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第2款所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 販賣,此為被告所明知(詳見本院100年7月4日審判筆錄 )。另按刑事上販賣罪之完成,與民事上買賣契約之成立 ,二者之概念尚有不同。在民事上,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 物與價金等買賣要件之意思表示一致,其買賣契約固已成 立。然刑事上之販賣行為,則須以營利為目的,將標的物 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始為完成,苟行為人 尚未將標的物販入或賣出,即難謂其販賣行為已屬完成。 而所謂賣出,自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苟標的物已交 付,縱買賣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反之, 如標的物尚未交付,縱行為人已收受價金,仍難謂其販賣 行為已屬完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6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與劉明治達成買賣安非他命之合意後,因 故未將安非他命交付,業經本院認定在案,揆諸上開判決 意旨,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劉明治部分之犯行僅屬未遂 ,檢察官誤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已既遂,認被告 此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容有 未洽,本院認此部分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僅止未遂階段 ,惟此部分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其基本事實 相同,應由本院就此部分逕論以毒品危害防制第4條第6項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名即可,毋庸變更起訴 法條(最高法院87台上3234判決、98台上3274判決參照); 另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1項之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時地 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並定其應執行刑。被告販賣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犯行,均應為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 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 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 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 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 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 ,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是該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係指偵 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而言,而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 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經查:被告販賣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予劉明治未遂部分,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 業已自白不諱(見警卷第7至9頁、本院卷第94頁反面), 自應依上開條項予以減輕其刑。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
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其所受有期徒刑視為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除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部分之死刑、無期徒刑,以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無 期徒刑,均不得加重外,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被告雖已著手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施,然未 能交付安非他命而屬未遂,爰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除無期徒 刑不得加重之部分外,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雖否認販賣 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罪質及惡性原本不輕,然同為販賣第 一級毒品者,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 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 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各類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 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因本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次 