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記事本致送回扣紀錄與蒐獲核銷憑證對照表上, 並未登載戊○○有交付賄賂之記載,戊○○供稱有交付給 伊,顯不真實;87年度補助新生國小12萬元、富岡國小20 萬元,但補助款分配表、記事本致送回扣紀錄與蒐獲核銷 憑證對照表上,卻記載「丑○○80」,戊○○陳述伊收受 二成金額之賄賂,亦與記載不符,顯然有誤;原審以戊○ ○在調查站及台東地檢署之供述為唯一證據,顯然違背法 令等語。
(二)庚○○辯稱:86年擔任議會秘書前不認識戊○○,補助款 都是由受補助學校或單位的人要求補助,評估有需要才補 助,與戊○○無關,同意補助後係由市公所負責處理,後 續情形不清楚,伊沒有收受賄賂,戊○○曾經丟一包東西 在伊車上,伊打開看是一疊錢,過年後即與兒子開車將之 歸還等語。
(三)辛○○辯稱:市民代表只負責建議補助,至於建議後的程 序即與市民代表無關,因而受補助學校、單位如何辦理採 購,有無舞弊,均與市民代表無涉;本案積極證據僅有戊 ○○之供述,但伊根本未與戊○○有所接觸,戊○○卻指 述因交付賄賂與伊見過一、二次面,然見面之時間、地點 根本無法清楚說明,所述顯有瑕疵,不足採信;何況果如 戊○○所言,僅與伊見過一、二次面,焉可能見第一次面 即係為交付賄賂而來,此顯與常情有違等語。
(四)壬○○辯稱:伊根本未將補助款交予戊○○處理,受補助 單位需要補助時,或以公文或直接與伊接洽,伊再建議市 公所,未與戊○○有所協議,更未收受戊○○致贈之賄賂 ,且戊○○在檢察官偵訊時曾供稱:「我送錢給民意代表 或官員都有記帳,因為要給的錢太多了,記帳是我的習慣 ,若是沒有記帳的,應該就沒有給」,而戊○○並未記載 致贈補助款項之賄賂等語。
五、經查:
(一)丑○○、庚○○、辛○○、壬○○等人對於上開補助款, 有指定受補助單位,及交由市代會職員陳雪芳以市代會名 義發函通知市公所,動用補助款,撥付其等所指定之受補 助單位等情,固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戊○○、陳雪芳於調 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卷附之登錄表、市公所領據、 粘貼憑證並統一發票或收據、工程領款單並統一收據、預 算書、預算表、估價單、驗收證明書等可參;惟此僅能證 明上開補助款,係由被告等人指定受補助單位,及交由市 代會職員陳雪芳以市代會名義發函通知市公所,動用補助 款,撥付其等所指定之受補助單位而已,尚不能以此證明
或推測被告等有何收受賄賂之情事。
(二)公訴人雖依戊○○於調查之陳述及卷附之戊○○帳冊、記 事本、日誌、補助款分配表等,指訴被告等有收受戊○○ 所交付之賄賂之情事。惟戊○○於偵查中供稱:「我送錢 給民意代表或官員都有記帳,因為要給錢的人太多了,怕 會亂掉,記帳是我的習慣,若是沒有記帳的,應該就沒有 給」等語(偵字第940號卷第39頁);於原審卻改稱:「 有的有記,有的沒有記。我的習慣有時會記帳,有時不會 記帳。我之所以記帳,是因為有些議員他們拿了回扣之後 不認帳,還會反覆向我索取」等語(原審卷三第543頁) ;於本院亦稱有時候有送錢但沒有記帳,先後不一致而存 有瑕疵。又戊○○於本院亦供稱:所謂有記帳是記載在記 事本及日誌兩種,有時記載在記事本,有時記載在日誌, 帳冊是放在會計小姐那裡,伊沒有記載送錢的事等語。則 戊○○所述送錢的事與記事本、日誌或補助款分配表之記 載不相符合,或記事本、日誌或補助款分配表並無記載者 ,自難僅憑戊○○片面單一或有瑕疵之陳述,遽為被告等 不利之證明。
(三)公訴意旨指被告丑○○收受賄賂部分:
證人戊○○於東機組調查時,雖供稱83年度部分伊有交付 賄款10萬元給被告丑○○,惟其記事本卻記載「陳瑞豐50 萬、10萬、豐榮(25萬)遊樂器材、豐榮(25萬)顯微鏡 」「83年度陳瑞豐10萬元」(他字第34號卷一第64頁), 所述與記事本記載不符,顯有瑕疵;雖然戊○○就此解釋 為筆誤,惟此適足以顯示此部分記帳之不實,難以採信。 又戊○○雖於調查時供稱伊於84年度有交付賄款給丑○○ 6萬元,惟戊○○亦供稱此部分沒有記帳;而84年度之補 助款分配表、記事本致送回扣紀錄與蒐獲核銷憑證對照表 上,亦未登載戊○○有交付賄賂之情事,自不能僅憑戊○ ○片面單一之陳述,即認定被告於84年度有收受戊○○所 交付之賄賂6萬元。又戊○○雖於調查時供稱丑○○於87 年度補助新生國小12萬元,富岡國小19萬5千元,合計31 萬5千元,伊有交付賄款6萬元給丑○○,惟戊○○之日誌 、補助款分配表卻記載為「丑○○80」(他字第34號卷第 8、115頁),以戊○○所謂二成賄款計算,應為16萬元, 並非6萬元,所述與日誌記載不符,亦有瑕疵。依上說明 ,戊○○所述送錢給被告丑○○之事與記事本、日誌或補 助款分配表之記載既不相符合,甚至記事本、日誌或補助 款分配表並無記載,自難僅憑戊○○片面單一及有瑕疵之 陳述,遽予認定被告丑○○有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告所辯
,可以採信。
(四)公訴意旨指被告庚○○收受賄賂部分:
證人戊○○於東機組調查時,雖供稱84年度部分伊有交付 賄款9萬元給被告庚○○,惟戊○○亦供稱此部分沒有記 帳;而84年度之補助款分配表、記事本致送回扣紀錄與蒐 獲核銷憑證對照表上,亦未登載戊○○有交付賄賂之情事 ,自不能僅憑戊○○片面單一之陳述,即認定被告於84年 度有收受戊○○所交付之賄賂9萬元。又戊○○雖於調查 時供稱86年度伊有交付賄款10萬元給庚○○,日誌上亦記 載「86年度庚○○10萬」(他字第34號卷一第93頁),惟 依86年度之補助款分配表、記事本致送回扣紀錄與蒐獲核 銷憑證對照表記載,庚○○於86年度補助台東市清潔隊18 萬5千元、台東市立托兒所15萬元、台東市立托兒所15 萬 元,合計48萬5千元,以戊○○所謂二成賄款計算,應為9 萬7千元,並非10萬元,所述與補助款分配表記載不符, 亦有瑕疵。又戊○○雖於調查時供稱87年度伊有交付賄款 10萬元給庚○○,日誌上亦記載「庚○○50」(他字第34 號卷一第142頁),惟此部分賄款10萬元,係戊○○於87 年農曆過年前自行放入庚○○車內,庚○○隨即聯絡戊○ ○還錢,旋於過年後將10萬元還給戊○○一情,已據證人 丙○○於本院證稱明確,並經證人戊○○於原審及本院證 述屬實,則庚○○並未收受此部分賄款10萬元,已可認定 。依上說明,戊○○所述送錢給被告庚○○之事,既未記 載,或與補助款分配表之記載不相符合,或雖有交付但隨 即返還,自難僅憑戊○○片面單一及有瑕疵之陳述,遽予 認定被告庚○○有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告所辯,可以採信 。
