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給姚佳靚的,因為是11月份,所以要給的是10月份 要給付陳仁文的回扣。剛才的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95年 11月17日我還領了80萬,總共170萬,加上我手上有一些現 金,我總共給他200萬。至於2萬9千多元的,就留到下個月 累計。我不會每次領的,都跟要給回扣的金額一樣,因為我 手邊有一些現金,依照現金的狀況來領錢。這一次應該給姚 佳靚180萬,因為11月份還有剩下2萬9千多元等語(偵字第 1006號卷四第305至312頁)。
(二)證人即鴻汶公司負責人陳深淵之證詞:
1.陳深淵於第一審審理中證稱:鴻汶公司87年6月到96年3月間 之公司日記簿【帳】、現金簿及現金支出憑證資料,當年度 都有保存,如跨年度後,因會計要審查,會保留3年,如法 規有規定帳簿要保存5年的話,才會保存五年。會計師通常 在作帳之後就會還給公司。鴻汶公司每年的營業額都不一樣 ,1年約2億5千萬元,客戶遍及全國各地。公司的業務獎金 的部分是記載業務獎金的表冊,表冊上會記載每個客戶、每 個品項的業務獎金金額。就是陳時音所提出鴻汶公司87年6 月至96年2月間回扣明細,這是我們公司的原始表冊資料等 語(見第一審卷第118、119至121頁)。 2.陳深淵於偵查中證稱:伊現職為鴻汶的總經理,鴻汶也有董 事長,但由我的兒子陳宗熙掛名,實際經營者是我。陳時音 掛名業務處長,有時候第一線由他跑,所謂第一線是業務代 表,是因為有些偏遠地區或重要客戶,必須由他來跑。因為 偏遠地區沒有人要跑,重要客戶也必須由他親自跑。國內藥 品的推廣、促銷、各醫院的聯絡,是由陳時音負責。公司的 財務都是我負責。陳時音有談過要給陳仁文多少回扣,但細 節不清楚。因為佣金數目越來越大,我稍微質疑,陳時音說 因為那一邊的醫師要求越來越多,為了生意不得不這樣做。 因為市場競爭,鼎泰給的百分比較高,所以醫師要求我們比 照。我逼不得已也要同意陳時音給比較高的回扣,因為為了 生意;陳時音有跟我講過他跟台東的醫師談回扣的事情,但 詳細的回扣百分比我不清楚,只知道金額蠻高的。有跟陳時 音講回扣百分比太高,因為生意,鼎泰給的回扣百分比太高 ,如果我們不比照,陳仁文就不開我們的藥。確實知道要這 麼高的回扣百分比是陳仁文,是台東的醫師,知道他是○○ 醫院的精神科主任。陳時音也有跟我提過陳仁文,所以我知 道他是台東的醫師。給陳仁文的回扣,每一品項不一樣,約 略在百分之55上下。確實每一品項要給回扣多少,陳時音都 會跟我報告,陳時音跟我講,我就會同意,因為生意競爭, 不得不如此。我跟陳仁文沒有上開金錢往來關係,連回扣這
件事情,我也沒有直接處理。沒有透過其他人與陳仁文、陳 清雄、陳美代、姚佳靚、陳明志、陳慧君、侯毓賢、陳郁雯 、陳玉雲、陳清心發生合夥投資、金錢借貸、債權債務或其 他金錢往來關係(見偵字第1006號卷第四宗第197至202頁) 。回扣明細項目標明AE的,是agent expense,我們這個科 目是給業務員的獎金,因為業務員就是我們的agent,他這 個錢可能入自己的口袋,或推廣業務,是歸他使用。就這一 份回扣明細,AE就是回扣百分比,我們給陳時音是按照這個 AE的比例給,但是他是否按照這個錢給台東的醫師,要問陳 時音。獎勵金是給業務員,業務員就是agent,他的業務做 的越高,獎勵金就越高。我們會按照不同的藥、不同的醫院 、不同的業務代表,給不同的AE,業務員也會回來反應業務 競爭的程度,而要求提高AE。95年7月,直到96年2月, kinloft高達百分之71.2.講老實話,大概百分之70還勉強 有的賺,超過此比例,就是賠錢,因為進藥的數量大,我們 可以跟上游廠商要求較好的價格,這是最主要的原因,在這 個地方小賠,在其他地方賺回來,整體而言,還是划得來的 。回扣資料計算每個月的回扣數目,1.05是要給付的營業型 加值稅,1.065除了營業型加值稅外,還要加上營業型所得 稅。藥界的營業型所得稅是0.015,營業型加值稅都一樣, 都是0.05,因為競爭關係,有時我們會把營業型所得稅自 己吸收,那時就除以1.05,如果不自己吸收,就是除以1 .065,這時營業型加值稅跟營業型所得稅就必須先扣下來 ,再給付回扣等語(見偵字第1006號卷四第305至312頁)。(三)被告姚佳靚之供述:
姚佳靚於偵查中供稱:(姚佳靚臺灣郵政公司台北光華郵局 、長安郵局定存明細;新興郵局活儲明細)是我的。是陳仁 文從89年開始利用新興郵局帳號開始收受藥廠給的賄款。我 的本子有出現這些人的名字,只有看過陳時音,其他不認識 (偵字第1006號卷二第229頁);陳仁文是有交待我,並且給 我2支行動電話號碼,要我打電話給對方,之後對方就會拿 錢給我。以陳仁文留下的二支行動電話號碼所聯絡到的人就 是陳時音。約每個月的20日左右與陳時音聯絡,如果遇到星 期六與星期日就延後,但是陳時音有事他會主動先打電話給 我,告訴我妳下來一下,我就知道了。在每個月20日左右與 陳時音聯絡是陳仁文要這樣做的。與陳時音見面時,他會拿 錢給我,錢是用牛皮紙袋裝的,有時還是銀行的牛皮紙袋。 交錢的地點在松江路38巷的巷口,就是在松江路上。後來有 改我家下來的門口。拿錢的時間,一開始是早上11時許,後 來我要送孩子的便當才說不要這個時問,改在下午2、3點,
有時候也在中午12時。平時我都是11時多打電話給他的,他 是下午1、2點來找我的。陳時音交的錢不等,有時70萬、80 萬、90萬、120萬、也有150萬,也有2百萬元,最高也有200 多萬元接近300萬元,沒有零頭,都是10萬元的整數。拿到 錢後,陳仁文的父母陳清雄、陳美代約2個月來一次,如果 有回嘉義也會帶錢回去,剩下的錢就存定存。定存是用我的 名字,存定存約期一年。曾提前解約過,有做基金或是有需 要匯錢給陳慧君、陳美代、陳郁雯時就會先解約。因為陳清 雄打電話給陳明志說要錢,陳明志再告訴我,我沒有錢就會 去解約。是陳清雄打電話給我,要我匯錢給陳美代與陳郁雯 ,數目也是陳清雄說的。這件事情陳清雄有電話給陳明志, 他們的對話我有聽到,但實際要如何匯錢是陳清雄向我說的 。我有猜想是與藥商有關的錢,但是我沒有問過陳仁文或陳 明志,他們也沒有告訴我。幫陳仁文固定每個月向陳時音拿 錢是陳仁文叫做我就做。因為陳仁文在這個家族裡對我比較 好,如果我要在這家族生存,就必須這樣做。動用錢要經過 陳仁文與陳清雄,但是陳仁文也會告訴要給陳美代多少錢, 因為他們來拿錢時,有時我交給陳美代錢時,我不用告訴她 有多少錢,她就會說這裡面有多少錢是不是(見偵字第1006 號卷二第215至225頁)。
(四)依上開證詞,可認陳時音應是在87年5月間陳仁文擔任○○ 醫院精神科主任後,至○○醫院拜訪陳仁文,並與陳仁文議 妥當鴻汶公司欲向○○醫院出售某品項之精神科藥品時,依 陳仁文每使用一顆該品項藥品,按該藥品單價、品項不同分 別定百分之20至百分71.2不等比例之賄賂,或按品項藥品單 價比例之固定價額,按月結算後,依陳仁文指示之方式給付 賄賂;而被告姚佳靚應是自89年1月間起,與陳仁文共同基 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依陳仁文指示收受陳時音交付之現 金或匯款等事實。
四、共同收受鼎泰公司賄賂部分:
(一)證人即鼎泰公司業務人員陶健能之證詞: 1.陶健能於第一審審理中證稱:任職鼎泰公司期間有與陳仁文 接觸,請○○醫院使用公司的藥品。因要推銷公司的產品, 與陳仁文接觸,約定一定的量給陳仁文一定的金額,這個金 額是公司額外付錢。有直接拿現金給陳清雄,次數真的記不 起來,但我確實有送現金到嘉義陳清雄家,陳清雄家是個幼 稚園,家裡是透天厝,進去的右邊有一個監視器設備,監視 器是傳統的螢幕,不是液晶螢幕,房子裡面有中式家具,牆 上有一個匾額,匾額應該是王金平送的,我去時陳清雄知道 我去的目的,我會等陳美代離開時,將錢交給陳清雄,交付
