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00號
HLHM,109,上訴,100,2021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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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部分,並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 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 工作3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 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 ,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 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 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 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 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 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 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 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王燕衡 已有多次參與詐騙集團遭判處罪刑之紀錄,又再次犯下本案, 顯然未曾因前案而記取教訓,在本案復擔任集團關鍵角色參與 本案全部案件,足見其犯罪參與情節嚴重,確有透過刑前強制 工作,以期達到預防再犯及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依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王燕衡諭知應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至被告簡廷宇、劉 子豪、陳秉強前則尚無重大前科紀錄,被告簡廷宇劉子豪前 尚有一定之工作(參本院卷〈二〉第33頁、第53頁);被告劉 子豪、陳秉弦僅參與本案部分,本院認對被告簡廷宇等3人所 犯之罪為上開刑之宣告,應已足收教化及預防、矯治之目的, 尚無宣告令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強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 以符比例原則。
四、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沒收:
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共同 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 明文,所謂「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 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 係屬兩事。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 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搭載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為被告王燕衡所有,並供其為本件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所 用;扣案之iPhoneSE手機1支,為被告簡廷宇所有,且供其 為本件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所用;扣案之iPhone6手機1支, 為被告劉子豪所有,並供其為本件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所用



;扣案之iPhone6S手機1支,為被告陳秉弦所有,亦供其為 本件附表四所示犯行所用,分別業據其等供陳在卷(見原審 卷〈一〉第421頁、第425頁、卷〈三〉第59頁、第601頁)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被告所犯主文項 下宣告沒收之。
㈡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⒈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HTC手機1支 、TOURO可攜式硬碟1台、WD可攜式硬碟1台、Tran scend可 攜式硬碟1台、路由器1台、D-link讀卡機1台、讀卡機1台、 Huawei路由器1台、現金3,000元、現金6,000元、Asus筆記 型電腦1台(含滑鼠、線材)、Sams ung手機1支、台灣大哥 大門號卡1張、讀卡機1台、2T隨身碟1個、台灣大哥大SIM卡 1張、16GB記憶卡1張、2GB記憶卡1張、SD轉接卡1張、Huawe i行動網卡1張、ZTE路由器1個、GPS1台、陳廈欽駕照1張、 筆記紙張1張(網易帳號)、筆記紙張2張、王憶芹身分證影 本1張、江泓霖身分證影本1張、林咏馨身分證影本1張等物 ,據被告王燕衡於原審供稱:我使用iPhone手機(門號0000 000000號)與立頓聯絡,其他手機沒有使用於本件犯行,3 台可攜式硬碟是之前工作用的,2台路由器是租屋處上網使 用,1台讀卡機很舊了沒有使用,另外1台讀卡機是我轉帳給 父母用的,筆記型電腦是我玩遊戲使用,現金3,000、6,000 元是我自己的錢。Samsung手機不是我的,其中1張2GB記憶 卡是併同該手機使用的。台灣大哥大門號卡與SIM卡是我之 前使用的手機號碼,約3、4年了,讀卡機是前案退回來的, 放在家裡沒有使用,2T隨身碟沒有在使用,16GB記憶卡是之 前留下的,SD轉接卡是用於存取我兒子的照片,ZTE路由器 是上網使用,GPS是我上網購物的,陳廈欽駕照是之前別人 給我的收帳資料,筆記紙張(網易帳號)1張是寫我玩遊戲 的帳號,王憶芹身分證影本1張、江泓霖身分證影本1張、林 咏馨身分證影本1張都是我的收帳資料,筆記紙張2張我不清 楚是什麼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9頁至60頁),是上開扣 案物均非被告王燕衡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 均不予沒收。