(五)公訴意旨指被告辛○○收受賄賂部分:
證人戊○○於東機組調查時,雖供稱87年度伊有於86年5 月8日交付賄款20萬元給被告辛○○,惟87年度之補助款 分配表、記事本致送回扣紀錄與蒐獲核銷憑證對照表上, 並未登載戊○○有交付賄賂之情事;且87年度辛○○係補 助新生國小50萬元、新園國小18萬元、富岡國小14萬元, 合計82萬元,以戊○○所謂二成賄款計算,應為16萬4千 元,並非20萬元,所述與補助款分配表記載不符,尚有瑕 疵。又林義立日誌上記載「辛○○100、5/8」(他字第34 號卷一第8頁),與上開補助金額82萬元,亦不相符。自 難僅憑戊○○片面單一及有瑕疵之陳述及記載,遽予認定 被告辛○○有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告所辯,可以採信。(六)公訴意旨指被告壬○○收受賄賂部分:
證人戊○○於東機組調查時,雖供稱84年度部分伊有交付 賄款10萬元給被告壬○○,惟戊○○亦供稱此部分沒有記 帳;而84年度之補助款分配表、記事本致送回扣紀錄與蒐 獲核銷憑證對照表上,亦未登載戊○○有交付賄賂之情事 ;且戊○○之記事本雖有「張健0000000000000」表示於 85年5月15日8時20分致送壬○○10萬元之記載(他字第34 號卷一第10頁),惟送錢之年度、時間皆為不同。自難僅 憑戊○○片面單一且有瑕疵之陳述及記載,遽認被告於84 年度有收受戊○○所交付之賄賂10萬元。又證人戊○○於 東機組調查時,雖供稱87年度伊有交付賄款16萬元給被告 壬○○,惟87年度壬○○隆係補助馬蘭國小41萬元、新生 國小20萬元、馬蘭國小20萬元,合計81萬元,並非100萬 元,而林義立日誌上卻記載「壬○○100」(他字第34 號 卷一第147頁),與上開補助金額81萬元,亦不相符。自 難僅憑戊○○片面單一及有瑕疵之陳述及記載,遽予認定 被告壬○○有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告所辯,可以採信。六、原審未察,遽為被告丑○○、庚○○、辛○○、壬○○等人 有罪之判決,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 雖無理由,惟被告等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 ,應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68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7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9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賴 淳 良
法 官 林 慶 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遞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5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16條
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第17條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附表一:寅○○(共收受賄賂13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3年度 │臺東縣東海國民中學 │25萬元 │
│一 │82.12.04 │速印機 │24萬1千5百元 │
│ │83.03 │國鑫行 │5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豐榮國民小學 │20萬元 │
│二 │82.12.04 │木製遊戲器材 │20萬元 │
│ │82.12.11 │一鑫行 │4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仁愛國民小學 │20萬元 │
│三 │82.12.04 │手提無線擴音機 │19萬9千5百元 │
│ │82.12.09 │育伸儀器行 │4萬元 │
└──┴───────┴───────────┴────────────┘
附表二:甲○○(共收受賄賂20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7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50萬元 │
│一 │86.07.26 │整建校園車棚 │49萬6千2百60元 │
│ │86.08.30 │國鑫行 │10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豐年國民小學 │20萬元 │
│二 │86.07.26 │礦物岩石教材 │19萬5千元 │
│ │86.09.12 │友聯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新園國民小學 │20萬元 │
│三 │86.07.26 │貝殼展示標本 │19萬5千元 │
│ │86.09.02 │友聯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10萬元 │
│四 │86.07.26 │遊戲器材 │9萬7千9百元 │
│ │86.11.27 │友聯行 │2萬元 │
└──┴───────┴───────────┴────────────┘