數僅有一次,金額2,000元,數量應屬些微,尚非販毒之 大盤、中盤所可比擬,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 刑、無期徒刑,倘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即無期徒刑, 殊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 盤毒梟之惡性區隔,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本案 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犯罪情狀尚有可憫之處,爰依 刑法第59條規定,就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酌量 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判決諭知被告張德華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又販賣第二 級毒品未遂,累犯,分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固非 無見。惟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琪財,價金2,000 元,被告張德華於警詢中對於林琪財向其購買毒品之價金2, 000元,並無供述林琪財未交付購買毒品之價金;且證人林 琪財於警詢中證述其向張德華購買一級毒品海洛因,每小包 海洛因是2,000元,並無供述其未交付該價金(見警卷第4頁 、第19頁),堪認林琪財業已交付被告張德華購買海洛因之 價金2,000元,較符實情,原判決認被告張德華並未向林琪 財收取販賣海洛因之價金2,000元,與卷內資料不符,即有 違誤。又原判決關於被告張德華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 劉明治未遂部分,被告張德華就此部分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 均已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已如上述,原審因被告張德華未於審理中自白,不及適 用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嗣被告張德華就此部分已於本院審 理中自白,即應依上開條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是原判決既 有上開違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明知
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危害甚鉅,向為政府嚴令禁止流通,竟 貪圖個人利益,任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加速毒品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並有衍生吸毒 者為獲取購毒資金而犯罪之虞,又犯罪後矢口否認有販賣第 一級毒品予林琪財之犯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就其販賣 第二級毒品予劉明治之犯行,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自白 其犯行,稍有悔意,然依其原合意出售之數量多達10包,價 格逾萬,可認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之情節非輕 ,但無從認定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僅止未遂階段,因係 未遂,仍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本案 查獲被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對象分別僅1人,對於 毒品擴散之危害尚非至鉅,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 一切情狀,並依上述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及被告販賣第二 級毒品未遂部分,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其刑及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就被告販賣第一 級毒品既遂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所犯2 罪,均先加後減(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 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應按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就被告販賣 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有2次減輕,應遞減之)後,撤銷原判 決,分別為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價金2,000元,雖未扣案 ,但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而被告販賣第 二級毒品部分,因劉明治未收取安非他命,亦無交付價金與 被告,詳如前述證人劉明治之證詞,是本案無從認定被告有 何犯罪所得可言,爰不宣告沒收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被 告用以聯絡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因被告否認該門號及插置使用之行動電話為其所 有,又該門號登記為徐文德所有,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 證(見警卷第41頁);而向他人借用行動電話使用之情形亦 不乏見,即不能認定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插置該門號 SIM卡使用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不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7069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6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萬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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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號碼:由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 │