⒉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台中二信金 融卡1張雖均為被告王思涵所有,然非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 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被告簡廷宇所有之iPhone8手機1支、被告劉子豪所有 之iPhone6s plus手機1支,均非供其等為本件犯行所用,業 經被告簡廷宇劉子豪供陳明確(見原審卷〈一〉第425頁 、第421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在刑法沒收新 制生效施行後,沒收已不具備刑罰從刑本質,而具有刑罰及 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準不當得利之衡 平措施,旨在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保有不當之利得,故 就犯罪行為人所持有之不法利得予以剝奪。次按共同正犯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 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 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 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 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 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 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 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 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均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中收水工 作,負責傳達本案詐欺集團指揮者之指令予旗下車手即被告 呂耿嘉蔡易銓李俊賢及其他車手陳嘉增陳○德、王子 俊、王振唐等人,而上開各車手所領得之款項均透過被告簡 廷宇、劉子豪陳秉弦層層轉交予其等之上手「小陸」收受 ,被告簡廷宇係領取經手款項0.75%之報酬、被告劉子豪係 領取經手款項0.75%之報酬、被告陳秉弦係領取經手款項1% 之報酬,及被告呂耿嘉李俊賢蔡易銓均係領取經手款項 1%之報酬等節,均經上開被告於原審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 〈一〉第415頁、第419頁、第422頁、卷〈二〉第363頁、第 366頁、第368頁),是被告簡廷宇劉子豪陳秉弦本案犯 罪所得,尚無由逕以其等所提領、經手或被害人匯入款項之 全額計算其等之犯罪所得,而應以其等實際獲得之報酬為計 算依據。
⒊準此以觀,就被告簡廷宇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 罪所得,應為車手各次提領總額之0.75%(犯罪所得如附表 五至八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被告劉子豪如附表一 至三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車手各次提領總額之 0.75%(犯罪所得如附表五至七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 );被告陳秉弦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 車手各次提領總額之1%(犯罪所得如附表八各編號「犯罪所 得」欄所示)。上開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既均未合法



發還予被害人,自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於各被告 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如各 帳戶領得款項與各告訴人、被害人匯款金額不符時,因被告 等人之報酬計算基準以車手各次提領之款項為準,故以實際 提領金額作為計算上開被告犯罪所得之基數,附此陳明。 ⒋又被告王燕衡於原審供稱:關於本件的報酬,我只有拿一次 2萬元、一次1萬元,共3萬元,這3萬元是我向立頓借的,應 該算是先給我的報酬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9頁),卷內 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王燕衡本件領取之報酬超過3萬元,故其 本件犯罪所得即為3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 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被告王燕衡王思涵、陳秉弦與附表四編號4所示告訴人黃 佳敏和解並賠償1萬7,123元,以及與附表四編號5所示告訴 人邱湘怡和解並賠償1萬7,134元,被告王燕衡王思涵、陳 秉弦就上開賠償金額各負擔三分之一;被告簡廷宇與附表一 編號5所示告訴人粘寶云成立調解並同意賠償2萬9,095元, 以及與附表一編號10所示告訴人曾鈺芳成立調解並同意賠償 2萬元;被告簡廷宇劉子豪與附表三編號19所示告訴人洪 子涵和解,並同意各賠償3萬元等節,有前開和解書、和解 契約、原審法院調解成立筆錄、原審法院公務電話記錄可查 ,倘再對上開被告就提領上述告訴人款項之犯行部分宣告沒 收,上開被告將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提領前揭告訴人款項之犯行部分 ,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另被告王燕衡雖與附表一編號10 所示告訴人曾鈺芳和解並同意賠償2萬元,然其目前僅給付 3,000元,餘款1萬7,000元部分,和解書上記載被告王燕衡 「出獄後」始開始給付,有該和解書、原審法院公務電話記 錄為憑(見原審卷〈四〉第61頁),是被告王燕衡目前既僅 賠償3,000元,則其犯罪所得之計算,除依刑法第38條之2第 2項規定,扣除其賠償前開告訴人黃佳敏、邱湘怡三分之一 金額部分(各為5,708元、5,711元〈四捨五入〉)不予沒收 外,另賠償告訴人曾鈺芳3,000元部分,亦依同條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被告王燕衡犯罪所得之計算式:30,000-5,708 -5,711-3,000=15,581(元)】。