附表三:巳○○(共收受賄賂20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7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20萬元 │
│一 │86.07.26 │遊戲器材 │19萬8千9百元 │
│ │86.09.08 │友聯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20萬元 │
│二 │86.07. │辦公室設備 │19萬8千6百20元 │
│ │86.09 │友聯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20萬元 │
│三 │86.07.26 │礦物岩石材料 │19萬5千元 │
│ │86.10.27 │育伸商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20萬元 │
│四 │86.07. │礦物岩石教材 │19萬5千元 │
│ │86.09.30 │友聯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豐田國民小學 │20萬元 │
│五 │86.09.23 │教學設備、坐式割草機等│19萬9千5百元 │
│ │86.12.05 │日亞行、育伸商行 │4萬元 │
└──┴───────┴───────────┴────────────┘
附表四:丁○○(共收受賄賂20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7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18萬元 │
│一 │86.07.26 │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 │17萬8千元 │
│ │86.09.01 │育伸商行 │3萬6千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18萬元 │
│二 │86.07.26 │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 │17萬8千元 │
│ │86.10.16 │育伸商行 │3萬6千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18萬元 │
│三 │86.07.26 │古生物化石展示標本 │17萬8千元 │
│ │86.10.08 │國鑫行 │3萬6千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豐年國民小學 │46萬元 │
│四 │86.07.26 │彩色投影機等 │45萬9千元整 │
│ │86.10.21 │育伸商行 │9萬2千元 │
└──┴───────┴───────────┴────────────┘
附表五:癸○○(共收受賄賂18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公所補助時間│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公所撥款時間│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3年度 │臺東縣豐田國民小學 │40萬元 │
│一 │82.12.10 │教學設備(國際牌教材機│39萬9千元 │
│ │82.12.11 │等) 國鑫行 │8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豐田國民小學 │15萬元 │
│二 │82.10.12 │影印機等 │15萬元 │
│ │82.11.05 │國鑫行 │3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知本國民小學 │20萬元 │
│三 │82.10.25 │手提無線擴音機 │19萬9千5百元 │
│ │82.10 │育伸儀器行 │4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豐田國民小學 │15萬元(與賴昆祥一併補助│
│四 │82.10.12 │手提無線擴音機 │)19萬9千5百元 │
│ │83.01 │國鑫行 │3萬元 │
└──┴───────┴───────────┴────────────┘
附表六:己○○(共收受賄賂6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鄉公所補助時間│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鄉公所撥款時間│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5年度 │臺東縣三和國民小學 │30萬元 │
│一 │84.12 │視聽教室教學設備 │29萬7千2百90元 │
│ │84.12.22 │友聯行 │6萬元 │
└──┴───────┴───────────┴────────────┘
附表七:午○○(共收受賄賂20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7年度 │臺東縣豐年國民小學 │20萬元 │
│一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19萬5千元 │
│ │86.12.22 │育伸商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新生國民小學 │20萬元 │
│二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19萬5千元 │
│ │86.12.31 │友聯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20萬元 │
│三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19萬5千元 │
│ │86.12.24 │育伸商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20萬元 │