後就離開。到陳清雄家,我不會去記路名,但我知道怎麼走 ,通常我會從國道三號下去。我去過很多次,陳清雄知道我 去拜訪他的目的,我不會無緣無故去拜訪他。去過很多次, 幾乎去就是執行送錢這件事,但實際次數不記得。第一次我 會去陳清雄家,是陳仁文指示我去他家拜訪,把錢送過去。 我送錢去陳清雄家時,我覺得事情是不當的,所以我會等陳 美代離開,我才將錢拿給陳清雄,我是很低調的,但我覺得 陳清雄是知道的,因陳仁文已經交代我這樣做。但我確信陳 清雄知道我是藥廠,我以為陳清雄知道我送錢的目的,我當 下沒有告訴陳清雄錢是什麼錢,因為我不希望旁邊的人聽到 。我的薪水結構是我會有基本薪水、獎金及年終獎金,因公 司對每個醫院的成本不同,所以給我的獎金也不同,所以我 很難答覆。獎金跟送給醫生的錢是分開的。拿錢到嘉義去給 陳清雄時,陳清雄沒有點收金額。公司每個月會算出金額, 我跟陳仁文見面時,陳仁文會指示我拿多少錢去家裡,我順 路就會將錢帶過去。拿錢給陳清雄,是公司要我執行的事情 。我在77年就進鼎泰公司,後來之前的業務吳啟隆離職,公 司2、3個月沒有人去接,公司派我去接,公司跟我說台東有 送回扣的事情要我去處理。醫院每個月有採購量,公司會計 依照醫院採購量即出貨發票,依跟陳仁文議定的百分比去計 算出金額,公司會交給我金額、明細,我再向陳仁文報告。 不是我發動的,會計算好後還要經過老闆審核,審核後由我 去執行。會計會告知是○○醫院的回扣,但我們知道是給陳 仁文的。書面會寫○○醫院。大部分是現金,在公司交給我 ,我要簽收。交現金後,我找時間去拜訪陳仁文,去他臺東 的宿舍或他臺東的辦公室,我會告訴陳仁文金額,陳仁文會 指示我匯多少錢至姚佳靚帳戶,或拿多少現金去嘉義。陳仁 文知道醫院的採購量,多少錢他心裡有數,所以我依照陳仁 文的指示去執行。現金交付部分沒有證據,但匯款部分有匯 款證明依照計算佣金的方式,不一定是整數。佣金零頭在我 與陳仁文報告時,他已經拿走,所以匯款是整數。後來我離 開,我不知道公司為何沒有再與陳仁文合作。陳仁文的佣金 部分大都是現金。陳仁文結婚時,我有去嘉義參加,陳仁文 那時候有介紹認識陳清雄,那時候陳清雄明確知道我是藥商 ,因為陳仁文那時候有明確介紹我是藥商。每次送現金給陳 清雄,送完後,有時候面對面時會跟陳仁文講,但並非每次 都會這麼做。陳仁文有時候會指示用匯款,或現金給陳仁文 ,沒有多的錢送到嘉義,所以不是每個月都有去嘉義,因此 不能以月份來說,我是看陳仁文需要我才送過去。(提示偵 字第1006卷第4宗第284頁至293頁付款簽收簿)如果是公司
提供的,簽一個「陶」字就是我。上開付款簽收簿應該是鼎 泰公司算完○○醫院的業績,當月結算。就是公司會算出○ ○醫院採買多少,公司會依照採買金額去算出回扣金額的數 量。不清楚上開付款簽收簿的用途,該簽收簿與陳仁文的回 扣是否有關連我不清楚,因為那已經很久的事情。(提示偵 字第1006號卷第4宗第291頁、第292頁付款簽收簿第3欄92年 12月29日、93年3月22日)這兩筆錢都是我領用,是楊舜煜 代收,均是交付陳仁文的回扣。鼎泰公司算完○○醫院的業 績,○○醫院的業績指的就是陳仁文醫生的業績等語(見第 一審卷七第150至169頁)。
2.陶健能於偵查中證稱:「鼎泰公司」要我拿這些金額給陳仁 文,我怕被公司拖累,因為我知道這是不正確的事情,所以 我用王育鳳的名義匯款。有各個不同匯款地,是因為花東地 區的郵局比較沒有人及比較好停車,我不是刻意,因為在高 雄看到不好停車,想到反正要出差,就去鄉下地方,我自己 本身付信用卡費用也是到鄉下地方。不記得在那些地方匯款 給姚佳靚,但是警方提示給我的資料上,那些地點的確都有 。有玉里、澎湖、鳥松、金峰及金崙、卑南、高雄民族社區 ,除了以王育鳳的名義匯款外,還有以郭美惠名義匯款,她 是公司的會計。姚佳靚帳號是陳仁文提供的。公司有告訴我 台東這邊有收取回扣的情形。公司本來就知道有這樣的情形 ,我接這個業務之後,就有送回扣給陳仁文,公司算好現金 ,我們帶回去,都是帶到陳仁文的醫院附近路上或者醫院的 停車場交給陳仁文。陳仁文有幫公司提報過藥品SEMI-N AX 安眠藥,這是在我任內提報。因為他醫院原來只有原廠的藥 ,我們公司有相同效果台廠的藥,所以公司要我去建議陳仁 文進我們公司的藥。陳仁文用藥量與其他醫生不同,有聽說 過他的用藥量比較大、比較重,也有別的醫生這樣說。曾經 直接拿現金給陳清雄過,是直接從公司拿出來的回扣交給陳 清雄。在陳清雄嘉義的家,可能陳仁文有跟他說過,我到他 家送錢,他沒有很訝異。陳仁文結婚我有去,所以陳清雄知 道我是藥廠的。共匯款31次給姚佳靚,總金額是21,415,936 元,我都有看過,數字計算應該沒有錯。到嘉義交錢給陳清 雄應該不會超過3次,一定有1、2次。陳仁文當時用我們最 多的是SEMI-NAX安眠藥、MAZAPINE、SURIN等語(見偵字第 1006號卷四第130至171頁)。