㈣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 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 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 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



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 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 意旨參照)。為使本案沒收之諭知更加明確而易於辨明,不致 因強行拆解整體犯罪所得於各項主刑之後,反而滋生過度細分 、難期精確且毫無實益之結果,參諸前揭說明,本件爰於被告 等人主刑諭知之外,將沒收部分獨立列出,而合併為相關沒收 宣告之諭知,特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第8條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卓浚民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雅楓提起上訴,檢察官施慶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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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李婉萍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3 │30,000元│賴建芳 │108.4.23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8時13分許致電│11:53 │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之│ │ │中山路473號 │易│
│ │ │李婉萍,假冒李├─────┼────┤帳戶 ├─────┼────┤花蓮一信總社│銓│
│ │ │婉萍之朋友,佯│108.4.23 │30,000元│ │108.4.23 │20,000元│ │ │




│ │ │稱欲借款,李婉│11:55 │ │ │ │ │ │ │
│ │ │萍因而陷於錯誤├─────┼────┤ ├─────┼────┼──────┤ │
│ │ │,而匯款。 │108.4.23 │30,000元│ │108.4.23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 │11:57 │ │ │ │ │中山路408號 │ │
│ │ │ │ │ │ │ │ │花蓮國安郵局│ │
│ │ │ │ │ │ ├─────┼────┼──────┤ │
│ │ │ │ │ │ │108.4.23 │29,500元│轉帳交易 │ │
│ │ │ │ │ │ │ │ │ │ │
├─┼────┼───────┼─────┼────┼──────────┼─────┼────┼──────┼─┤
│2 │林諺霆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3 │30,000元│胡晏齡 │108.4.23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3日15│16:21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6:34:22 │ │林森路250號 │易│
│ │ │時36分許致電林│ │ │之帳戶 ├─────┼────┤全家超商花蓮│銓│
│ │ │諺霆,假冒林諺│ │ │ │108.4.23 │10,000元│博愛門市 │ │
│ │ │霆之朋友,佯稱│ │ │ │16:35:12 │ │ │ │
│ │ │欲借款,林諺霆├─────┼────┤ ├─────┴────┴──────┴─┤
│ │ │因而陷於錯誤,│108.4.24 │20,000元│ │無提領紀錄 │
│ │ │而匯款。 │00:19 │ │ │ │
├─┼────┼───────┼─────┼────┼──────────┼─────┬────┬──────┬─┤
│3 │彭詩媛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29,985元│李宸安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4日17│18:16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8:28:00 │ │民國路167號 │易│
│ │ │時12分許致電彭│ │ │之帳戶 ├─────┼────┤元富證券花蓮│銓│
│ │ │詩媛,假冒FM時│ │ │ │108.4.24 │10,000元│分公司 │ │
│ │ │尚美鞋網站之工│ │ │ │18:28:49 │ │ │ │
│ │ │作人員,佯稱誤├─────┼────┤ ├─────┼────┼──────┤ │
│ │ │設為經銷商,須│108.4.24 │19,985元│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18:29 │ │ │18:34:29 │ │林森路256號 │ │
│ │ │作取消,彭詩媛├─────┼────┤ ├─────┼────┤台北富邦銀行│ │
│ │ │因而陷於錯誤,│108.4.24 │3,012元 │ │108.4.24 │3,000元 │花蓮分行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18:32 │ │ │18:35:20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4 │黃惠美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50,000元│謝君穎 │108.4.24 │5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4日15│16:04:06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6:13:41 │ │民國路163號 │易│
