日晚上│上海街69巷6 │-458688號之行動 │克3,000元之價 │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
│ │10時28分│號劉文慶之住│電話與楊淑美持用│格販賣海洛因予│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後某時(│處 │門號0000-000000 │劉文慶(綽號「│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原判決誤│ │號之行動電話通話│阿慶」)。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
│ │載為晚上│ │聯繫確認交易之數│ │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
│ │10時4分 │ │量、地點,於左列│ │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許)。 │ │時、地販賣海洛因│ │ │
│ │ │ │予劉文慶(綽號「│ │ │
│ │ │ │阿慶」)。 │ │ │
├──┼────┼──────┼────────┼───────┼─────────────┤
│ 8 │100年農 │花蓮縣花蓮市│周賢丕以不詳之方│楊淑美販賣海洛│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曆過年前│中央路北基加│式聯絡楊淑美確認│因共3次,每次 │期徒刑捌年。未扣案販賣第一│
│ │後某日 │油站後楊淑美│交易之數量、地點│金額24,000元(│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
│ │ │之租屋處 │,於左列時、地販│尚有31,000元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賣海洛因予周賢丕│未收取)。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
│ │ │ │(綽號「小P」、 │ │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
│ │ │ │「阿山」)。 │ │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 │ │ │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 │ │期徒刑捌年。未扣案販賣第一│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
│ │ │ │ │ │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
│ │ │ │ │ │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 │ │ │楊淑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 │ │期徒刑捌年。扣案之分裝袋壹│
│ │ │ │ │ │包、電子磅秤壹臺、記帳簿壹│
│ │ │ │ │ │本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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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楊淑美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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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聯絡方式及內容 │交易毒品之價格│主 文│
│ │ │ │ │及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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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0月│花蓮縣壽豐鄉│張漢元以不詳之方│楊淑美販賣2,50│楊淑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間某日。│東華大學附近│式聯繫楊淑美確認│0元之甲基安非 │期徒刑叁年捌月。販賣第二級│
│ │ │之7-11便利商│交易之數量、地點│他命予張漢元。│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
│ │ │店。 │,於左列時、地販│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分│
│ │ │ │張漢元。 │ │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記│
│ │ │ │ │ │帳簿壹本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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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2月│花蓮縣花蓮市│劉斯聖以不詳之方│楊淑美販賣8,00│楊淑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5日某時 │旺旺釣蝦場。│式聯繫楊淑美確認│0元之甲基安非 │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販賣│
│ │許。 │ │交易之數量、地點│他命予劉斯聖、│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
│ │ │ │,於左列時、地販│黃金朝(綽號「│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阿朝」)。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
│ │ │ │劉斯聖、黃金朝(│ │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
│ │ │ │綽號「阿朝」)。│ │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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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3月│花蓮縣花蓮市│謝志祥以門號0970│楊淑美以1公克 │楊淑美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8日下午5│中央路北基加│-664607號之行動 │5,000元之價格 │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販賣│
│ │時17分後│油站後楊淑美│電話與楊淑美所有│販賣甲基安非他│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某時。 │之租屋處。 │門號0000-000000 │命予謝志祥(綽│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號之行動電話通話│號「阿祥」、「│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門│
│ │ │ │聯繫確認交易之數│駝背祥」)。 │號0000000000號之│
│ │ │ │量、地點,於左列│ │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
│ │ │ │時、地販賣甲基安│ │一0000000號之SIM卡1│
│ │ │ │非他命予謝志祥(│ │張)、分裝袋壹包、電子磅秤│
│ │ │ │綽號「阿祥」、「│ │壹臺、記帳簿壹本均沒收。 │
│ │ │ │駝背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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