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本院卷第53頁),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或所預備之 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於被告施用毒品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車牌2 面,業經發還被害人甲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吉警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4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
(六)至其餘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所有而於本 案扣案,然經鑑定後,認均無殺傷力,而非屬違禁物,有 附表四「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是附表四各編 號所示之物既非屬違禁物,亦未經檢察官起訴認定有何涉 及犯罪之情形,而與本案無涉,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三、末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且修正後刑法既認沒收並非從刑,是本件固宣告 多數沒收、追徵,然此多數沒收之宣告已非數罪併罰,又刑 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內容與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9款之規 定仍均相同,乃指檢察官之執行方法而言,被告所犯各罪名 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既已逐一明確諭知如主文所示,即 應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爰不再於 主文為合併沒收、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5 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 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佩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陸怡璇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 鑑定結果 │ 備註 │
├──┼──────┼────────────┼─────────┤
│ 一 │改造手槍1 枝│認係改造槍枝,由仿BERETT│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槍枝管制編│A 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察局105 年6 月6 日│
│ │號: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刑鑑字第0000000000│
│ │00號) │擊發功能正常,有殺傷力 │號鑑定書(偵字第11│
│ │ │ │63號卷第178頁至第 │
│ │ │ │187 頁) │
├──┼──────┼────────────┼─────────┤
│ 二 │改造步槍1 枝│認係改造步槍,由仿步槍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槍枝管制編│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察局105 年6 月27日│
│ │號:00000000│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有│刑鑑字第0000000000│
│ │00號) │殺傷力 │號鑑定書(偵字第11│
├──┼──────┼────────────┤63號卷第167頁至第1│
│ 三 │改造手槍1 枝│認係改造槍枝,由仿BERETT│71 頁) │
│ │(槍枝管制編│A 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 │
│ │號:00000000│,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
│ │00號) │擊發功能正常,有殺傷力 │ │
├──┼──────┼────────────┤ │
│ 四 │改造手槍1 枝│認係改造槍枝,由仿半自動│ │
│ │(槍枝管制編│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 │
│ │號:00000000│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 │
│ │00號) │常,有殺傷力 │ │
├──┼──────┼────────────┤ │
│ 五 │改造手槍1 枝│認係改造槍枝,由仿半自動│ │
│ │(槍枝管制編│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 │
│ │號:00000000│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 │
│ │89號) │常,有殺傷力 │ │
├──┼──────┼────────────┼─────────┤
│ 六 │改造手槍1 枝│認係改造槍枝,由仿半自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槍枝管制編│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察局105 年7 月15日│
│ │號:00000000│槍管內阻鐵而成,擊發功能│刑鑑字第0000000000│
│ │00號) │正常,有殺傷力 │號鑑定書(花市警刑│
│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 │第13頁至第14頁)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 鑑定結果 │ 備註 │
├──┼─────┼──────────────┼──────┤
│ 一 │子彈1顆 │口徑9mm 制式子彈,採1 顆試射│1 、內政部警│
│ │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政署刑事警察│
├──┼─────┼──────────────┤局105 年6 月│
│ 二 │子彈1顆 │口徑9mm 制式子彈,彈頭內陷且│27日刑鑑字第│
│ │ │彈底有撞擊痕跡,採1 顆試射,│0000000000號│
│ │ │無法擊發,認無殺傷力 │鑑定書(偵字│