│ │ │時48分許以LINE│ │ │戶 │ │ │國泰世華商業│銓│
│ │ │通訊軟體聯繫黃├─────┼────┤ ├─────┼────┤銀行花蓮分行├─┤
│ │ │惠美,假裝黃惠│108.4.24 │50,000元│ │108.4.24 │50,000元│ │葉│
│ │ │美之朋友,佯稱│16:45:03 │ │ │16:50:47 │ │ │珈│
│ │ │欲借款,黃惠美│ │ │ │ │ │ │銘│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5 │粘寶云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29,987元│吳東倫 │108.4.24 │29,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4日19│20:01:22 │ │第一銀行之帳戶 │20:11:49 │ │公園路22號第│易│
│ │ │時01分許致電粘│ │ │ │ │ │一銀行花蓮分│銓│
│ │ │寶云,先後假冒│ │ │ │ │ │行 │ │
│ │ │HITO 本舖網站 ├─────┼────┤ ├─────┼────┼──────┤ │
│ │ │之業務及郵局人│108.4.24 │29,985元│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員,佯稱誤設為│20:21:31 │ │ │20:30:39 │ │中華路426號 │ │
│ │ │批發商,須至自│ │ │ ├─────┼────┤統一超商華原│ │
│ │ │動櫃員機操作取│ │ │ │108.4.24 │10,000元│門市 │ │
│ │ │消,粘寶云因而│ │ │ │20:31:40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6 │廖興隆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150,000 │蕭閔浩 │108.4.24 │6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3日15│14:25:53 │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4:43:09 │ │中山路188號 │俊│
│ │ │時15分許致電廖│ │ │之帳戶 │ │ │中華郵政花蓮│賢│
│ │ │興隆,假冒廖興│ │ │ │ │ │中山路郵局 │ │
│ │ │隆之朋友,佯稱│ │ │ ├─────┼────┼──────┤ │
│ │ │欲借款,廖興隆│ │ │ │108.4.24 │6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因此陷於錯誤,│ │ │ │14:48:34 │ │中山路408號 │ │
│ │ │而匯款。 │ │ │ │ │ │花蓮國安郵局│ │
│ │ │ │ │ │ ├─────┼────┼──────┤ │
│ │ │ │ │ │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 │ │ │ │14:58:07 │ │民國路103之2│ │
│ │ │ │ │ │ │ │ │號統一超商愛│ │
│ │ │ │ │ │ │ │ │民門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4 │1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 │ │ │ │15:02:03 │ │民國路167號 │ │
│ │ │ │ │ │ │ │ │元富證券花蓮│ │
│ │ │ │ │ │ │ │ │分公司 │ │
├─┼────┼───────┼─────┼────┼──────────┼─────┼────┼──────┼─┤
│7 │詹德浩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20,000元│胡晏齡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2日中│13:42:58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14:01:23 │ │民國路167號 │易│
│ │ │午時致電詹德浩│ │ │戶 │ │ │元富證券花蓮│銓│
│ │ │,假冒詹德浩之│ │ │ │ │ │分公司 │ │
│ │ │朋友,佯稱欲借│ │ │ │ │ │ │ │




│ │ │款,詹德浩因而│ │ │ │ │ │ │ │
│ │ │陷入錯誤,而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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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芳全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50,000元│胡晏齡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4日19│19:21:4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19:55:55 │ │林森路250號 │珈│
│ │ │時21分許以LINE│ │ │戶 │ │ │全家超商花蓮│銘│
│ │ │通訊軟體聯繫李│ │ │ │ │ │博愛門市 │ │
│ │ │芳全,假冒李芳│ │ │ ├─────┼────┼──────┤ │
│ │ │全之弟媳,佯稱│ │ │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欲借款,李芳全│ │ │ │19:59:01 │ │民國路163號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國泰世華花蓮│ │
│ │ │而匯款。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108.4.24 │10,000元│ │ │
│ │ │ │ │ │ │19:59:58 │ │ │ │