├───────────────┬──┬─────┬──────────────────────────────┤
│通話日期時間 │方向│基地台位址│對話內容(其中B為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琪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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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18日晚上9時24分21秒許 │發話│花蓮縣新城│A:大哥喔!我剛剛問過我大哥,不然半桶瓦斯。算你13。 │
│ │ │鄉嘉里村嘉│B:13喔。 │
│ │ │里一路13號│A:半桶瓦斯13阿!半桶瓦斯爐阿? │
│ │ │3樓屋頂及 │B:好阿! │
│ │ │閣樓 │A:好哈!在哪? │
│ │ │ │B:後面,隔壁,要快一點喔!我50分就關店了喔! │
│ │ │ │A:好。 │
├───────────────┼──┼─────┼──────────────────────────────┤
│99年1月18日晚上9時28分37秒許 │發話│花蓮縣新城│A:大哥喔!你說要半桶瓦斯原裝的,13的,可以10點20分嗎? │
│ │ │鄉嘉里村嘉│B:沒關係啦!下次用火旺一點的就好了啦! │
│ │ │里一路13號│A:還是明天? │
│ │ │3樓屋頂及 │B:沒關係看怎樣再跟你們聯絡就好了啦! │
│ │ │閣樓 │ │
└───────────────┴──┴─────┴──────────────────────────────┘
附表二
┌───────────────────────────────────────────────────────┐
│通訊監察號碼:由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 │
├───────────────┬──┬─────┬──────────────────────────────┤
│通話日期時間 │方向│基地台位址│對話內容(其中B 為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劉明治) │
│ │ │ │ │
├───────────────┼──┼─────┼──────────────────────────────┤
│99年1月21日上午9時54分1秒許 │受話│業者未提供│A:喂! │
│ │ │ │B:還是要我下去。 │
│ │ │ │A:你要下來?好嗎?不好吧! │
│ │ │ │B:在路上看哪裡阿? │
│ │ │ │A:好。 │
│ │ │ │B:我就跑去消防隊好了啦! │
│ │ │ │A:好阿!那要叫幾個工人? │
│ │ │ │B:一點點,就像那一天一樣阿! │
│ │ │ │A:要叫幾個工人,我老闆知道喔! │
│ │ │ │B:對啦! │
│ │ │ │A:1 天1,000的喔! │
│ │ │ │B:對啦!自己要的啦! │
│ │ │ │A:好。 │
├───────────────┼──┼─────┼──────────────────────────────┤
│99年1月21日上午10時45分37秒許 │受話│花蓮縣鳳林│A:喂!你在哪裡? │
│ │ │鎮○○段18│B:到了,消防隊。 │
│ │ │之36地號 │A:你等一下喔! │
│ │ │ │B:好。 │
├───────────────┼──┼─────┼──────────────────────────────┤
│99年1月21日上午10時48分36秒許 │發話│花蓮縣鳳林│B:喂! │
│ │ │鎮○○段18│A:喂!大哥喔!你可以回頭嗎? │
│ │ │之36地號 │B:開回去,開到哪裡回去? │
│ │ │ │A:往花蓮方向回來。 │
│ │ │ │B:去到那裡? │
│ │ │ │A:你就一直走就對了。 │
│ │ │ │B:好啦! │
│ │ │ │A:你路邊再看一下,因為我沒車啦! │
│ │ │ │B:好。 │
│ │ │ │A:我用跑的。 │
├───────────────┼──┼─────┼──────────────────────────────┤
│99年1月21日中午12時17分7 秒許 │受話│花蓮縣鳳林│A:喂!大哥怎樣? │
│ │ │鎮○○段18│B:你問他上次我跟他說我朋友那個還有嗎? │
│ │ │之36地號 │A:你朋友那個喔!他現在在睡覺叫不起床耶!我等一下叫叫看,叫 │
│ │ │ │ 起來我叫他回電話給你好不好? │
│ │ │ │B:好,你問他一下,如果有我朋友要。 │
│ │ │ │A:好,我知道。 │
├───────────────┼──┼─────┼──────────────────────────────┤
│99年1月21日中午12時19分31秒許 │發話│花蓮縣鳳林│A:喂!大哥喔!他叫不起來耶! │
│ │ │鎮○○段18│B:那怎麼辦? │
│ │ │之36地號 │A:我不知道,那要等晚一點,傍晚吧! │
│ │ │ │B:最好是現在可以把他叫起來,因為我朋友現在打電話給我阿! │
│ │ │ │A:對啦! │
│ │ │ │B:我知道,因為我朋友在趕啦!看能不能吧他叫一下! │
│ │ │ │A:我知道啦!如果我沒有打電話給你,就是他叫不起來了好不好? │
│ │ │ │B:盡量啦! │
│ │ │ │A:好,我知道。 │
├───────────────┼──┼─────┼──────────────────────────────┤
│99年1月21日下午1時19分57秒許 │發話│業者未提供│A:喂! │
│ │ │ │B:大哥喔!你在幹麻? │
│ │ │ │A:在家阿! │
│ │ │ │B:有事情嗎? │
│ │ │ │A:沒有。 │
│ │ │ │B:你跟誰在那邊? │
│ │ │ │A:大頭阿! │
│ │ │ │B:方便嗎? │
│ │ │ │A:不方便啦! │
│ │ │ │B:說話怎麼沒精神。 │
│ │ │ │A:沒有啦! │
│ │ │ │B:好啦! │
├───────────────┼──┼─────┼──────────────────────────────┤