├──┼─────┼──────────────┤第1163號卷第│
│ 三 │子彈23顆 │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167 頁至第 │
│ │ │合直徑8.9 ±0.5mm 金屬彈頭而│171 頁) │
│ │ │成 │2、內政部警 │
│ │ ├──────────────┤政署刑事警察│
│ │ │4 顆:因動能不足,無殺傷力 │局105 年9 月│
│ │ ├──────────────┤7 日刑鑑字第│
│ │ │19顆:均可擊發,認均有殺傷力│00 00000000 │
├──┼─────┼──────────────┤號函(本院卷│
│ 四 │子彈2顆 │係非制式子彈,經檢視不具底火│第90頁) │
│ │ │及火藥,認均無殺傷力 │ │
├──┼─────┼──────────────┤ │
│ 五 │子彈1顆 │係非制式子彈,經試射,無法擊│ │
│ │ │發,認無殺傷力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是否沒收 │
├──┼──────────┼────────┤
│一 │吸食器4 組 │是 │
├──┼──────────┼────────┤
│二 │0000-00 號車牌2 面 │否(發還被害人)│
└──┴──────────┴────────┘
【附表四:不予沒收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 鑑定結果 │ 備註 │
├──┼──────────┼───────────┼────┤
│ 一 │子彈15顆 │14顆認係口徑0.30吋制式│內政部警│
│ │ │子彈,彈頭均發現有夾痕│政署刑事│
│ │ │,採5 顆試射,均無法擊│警察局 │
│ │ │發,認均無殺傷力;另1 │105 年6 │
│ │ │顆為口徑12 GAUGE制式散│月6 日刑│
│ │ │彈彈殼 │鑑字第 │
├──┼──────────┼───────────┤00000000│
│ 二 │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無殺傷力 │號鑑定書│
│ │制編號:0000000000號│ │(偵字第│
│ │) │ │1163號卷│
├──┼──────────┼───────────┤第178 頁│
│ 三 │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均無殺傷力 │至第187 │
│ │號:0000000000號)及│ │頁) │
│ │子彈1 顆 │ │ │
├──┼──────────┼───────────┤ │
│ 四 │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無殺傷力 │ │
│ │號:0000000000號) │ │ │
├──┼──────────┼───────────┤ │
│ 五 │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無殺傷力 │ │
│ │號:0000000000號) │ │ │
├──┼──────────┼───────────┤ │
│ 六 │長槍1 枝(槍枝管制編│無殺傷力 │ │
│ │號:0000000000號) │ │ │
├──┼──────────┼───────────┤ │
│ 七 │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無殺傷力(單位面積動能│ │
│ │編號:0000000000號)│為每平方公分2.12焦耳< │ │
│ │ │每平方公分20焦耳) │ │
├──┼──────────┼───────────┤ │
│ 八 │長槍1 枝(槍枝管制編│欠缺儲氣裝置之彈匣,無│ │
│ │號:0000000000 號) │法鑑定 │ │
├──┼──────────┼───────────┤ │
│ 九 │子彈半成品1包 │均為制式銅包衣彈頭 │ │
├──┼──────────┼───────────┤ │
│ 十 │子彈半成品2包 │1 包為口徑0.30吋制式彈│ │
│ │ │殼;1 包為非制式金屬彈│ │
│ │ │殼 │ │
├──┼──────────┼───────────┼────┤
│十一│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無殺傷力(單位面積動能│內政部警│
│ │編號:0000000000號)│為每平方公分6.81 焦耳<│政署刑事│
│ │ │每平方公分20焦耳) │警察局 │
├──┼──────────┼───────────┤105 年10│
│十二│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動能甚微,無殺傷力 │月4 日刑│
│ │編號:0000000000號)│ │鑑字第10│
├──┼──────────┼───────────┤00000000│
│十三│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無殺傷力(單位面積動能│號鑑定書│
│ │編號:0000000000號)│為每平方公分7.76 焦耳<│(本院卷│
│ │ │每平方公分20焦耳) │第111 頁│
├──┼──────────┼───────────┤至第115 │
│十四│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無殺傷力(單位面積動能│頁背面)│
│ │編號:0000000000號)│為每平方公分8.00 焦耳<│ │
│ │ │每平方公分20焦耳) │ │
├──┼──────────┼───────────┤ │
│十五│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無殺傷力(單位面積動能│ │
│ │編號:0000000000號)│為每平方公分3.42 焦耳<│ │
│ │ │每平方公分20焦耳) │ │
├──┼──────────┼───────────┤ │
│十六│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無殺傷力(單位面積動能│ │
│ │編號:0000000000號)│為每平方公分4.25 焦耳<│ │
│ │ │每平方公分20焦耳) │ │
├──┼──────────┼───────────┤ │
│十七│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無殺傷力(單位面積動能│ │
│ │編號:0000000000號)│為每平方公分7.48 焦耳<│ │
│ │ │每平方公分20焦耳) │ │
├──┼──────────┼───────────┤ │
│十八│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欠缺適用彈匣,無法鑑驗│ │
│ │編號:0000000000號)│ │ │
├──┼──────────┼───────────┤ │
│十九│空氣槍1 枝(槍枝管制│按壓板機無法洩放氣體,│ │
│ │編號:0000000000號)│認不具殺傷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