3.陶健能於偵查中再證稱:在與陳仁文接觸的期間,跟陳仁文 提過要進公司的藥,之前臺東精神科並沒有那麼發達,是陳 仁文來了之後進的藥才比較多。在我任內請陳仁文進的藥, 我確定是我進的有semi-nax、YOU-JET、buspine、bipe rin
。我不曉得flunepan、tegol、u-olan、kalma、mellazi ne 是不是我進的,因為時間太久了,我不敢肯定。mezapin應 該是我進的。surin、zactin、ubequinon、domilium、Te nsionleX、wilcom-u應該是公司早期就進到○○醫院。詳細 我進了那些藥,只有看我什麼時候開始跑臺東這個業務,那 個時期○○醫院進的藥,都是我向陳仁文提的。semi-nax、 YOU-JET、buspine、biperin這幾種藥品是我先跟陳仁文談 好回扣百分比後,再跟公司回報,陳仁文才向藥委會提藥, 通過後就開始進用。回扣百分比每種藥品都不一樣,有高有 低,要看公司的意見,因為利潤的考量,不一定能夠照我轉 述的回扣百分比給付。semi-nax、buspine、biperin這些部 分陳仁文要求的回扣百分比就是50%。YOU-JET單價1顆37.6 元,陳仁文不一定是用百分比要回扣,有時候一顆單價多少 ,他就說一顆他要多少錢的回扣。例如YOU-JET他就要21.5 元的回扣。我去接臺東區時,有些藥已經進了,本來就有送 回扣這件事,我是公司的業務,公司有新藥,我要負責把新 藥推廣進去,這是業務與利潤的考量。鼎泰習慣會領現金給 我或匯到我的帳戶。應該主要是彰銀九如分行,現在還在使 用中。尚有華信銀行三民分行、土地銀行高雄分行、高雄文 化中心郵局的帳戶,但鼎泰公司主要是匯到我彰銀九如分行 的帳戶。匯到姚佳靚的戶頭,部分是公司拿現金給我,我再 匯進去,部分是公司先匯到我彰銀的戶頭,我再領出來匯給 姚佳靚。(提示付款簽收簿)綠色螢光筆打勾的部分都是我 簽收的。楊舜煜簽收部分,也是公司給我要我執行的部分。 這部分是給陳仁文的回扣,我的薪水應該是分開的,印象中 我的薪水也是匯到彰銀去,但詳細是怎樣我記不起來了。92 年7月17日領了100萬元現金,92年7月17日16點19分及16點 20分,我在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分別以王育鳳、郭美惠的名 義匯到姚佳靚的戶頭,分別為60萬及55萬元,可能是上次我 沒有匯夠,我會直接補匯,因為陳仁文對於他要收多少錢, 他自己非常清楚。92年9月8日領了0000000元,在92年9月10 、16、17、22日分別以王育鳳及洪玉芬的名義匯了3次60萬 元及1次20萬元到玉里泰昌郵局、臺東卑南郵局、旗山大洲 郵局等,都是我匯的,我並不是每次都把陳仁文要的回扣, 都匯到他指定的姚佳靚的戶頭,陳仁文有時會指示我要拿多 少現金給他,我會依照他的指示拿現金給他,再把剩下的錢 匯到姚佳靚的戶頭。所以領的現金金額及匯給姚佳靚的金額 才會不一致。(提示郭三榮今日所呈的明細表)在鼎心藥局 92年9月8日、11月24日、12月8日、12月29日、93年3月22日 鼎心藥局所給陳仁文的回扣,與我所由付款簽收簿所支領的