│ │ │ │ │ │ │ │ │ │ │
├─┼────┼───────┼─────┼────┼──────────┼─────┼────┼──────┼─┤
│9 │許孫巧培│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30,000元│簡文彥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4日14│18:00:4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18:09:18 │ │林森路250號 │珈│
│ │ │時43分許以LINE│ │ │戶 ├─────┼────┤全家超商花蓮│銘│
│ │ │通訊軟體聯繫許│ │ │ │108.4.24 │10,000元│博愛門市 │ │
│ │ │孫巧培,假冒許│ │ │ │18:11:42 │ │ │ │
│ │ │孫巧培之姐姐,│ │ │ │ │ │ │ │
│ │ │佯稱欲借款,許│ │ │ │ │ │ │ │
│ │ │孫巧陪因而陷於│ │ │ │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 │
├─┼────┼───────┼─────┼────┼──────────┼─────┼────┼──────┼─┤
│10│曾鈺芳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30,000元│吳東倫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4日17│18:37:44 │ │臺灣土地銀行之帳戶 │18:43:03 │ │民國路167號 │俊│
│ │ │時3分許致電曾 │ │ │ ├─────┼────┤元富證券花蓮│賢│
│ │ │鈺芳,先後假冒│ │ │ │108.4.24 │10,000元│分公司 │ │
│ │ │賣書網站之客服│ │ │ │18:43:56 │ │ │ │
│ │ │及郵局人員,佯├─────┼────┤ ├─────┼────┼──────┤ │
│ │ │稱取消交易,須│108.4.24 │30,000元│ │108.4.24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18:43:32 │ │ │18:46:23 │ │民國路163號 │ │
│ │ │作,曾鈺芳因而│ │ │ ├─────┼────┤國泰世華花蓮│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108.4.24 │9,000元 │分公司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18:47:14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11│趙苡惠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4 │1元 │吳東倫 │108.4.24 │17,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4日19│20:23:25 │ │臺灣土地銀行之帳戶 │20:26:16 │ │民國路163號 │俊│
│ │ │時19分許致電趙├─────┼────┤ │ │ │國泰世華花蓮│賢│
│ │ │苡惠,先後假冒│108.4.24 │17,505元│ │ │ │分公司 │ │
│ │ │X.O.X.O.之工作│20:26:09 │ │ │ │ │ │ │
│ │ │人員及郵局人員│ │ │ │ │ │ │ │
│ │ │,佯稱取消交易│ │ │ │ │ │ │ │
│ │ │,須至自動櫃員│ │ │ │ │ │ │ │
│ │ │機操作,趙苡惠│ │ │ │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12│完蕭阿勤│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50,000元│蕭閔浩 │108.4.25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108年4月25日中│13:20 │ │臺灣銀行之帳戶 │13:28:29 │ │民國路167號 │俊│
│ │ │午致電完蕭阿勤│ │ │ ├─────┼────┤元富證券花蓮│賢│
│ │ │,假冒完蕭阿勤│ │ │ │108.4.25 │20,000元│分公司 │ │
│ │ │之姪子,佯稱欲│ │ │ │13:29:19 │ │ │ │
│ │ │借款,完蕭阿勤│ │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108.4.25 │1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 │
│ │ │而匯款。 │ │ │ │13:31:04 │ │民國路163號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 │ │108.4.25 │50,000元│ │108.4.25 │20,000元│不詳 │李│
│ │ │ │14:58 │ │ │17:41:51 │ │ │俊│
│ │ │ │ │ │ ├─────┼────┤ │賢│
│ │ │ │ │ │ │108.4.25 │20,000元│ │ │
│ │ │ │ │ │ │17:42:54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5 │10,000元│ │ │
│ │ │ │ │ │ │17:44:08 │ │ │ │
├─┼────┼───────┼─────┼────┼──────────┼─────┼────┼──────┼─┤
│13│邱秋艷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40,000元│蕭閔浩 │108.4.25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5日某│13:00:27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3:11:07 │ │林森路258號 │珈│
│ │ │時以LINE通訊軟│ │ │戶 ├─────┼────┤統一超商鑫盈│銘│
│ │ │體聯繫邱秋艷,│ │ │ │108.4.25 │20,000元│佳門市 │ │
│ │ │假冒邱秋艷之朋│ │ │ │13:12:02 │ │ │ │
│ │ │友,佯稱欲借款│ │ │ │ │ │ │ │
│ │ │,邱秋艷因而陷│ │ │ │ │ │ │ │




│ │ │入錯誤而匯款。│ │ │ │ │ │ │ │