│四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19萬5千元 │
│ │86.12.24 │友聯行 │4萬元 │
├──┼───────┼───────────┼────────────┤
│ │87年度 │臺東縣富岡國民小學 │20萬元 │
│五 │86.12.10 │貝殼展示標本 │19萬5千元 │
│ │86.12 │友聯行 │4萬元 │
└──┴───────┴───────────┴────────────┘
附表八:子○○(共收受賄賂15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3年度 │臺東縣建和國民小學 │40萬元 │
│一 │82.09.23 │手提無線擴音機 │39萬9千元 │
│ │82.11.22 │國鑫行 │8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知本國民中學 │25萬元 │
│二 │82.11.29 │高速複印印刷機等 │24萬8千5百元 │
│ │83.01 │育伸儀器行 │5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知本國民中學 │10萬元(鄭雅武、鄭安定併│
│三 │82.12.04 │手提無線擴音機 │補)19萬9千5百元 │
│ │82.12 │國鑫行 │2萬元 │
└──┴───────┴───────────┴────────────┘
附表九:乙○○(共收受賄賂12萬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府補助時間 │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府撥款時間 │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3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45萬元 │
│一 │82.10.8 │辦公室設備 │45萬元 │
│ │82.12.02 │一鑫行 │9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康樂國民小學 │15萬元 │
│二 │82.10.12 │電動營幕等 │15萬元 │
│ │83.01.12 │一鑫行 │3萬元 │
└──┴───────┴───────────┴────────────┘
附表十:卯○○(共收受賄賂36萬2千元)
┌──┬───────┬───────────┬────────────┐
│ │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新臺幣) │
│編號│市公所補助時間│受補助工程、設備名稱 │核銷金額(新臺幣) │
│ │市公所撥款時間│得標廠商 │回扣金額(新臺幣) │
├──┼───────┼───────────┼────────────┤
│ │83年度 │臺東縣寶桑國民小學 │20萬元 │
│一 │82.10 │教學設備影印機等 │19萬9千元 │
│ │82.11.30 │國鑫行 │4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仁愛國民小學 │20萬元 │
│二 │82.10.22 │手提無線擴音機 │19萬9千5百元 │
│ │82.11.26 │育伸儀器行 │4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仁愛國民小學 │20萬元 │
│三 │82.12.03 │手提無線擴音機 │19萬9千5百元 │
│ │82.12.21 │育伸儀器行 │4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仁愛國民小學 │20萬元 │
│四 │82.12.24 │手提無線擴音機 │19萬5千5百元 │
│ │83.01.17 │育伸儀器行 │4萬元 │
├──┼───────┼───────────┼────────────┤
│ │83年度 │臺東縣知本國民中學 │20萬元 │
│五 │82.10.22 │手提無線擴音機 │19萬5千5百元 │
│ │82.11.28 │育伸儀器行 │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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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年度 │臺東縣豐田國民中學 │20萬元 │
│六 │82.10.22 │手提無線擴音機 │19萬5千5百元 │
│ │82.11.29 │國鑫行 │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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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年度 │臺東縣豐榮國民小學 │31萬元 │
│七 │82.12.24 │木製綜合遊樂器材 │31萬元 │
│ │82.12.30 │一鑫行 │6萬2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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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年度 │臺東縣豐榮國民小學 │30萬元 │
│八 │83.01.05 │木製綜合遊樂器材 │29萬9千5百元 │
│ │83.01.08 │一鑫行 │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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