現金一致,錢均交給陳仁文。這些都是給陳仁文的回扣,就 是我在付款簽收簿領的現金。(提示郭三榮今日提出的明細 表)91年1月至93年12月每一個單一品項,每月的數量及送 給陳仁文的回扣、各月份的總額,這些所統計的回扣金額, 跟我當初給陳仁文的金額蠻一致的。因為我從藥品的用藥數 量大致可以看的出來。送錢送到陳仁文家時是送給陳清雄。 現金給陳仁文是在他的醫生宿舍、醫院的附近,也有在他的 車上。通常我拿到公司給我的現金後,會有一張明細,我會 跟陳仁文聯絡看要給他多少現金,多少要匯款,這都是見面 談。所以是現金先給他後才會匯款,都是依照陳仁文的指示 ,送回扣到嘉義陳仁文的老家,是送給庭上的陳清雄。看陳 仁文的指示來送。部分是直接拿現金給陳仁文、部分匯給姚 佳靚、部分拿給陳清雄。大部分是分成2份,一部分是拿給 陳仁文,一部分是匯給姚佳靚。每次送給陳清雄的錢不一定 ,大約3、40萬元等語(見偵字第1006號卷四第220至231頁 )。
4.證人陶健能於偵查續證稱:王靜慧是我太太。(屏東佳冬郵 局90年10月22日匯款單)這筆匯款是以王靜慧之名匯款給姚 佳靚。匯款的目的都是要給陳仁文藥品的回扣。匯款單所留 的電話是我的。(花蓮玉里泰昌郵局90年12月12日48萬元匯 款單、91年2月21日36萬元匯款單、91年3月14日46萬元匯款 單)是我以王育鳳之名義匯款給姚佳靚。都是要給陳仁文醫 師的藥品回扣。(花蓮富里東里郵局92年6月18日60萬元匯 款單)是匯款給姚佳靚,就是陳仁文醫師要求的藥品回扣。 我主要是依算出來的回扣數額算給陳仁文。鼎泰公司所陳報 的匯款明細是每個月一次,而我匯款給姚佳靚的日期不是每 個月一次,是因為我拿到公司給我的回扣金額後,我還要去 跟陳仁文報告如何處理,陳仁文有時候會先拿一部分,剩下 的會交代我用匯的或拿給誰,不一定。有時候我要匯給姚佳 靚的錢我會把它拆開來,分別匯,所以有可能一個月會有多 次匯款的可能性。有時候比較大品項的藥陳仁文他就不會另 外算,直接由每個月的用藥量來給回扣,這是我一開始就跟 他講好,儘量爭取大品項的藥,不要再拿進藥費。我確實有 因為要請陳仁文進藥,而給他進藥費用,但品項因為太久了 ,我記得semi-nax有給他進藥費2萬元,其他的我記不起來 了;mezapin應該是我進的,有沒有給進藥費,時間太久了 我記不起來等語(見偵字第1006號卷四第318至324頁)。 5.陶健能於調查站中陳稱:認識○○醫院精神科醫生陳仁文, 是在78、79年左右在高雄○○醫院認識。陳仁文有使用鼎泰 藥品,有SURIN(舒立寧)、SEMINAX (思眠諾斯)、MEZAPINE
、U-DOLAN等四種藥品,其餘藥品已無印象,上述4種藥品均 治療精神科類之藥物。藥品欲取得販售至署立醫院要取得署 聯標資格,再經過該醫院的藥委會通過,才能向廠商下定單 ,廠商才能照定單出貨,但最近幾年改成衛生署成立聯購網 ,署立醫院向聯購網提需求,聯購網才向廠商下定單,廠商 才看定單出貨。公司的藥品是醫院下定單,但醫院是依醫生 的需要量向藥廠下定單,我們是醫師、藥師都要接觸。在○ ○醫院和陳仁文醫生接觸談及藥品採購時,有談及送回扣的 事情也有送回扣金錢的事實。回扣的產生是公司討論形成的 政策,委派我去執行,那公司給我的是經過成本考慮後給我 一個金額去向陳仁文醫生談,且這是承襲副總經理的慣例所 做的事情。接了臺東的業務開始大約是87年時就是接了吳啟 隆副總經理的業務開始。送了多少錢我無法記得。(問:姚 佳靚匯錢給陳仁文的資金流向?資金約為2千1百41萬5千9百 36元?)是我代公司送回扣給陳仁文的黃金流向匯款紀錄, 正確金額我忘記了。姚佳靚銀行帳號是陳仁文交給我的,取 得以後,有向公司報告該帳號再由公司交現金給我或匯款給 我再轉入姚佳靚的帳號。給陳仁文的回扣款項金額是由公司 計算再由我傳達給陳仁文,再由公司拿錢給我匯出至姚佳靚 帳戶。我拿給陳仁文的回扣是鼎泰公司的政策,所以我開始 接吳副總經理的業務後,曾繼續以現金交付,後來陳仁文給 我一個帳號,我向公司報告經公司同意後才改以匯款方式等 語(見偵字第1006號卷四第116至121頁)。(二)證人即鼎泰公司負責人郭三榮之證詞:
1.郭三榮於第一審審理中證稱:(偵字第1006號卷第4宗第271 至282頁交付陳仁文醫師明細表)是根據公司電腦的資料列 印出來的,我們各區單位所有的訂單,從各醫院進來的資料 都輸入在電腦裡面,我們是依據發票的數據、名稱從電腦叫 出資料。此與(偵字第1006號卷第4宗第271至282頁)上面 回扣的金額,有與鼎心藥局的回扣金額作區隔,因為鼎心藥 局是獨立的,從第271頁下方就可看出。當時是由業務代表 陶健能建議,他說現在醫院政策改變,將釋出處方簽,本公 司有百分之90是精神科的用藥,如成立此藥局,該醫院也需 用此用藥,所以依陶健能之建議,而設立此藥局,是站在用 藥病患的方便,所以採納陶健能的建議而設立,那時候也不 清楚處方簽是否會向該藥局領藥。當初陶健能是有跟我說, 是由陳仁文提出建議的。○○醫院有藥事委員會,陳仁文是 藥事委員會委員之一,特別是精神科藥品,都要經由陳仁文 審核通過,過程是陶健能與陳仁文接洽,他回公司說這個品 項他們之間取得共識,必須支付多少,才會提到藥事委員會
,當初陶健能跟我說要提某某藥品,他說大概要多少回扣的 百分比,我們是後來接到訂貨通知,才知道這個藥品獲得○ ○醫院藥事委員會通過。(偵字第1006號卷第4宗第284至29 3頁付款簽收簿)是本公司的簽收簿,是我們作業的流程, 是協力廠商每個月要支付他們的代銷費用,是該流程的紀錄 。給付陳仁文的回扣,也會紀錄在該付款簽收簿上。在紀錄 上可以看得出來是代銷費用或是回扣,本公司在台東地區的 費用都是由陶健能領取。陶健能、楊舜煜在公司是負責○○ 醫院這一塊,楊舜煜當初是在鼎心藥局擔任藥局的包藥員。 陶健能在本公司是領取薪資的業務代表,他所領取的是要給 陳仁文的回扣。他(陶健能)回來說,這個月他做了多少生 意,要拿多少費用出去,這段時間,本人有住院。我的印象 中,陶健能申請的金額是針對○○醫院的部分,比例上都是 以○○醫院為主等語(見第一審卷七第170至175頁)。 2.郭三榮於偵查中證稱:陳仁文在約12年前擔任○○醫院的醫 師時我就認識了,鼎泰百分之90以上是做精神科的藥品。 zactin、sunin、seminax、kalma-biperilin、u-dol an、 flunepan、tegol、mezapin全部都是我們公司的藥品。我們 進藥到○○醫院去,由我們的業務代表陶健能去做推動。推 動是希望有這方面的病人可以用到這樣的藥品時,之後我們 的業務代表會依每個月這個醫生使用我們公司藥品的量回來 向公司申請一筆費用,支付給該醫生。進藥必須由醫生與我 們的業務代表先談好多少百分比的回扣,然後該醫生才會提 藥委會進用,再依每月的用藥量按該百分比給付回扣。陳仁 文也必須與我的業務代表陶健能談好,方式是每一階段有每 一階段的提藥與進藥,該次如果有數種藥進,陶健能就會針 對該數種藥與陳仁文談好該數種藥的回扣百分比,然後陳仁 文就會提報到藥委會來進用該藥,回扣就按照當初他們所商 訂的百分比按每月的數量去給付。給付陳仁文回扣的方式, 是由公司提撥給付業務代表陶健能,至於陶健能是如何給付 的我不清楚。在陶健能離職後都是由我的女婿曾健峰給付的 。陳仁文知道每個月的叫貨量,所以他知道他應該取得多少 的回扣,我們是依照我們的出貨量給回扣的。我沒有直接與 陳仁文談過回扣,都是由公司的業務代表陶健能去與他談的 ,之前的業務代表也有與陳仁文談過回扣百分比的問題。我 只有一次直接與陳仁文談過回扣的問題,但不是我們公司的 產品,是南光公司的產品,談的藥是you-jet,這個藥是與 kinloft同成份的。這個藥的回扣百分比是由南光公司給付 到我們公司,我們再將現金拿給曾健峰拿去給陳仁文,因為 陳仁文喜歡用sertraline這種成份的藥,但我們公司那時候
沒有這個代理權,必須個案去進,我幫陳仁文去談回扣的百 分比,那時you-jet一顆約要37元,印象中陳仁文一顆就要 20到21元的回扣,這個藥鼎泰公司只有保留0.5元,實際上 是賠錢的,因為要扣百分之5的營業稅。陳仁文要多少百分 比的回扣都是透過陶健能談,只有南光公司的那一筆較特殊 ,但仍然是陶健能轉告說,陳仁文要進you-jet,希望由我 公司去找這個品項,就由我去談。陳仁文到○○醫院到任時 就有收取鼎泰公司的回扣,但那時較正常,我們的品項也不 多,那時候的回扣約是進價的百分之20至25。後來是因為業 務代表吳啟隆、陶健能回來一直說陳仁文要的回扣百分比要 提高,若不提高的話,陳仁文馬上就要換其他家的藥,那時 候幾乎就是鴻汶在與我們競爭,鴻汶每到一個地方就會以提 高回扣百分比的方式吃下市場,所以吳啟隆及陶健能也都講 如果不提高回扣百分比就會失去這個市場,因為鴻汶的回扣 比我們高,吳啟隆這樣回報比較少,因為他接觸這方面的業 務不久,大部份是陶健能回來公司這樣說,因為事實上鴻汶 與我們的品項幾乎完全一致。