├─┼────┼───────┼─────┼────┼──────────┼─────┼────┼──────┼─┤
│14│彭素琴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50,000元│蕭閔浩 │108.4.25 │5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葉│
│ │ │108年4月25日12│14:16:46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14:24:06 │ │民國路163號 │珈│
│ │ │時許致電彭素琴│ │ │戶 │ │ │國泰世華花蓮│銘│
│ │ │,假冒彭素琴之│ │ │ │ │ │分公司 │ │
│ │ │姪女,佯稱欲借│ │ │ │ │ │ │ │
│ │ │款,彭素琴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15│羅季羚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5 │100,000 │曾寶玉 │108.4.25 │3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蔡│
│ │ │108年4月25日10│12:59:48 │元 │華南商業銀行之帳戶 │14:08:36 │ │中山路78號華│易│
│ │ │時25分許致電羅│ │ │ ├─────┼────┤南銀行花蓮分│銓│
│ │ │季羚,假冒羅季│ │ │ │108.4.25 │30,000元│行 │ │
│ │ │羚之朋友,佯稱│ │ │ │14:10:05 │ │ │ │
│ │ │欲借款,羅季羚│ │ │ ├─────┼────┼──────┼─┤
│ │ │因而陷於錯誤,│ │ │ │108.4.25 │20,000元│花蓮縣花蓮市│李│
│ │ │而匯款。 │ │ │ │14:12:19 │ │中山路124號 │俊│
│ │ │ │ │ │ ├─────┼────┤合庫銀行花蓮│賢│
│ │ │ │ │ │ │108.4.25 │19,000元│分行 │ │
│ │ │ │ │ │ │14:13:16 │ │ │ │
└─┴────┴───────┴─────┴────┴──────────┴─────┴────┴──────┴─┘
附表二:
┌─┬───────────────────────────────────┬───────────────────┐
│編│ 被害人受騙匯款時、地/帳戶 │ 車手提款時間/金額/地點 │
│ ├────┬───────┬─────┬─────┬──────────┼─────┬────┬──────┬─┤
│ │ 被害人 │ 受騙經過 │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人頭帳戶 │ 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車│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號│ │ │ 匯款時間 │ │ │ 提款時間 │ │ │手│
├─┼────┼───────┼─────┼─────┼──────────┼─────┼────┼──────┼─┤
│1 │王建翔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13,000元 │林詩鳳 │108.4.28 │3,000元 │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9│19:51:1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9:58:08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時25分許,利用│ │ │之帳戶 │ │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臉書、LINE等通│ │ │ │ │ │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108.4.28 │10,000元│ │ │
│ │ │機詐騙王建翔匯│ │ │ │19:59:09 │ │ │ │
│ │ │款。 │ │ │ │ │ │ │ │
├─┼────┼───────┼─────┼─────┼──────────┼─────┼────┼──────┼─┤




│2 │翁瑋婕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30,000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16│21:20:08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1:35:49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時53分許,利用│ │ │之帳戶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臉書、LINE等通│ │ │ │108.4.28 │10,000元│行 │ │
│ │ │訊軟體,以網拍│ │ │ │21:36:23 │ │ │ │
│ │ │方式佯裝販售手│ │ │ │ │ │ │ │
│ │ │機詐騙翁瑋婕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3 │黃奕傑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85元 │林詩鳳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108年4月28日19│21:54:22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1:59:27 │ │中正路28號華│珈│
│ │ │時39分許致電黃│ │ │之帳戶 ├─────┼────┤南銀行淡水分│銘│
│ │ │奕傑,先後假冒│ │ │ │108.4.28 │9,000元 │行 │ │
│ │ │網路樂天拍賣網│ │ │ │22:00:11 │ │ │ │
│ │ │站之員工及兆豐├─────┼─────┼──────────┼─────┼────┼──────┼─┤
│ │ │銀行行員,佯稱│108.4.28 │29,988元 │張思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之前網路購物誤│20:15:04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21:10 │ │中正路42-1號│俊│