│99年1月21日下午2時9分51秒許 │發話│花蓮縣鳳林│B:喂! │
│ │ │鎮○○段18│A:喂!大哥喔!那天交代的還要處理嗎? │
│ │ │之36地號 │B:要阿! │
│ │ │ │A:你可以過來嗎? │
│ │ │ │B:好阿! │
│ │ │ │A:我們1 人一半路啦!兆豐農場這邊好不好?因為我從玉里這邊過 │
│ │ │ │ 來啊! │
│ │ │ │B:好啦!我確定一下再打電話給你。 │
│ │ │ │A:好啦! │
├───────────────┼──┼─────┼──────────────────────────────┤
│99年1月21日下午2時18分21秒許 │受話│花蓮縣鳳林│A:喂! │
│ │ │鎮○○段18│B:喂!好啦! │
│ │ │之36地號 │A:恩。 │
│ │ │ │B:到那邊再打電話給你,你再那個啦! │
│ │ │ │A:沒有,不是,你到壽豐打電話給我,因為我沒那麼快到,你要先 │
│ │ │ │ 等一下。 │
│ │ │ │B:我先到,打電話給你,你再那個就好了阿! │
│ │ │ │A:不然你到那邊,我還沒有到的話你就一直再開下來。 │
│ │ │ │B:我知道。 │
│ │ │ │A:因為我現在從這邊到那邊,你要快一點喔! │
│ │ │ │B:好啦! │
│ │ │ │A:你要叫幾個工人? │
│ │ │ │B:就那一天有跟你們那個說過這樣阿! │
│ │ │ │A:喔! │
│ │ │ │B:都不要那種的啦! │
│ │ │ │A:都不要喔! │
│ │ │ │B:對阿!他知道阿!那天我有跟他說過了阿! │
│ │ │ │A:好,我知道。 │
│ │ │ │B:對,你要跟他說喔!不要那種的就好了,知道嗎? │
│ │ │ │A:好啦! │
├───────────────┼──┼─────┼──────────────────────────────┤
│99年1月21日下午2時20分1秒許 │發話│花蓮縣鳳林│A:喂!大哥喔!你說的那種工人都沒有了耶! │
│ │ │鎮○○段18│B:這樣喔! │
│ │ │之36地號 │A:對,都剩下一半會洗的,一半會做的那種的耶!就半師那種的。 │
│ │ │ │B:是喔!有夠那個料嗎? │
│ │ │ │A:他現在是忘記了啦!意思是說看要10個人1 組還是5 個人1 組, │
│ │ │ │ 這樣。 │
│ │ │ │B:要怎麼說?我也不會說。 │
│ │ │ │A:半個就是了喔! │
│ │ │ │B:不是,是1 個。 │
│ │ │ │A:1 個喔!就是10個人1 組就對了啦! │
│ │ │ │B:對啦! │
│ │ │ │A:現在都請半師的喔! │
│ │ │ │B:那種的都沒有了喔! │
│ │ │ │A:對對,清嗎? │
│ │ │ │B:半師要多少我不知道? │
│ │ │ │A:半師喔?不然我等一下問問看再打電話給你。 │
│ │ │ │B:好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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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21日下午2時24分5秒許 │發話│業者未提供│A:喂!大哥喔!剩下5 個工人,沒有全部都有耶。 │
│ │ │ │B:這樣喔!這樣沒辦法。 │
│ │ │ │A:半個而已耶。 │
│ │ │ │B:對阿!沒辦法,這樣就不用了。 │
│ │ │ │A:這樣喔! │
│ │ │ │B:對,他說要有夠。 │
│ │ │ │A:是喔!他說要有夠,不然不要喔! │
│ │ │ │B:恩,抱歉嘿! │
│ │ │ │A:恩,抱歉。 │
├───────────────┼──┼─────┼──────────────────────────────┤
│99年1月21日下午2時31分44秒許 │發話│花蓮縣鳳林│A:喂!大哥喔!有了啦!還要嗎? │
│ │ │鎮○○段18│B:有喔!好,那好。 │
│ │ │之36地號 │A:那是動過的喔!是半師的喔! │
│ │ │ │B:半師的喔!好啦! │
│ │ │ │A:半師的工人他沒有很會做 │
│ │ │ │ 喔!工作。 │
│ │ │ │B:是喔!那他工人要多少? │
│ │ │ │A:全部10個工人這樣,全部是1 萬1 ,這樣你聽的懂嗎? │
│ │ │ │B:恩!我聽的懂,這樣我到那邊打電話給你啦! │
├───────────────┼──┼─────┼──────────────────────────────┤
│99年1月21日下午2時33分43秒許 │發話│花蓮縣鳳林│A:喂!大哥喔!抱歉,剛剛電話沒電了。 │
│ │ │鎮○○段18│B:恩! │
│ │ │之36地號 │A:剛剛說的是5 個工人啦!10個工人是1,900全部啦。 │
│ │ │ │B:喔! │
│ │ │ │A:5 個工人這樣啦! │
│ │ │ │B:喔!你就整個一次這樣啦! │
│ │ │ │A:好,我瞭解,我知道。 │
│ │ │ │B:那我現在打電話給我朋友,馬上下去啦! │
│ │ │ │A:好,我說10個工人總共是19就對了啦! │
│ │ │ │B:好啦! │
│ │ │ │A:你聽的懂對不對?你馬上過來對不對? │
│ │ │ │B:對。 │
├───────────────┼──┼─────┼──────────────────────────────┤
│99年1月21日下午2時54分46秒許 │發話│業者未提供│A:喂!大哥喔!我跟你報告一件事情,我少年的跟我說錯了,看你 │
│ │ │ │ 肯不肯啦! │
│ │ │ │B:恩!你說怎樣? │
│ │ │ │A:總共剩下2 點50而已啦! │
│ │ │ │B:2 點50是?見面再說啦!這樣我也不會說。 │
│ │ │ │A:這樣喔! │
│ │ │ │B:你在哪? │
│ │ │ │A:我要到了! │
│ │ │ │B:我差不多要到壽豐而已。 │
│ │ │ │A:喔!我現在過鳳林了喔! │
│ │ │ │B:我在壽豐而已。 │
│ │ │ │A:喔!那你要快一點喔!你跟誰? │
├───────────────┼──┼─────┼──────────────────────────────┤
│99年1月21日下午3時12分18秒許 │發話│花蓮縣鳳林│A:喂!大哥,你到了嗎? │
│ │ │鎮林榮里林│B:他現在在兆豐農場這邊有沒有「全家」這邊下去買東西。 │
│ │ │榮路300 號│A:你等一下就開下來,旁邊有一個廟,廟旁邊有一條路彎過來,你 │
│ │ │頂樓 │ 知道嗎? │
│ │ │ │B:你說哪裡? │
│ │ │ │A:就現在你那邊「全家」有沒有?再上來「SEVEN 」對不對?再過 │
│ │ │ │ 來你右手邊有一個廟?廟旁邊巷子進來。 │
│(99年1月21日下午3時13分19秒許│ │ │B:好,我知道。 │
│結束通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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