後來百分比,本來是從百分之 20、25、30、40,到後來有增加到百分之50,到了百分之50 的時候,我們逐漸沒有辨法與鴻汶競爭,因為我們公司所進 的品項的利潤也只有百分之60以內,扣掉稅金及其他的費用 我們已經要賠錢了,所以就退出,因為我們無法認同陳仁文 的理念,因為他每一次都用鴻汶來壓我們。陶健能是直接由 會計那裡出帳的,陶健能會將藥品的數量報給會計,然後再 讓我蓋印章核可,錢就給陶健能去送回扣,至於陶健能怎麼 去運用我不知道。從來沒有會計直接匯款或是轉帳給陳仁文 ,都是由陶健能那裡拿出去的,用何方式我不知道他沒有告 訴我過。回扣百分比是有點複雜,因為每一種藥的成本不一 樣,所以我們都是按照每個藥來談回扣百分比的。初期在86 年、87年時每個月大約只有十幾萬元,但約在89年度後支付 陳仁文回扣就增加較多了,詳細的情形要看公司的帳目,那 時候一個月約要給6、70萬元,比較多的回扣金額是在89年 至92年底,但金額不一定,多的時候有可能到一個月1百萬 元,陶健能應該是在93年7月10日離職的。(見偵字第1006 號卷四第174至182頁、偵字第1579號卷第66至74頁)。 3.郭三榮再於偵查中證稱:89年7月份的藥都是陶健能跟陳仁 文談的。YOU-JET是陶健能去談的。YOU-JET及semi-nax都是 陶健能去跟陳仁文談的。...這時大部分都是由陶健能給付 陳仁文,先匯到陶健能四個金融帳戶,再由陶健能轉交陳仁 文,陶健能一般寫個數額上來,我批准了,會計就會匯到陶 健能的帳戶。可由這些帳戶匯入的金額算出大概的回扣金額
,因為這些錢就是要給陳仁文的回扣。庭呈陶健能4個帳戶 中的3個帳戶,另外一個陶健能的帳戶我不知道。因為陳仁 文是藥委會的重要人物,精神科只有他一個醫師,他有權利 採用何種藥物並決定採用的數量。陳仁文在同成份的藥品中 ,可以依據他可以拿到的回扣百分比來決定使用何種藥品。 明細表是我們自己的會計統計系統,但只保留5年,是為了 配合稅務系統。我們有一個電子檔案可以提供(見偵字第10 06號卷第4宗220至231頁)。再證稱:以每個月出貨給○○ 醫院的藥品數量來計算,這個月算上個月應該給的回扣的錢 。不一定這個月的哪一天結算。第一線由陶健能計算出數量 來給會計看,或者有時候由會計算出來,由陶健能與會計來 確認,所以回扣數額是由會計跟陶健能計算出來。出貨的數 量是固定的,但是回扣的百分比不固定,要按照陶健能跟陳 仁文談好的回扣條件,而且經常會改變。陶健能常回來講說 要增加回扣百分比,否則就無法跟別人競爭,所以算回扣的 金額是依固定的出貨數量再乘以回扣百分比算出來。因此也 沒有固定的匯款基準日,是以這個月的來計算上個月的回扣 金額的方式來計算(見偵字第1006號卷第4宗第318至324頁 )。
(三)證人即鼎泰公司業務人員曾健峰之證詞: 1.曾健峰於第一審審理證稱:陶健能離開鼎泰公司有與我辦理 交接,我不知道陳清雄、陳美代嘉義的住址,陶健能有帶我 去陳仁文父親嘉義的家,有介紹陳仁文的父母親給我認識。 我印象中庭院很大,客廳也很大,幼稚園是在庭院旁邊,以 我走進去的方向來說是在右邊。總共去陳清雄家幾次,詳細 時間記不清楚,次數大概5到8次之間。我都先打市內電話, 確認有沒有人在,我把那袋回扣用紙袋子裝起來,交付給對 方。那是陳仁文要我這麼作的,我印象中是陳仁文指示我拿 錢到他們家給他父親。陶健能帶我去認識陳清雄、陳美代的 目的,是讓我知道客戶陳仁文的父母親是誰。拿錢給陳清雄 、陳美代,他們沒有現場點收,也沒有告訴他們金額是多少 。第1次由陶健能介紹認識陳清雄該次有無送錢給陳清雄, 我不記得;偵查中說送錢給陳清雄有兩次,第1次是在第1次 見面時,那次陶健能帶我去的,那時準備在作交接,陶健能 沒有親手交給陳清雄,我無法確定是誰送的。要送錢到嘉義 陳仁文父母那裡,不是每1次都要請示陳仁文,第1次是陳仁 文指示,這個模式,我就都依照此模式,除非他有另外的指 示每個月所有的回扣原則上我都是依照陶健能的作業方式作 。每個醫院都有採購量,我們是依照採購量去計算。我跟公 司會計人員拿現金送過去以後,完成任務不需要回報給公司
。(問:你說送給陳清雄、陳美代是隨機性,還是個別?)我 到附近就打電話確認有無人在家,誰開門我就給誰,因為彼 此都知道我來的目的,我沒有遇過其他的人。(問:你說因 為彼此都知道你來的目的,這是你個人的推測,還是確認? )是我的推測,我也可以確認。這個行業較特殊,我覺得只 是一個彼此的默契,我是依照前面交接給我的人的模式來作 ,如果有任何的錯誤,就會有人告訴我,可是一直都沒有問 題,所以就繼續以此模式進行。包裹回扣金額的紙袋,很容 易打開,沒有黏起來。只要一打開就很容易看到裡面的金錢 。第2次以後,用紙袋裝回扣的錢,到嘉義交給陳清雄、陳 美代,都不是親手交的,是彼此示意後直接放在特定地點, 我記得有一次是在他們家裡,其他是在他們家庭院外一個矮 房子,只隔著一個巷道,我都是先按他們家門鈴,確定有人 來應門後,我往外走,放在矮房子那裡,確定他們有拿走, 我就離開。所以每次都確定看到陳清雄或陳美代把我交付的 回扣金額那個紙袋拿走,才離開。我確實有用簡短的幾個字 ,告訴他們我來了,再去按門鈴。大部分應門、收受回扣金 額的都是陳美代。印象中,沒有直接交付回扣給陳仁文。把 東西放在破舊的矮房子那裡,因為這個金額不是我個人可以 負擔的金額,我要確定陳清雄是否有拿走,我的確是離開躲 著看,我很確定東西是被他們拿走,我才離開,否則,對方 要是說沒有拿到的話,就無法對公司交代。這個模式是陳美 代跟我說的。打的電話都是陳美代接的比較多,陳清雄至少 有接過一次電話等語(第一審卷七第177至192頁)。 2.曾健峰於偵查中證稱:我是比照之前的業務代表陶健能的方 式,就是當初陶健能離職前我有與陶健能做交接,回扣的百 分比陶健能有告訴我說照舊,但要怎麼找陳仁文或跟他在何 處見面是我與陳仁文再另外談了。之前陶健能怎麼談我不清 楚,我是按照原本的回扣的百分比拿錢到嘉義陳仁文的家中 去給陳仁文的父親陳清雄,有時候是陳清雄收受,有時候是 陳仁文的母親陳美代收受。陳仁文嘉義的家的地址我會走, 但是地址我不清楚,他們家的旁邊有一個幼兒園。是陳仁文 醫師叫我將回扣送到陳仁文嘉義的家中,我印象中是我有直 接到醫院找陳仁文,他叫我將回扣拿到他家給他父親或母親 。印象中不同的藥有不同的百分比例的回扣約百分之30至50 上下。那時候實際給付的回扣金額每月約是50萬元至1百萬 元之間。我一共送過沒有幾次,不到1年,原則上是約每個 月送1次,並沒有固定那一個日期,我記得陶健能離開後半 年我們的藥就逐漸減少,一旦沒有進我們的藥就沒有回扣了 ,我記得好像是在94年初因為他們開我們公司的藥很少,幾
乎沒有開我們的藥,就沒有再送回扣了。送回扣給陳清雄或 陳美代時,都是用紙袋裝著,有時候是牛皮紙袋裝,直接就 將錢交給他們,我都是直接將錢放著就走了,只有在第1次 與陳仁文的父親陳清雄見面時有簡單的聊一下,其他時候都 沒有交談,因為他們知道我來的目的。我全部都是用現金交 給陳仁文的父母親的。剛才休息時我有看到陳仁文的媽媽陳 美代在外面。她有收過我5至6次的回扣,印象中陳清雄只有 第1次見面時收過1次及後面還有一次收過我送去的回扣,大 部份都是陳仁文的媽媽代收。所以計算回扣的方式是以總藥 量乘以藥價,再乘以0.95再乘以回扣的百分比,就是要給付 給陳仁文的回扣金額,因為我們還要扣掉百分之5的營業稅 。我大約做到94年的2、3月我們公司就全部撤出陳仁文這個 市場,因為我與老闆反映這個方式不好等語(見偵字第1006 號卷四第174至182頁)。
(四)被告姚佳靚之供述:
姚佳靚於偵查中證稱:(姚佳靚臺灣郵政公司台北光華郵局 、長安郵局定存明細;新興郵局活儲明細)是我的。是陳仁 文從89年開始利用新興郵局帳號開始收受藥廠給的賄款。我 的本子有出現這些人的名字,只有看過陳時音,其他不認識 。陶健能從89年10月21日起,匯款2千9百餘萬元入新興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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