│ │ │設為分期約定轉│ │ │之帳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帳,須至自動櫃│ │ │ │108.4.28 │10,000元│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20:21:36 │ │ │ │
│ │ │黃奕傑因而陷於├─────┼─────┼──────────┼─────┼────┼──────┼─┤
│ │ │錯誤,而依指示│108.4.28 │29,985元 │高志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操作自動櫃員機│22:03 │ │彰化銀行之帳戶 │22:09:31 │ │中正路42-1號│珈│
│ │ │匯款。 │ │ │ ├─────┼────┤淡水區農會 │銘│
│ │ │ │ │ │ │108.4.28 │9,000元 │ │ │
│ │ │ │ │ │ │22:10:09 │ │ │ │
│ │ │ ├─────┼─────┤ ├─────┼────┼──────┼─┤
│ │ │ │108.4.28 │99,999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 │22:35 │ │ │22:41:54 │ │中正路28號華│俊│
│ │ │ │ │ │ ├─────┼────┤南銀行淡水分│賢│
│ │ │ │ │ │ │108.4.28 │20,000元│行 │ │
│ │ │ │ │ │ │22:42:53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8 │20,000元│ │ │
│ │ │ │ │ │ │22:43:35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8 │20,000元│ │ │
│ │ │ │ │ │ │22:44:11 │ │ │ │
│ │ │ │ │ │ ├─────┼────┤ │ │
│ │ │ │ │ │ │108.4.28 │20,000元│ │ │




│ │ │ │ │ │ │22:44:46 │ │ │ │
│ │ │ ├─────┼─────┤ ├─────┼────┼──────┤ │
│ │ │ │108.4.29 │99,999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00:04 │ │ │00:22:44 │ │水源街一段14│ │
│ │ │ │ │ │ ├─────┼────┤5號淡水信用 │ │
│ │ │ │ │ │ │108.4.29 │20,000元│合作社 │ │
│ │ │ │ │ │ │00:23:15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 │ │ │00:25:58 │ │中山路123號 │ │
│ │ │ │ │ │ ├─────┼────┤中國信託淡水│ │
│ │ │ │ │ │ │108.4.29 │20,000元│分行 │ │
│ │ │ │ │ │ │00:26:57 │ │ │ │
│ │ │ │ │ │ ├─────┼────┼──────┤ │
│ │ │ │ │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 │ │ │00:29:13 │ │中山路93號臺│ │
│ │ │ │ │ │ │ │ │灣銀行淡水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108.4.29 │10,985元 │ │108.4.29 │11,000元│新北市淡水區│ │
│ │ │ │00:34 │ │ │00:38:21 │ │中山路76號台│ │
│ │ │ │ │ │ │ │ │新銀行淡水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108.4.28 │29,985元 │黃佩萱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 │21:09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21:16:59 │ │中正路42-1號│俊│
│ │ │ │ │ │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 │ │ │ │108.4.28 │10,000元│ │ │
│ │ │ │ │ │ │21:17:27 │ │ │ │
│ │ │ ├─────┼─────┤ ├─────┼────┼──────┼─┤
│ │ │ │108.4.28 │29,000元 │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葉│
│ │ │ │21:42 │ │ │21:55:45 │ │中正路28號華│珈│
│ │ │ │ │ │ ├─────┼────┤南銀行淡水分│銘│
│ │ │ │ │ │ │108.4.28 │9,000元 │行 │ │
│ │ │ │ │ │ │21:56:30 │ │ │ │
│ │ │ ├─────┼─────┤ ├─────┼────┼──────┼─┤
│ │ │ │108.4.29 │29,988元 │ │108.4.29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 │00:18 │ │ │00:31:27 │ │中山路106號 │俊│
│ │ │ │ │ │ ├─────┼────┤國泰世華淡水│賢│
│ │ │ │ │ │ │108.4.29 │20,000元│分行 │ │




│ │ │ │ │ │ │00:33:04 │ │ │ │
│ │ │ ├─────┼─────┤ ├─────┼────┤ │ │
│ │ │ │108.04.29 │24,985元 │ │108.4.29 │15,000元│ │ │
│ │ │ │00:26 │ │ │00:33:54 │ │ │ │
├─┼────┼───────┼─────┼─────┼──────────┼─────┼────┼──────┼─┤
│4 │高郁富 │詐欺機房成員於│108.4.28 │29,980元 │張思卉 │108.4.28 │20,000元│新北市淡水區│李│
│ │ │108年4月28日20│21:07:12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1:15:46 │ │中正路42-1號│俊│
│ │ │時6分許致電高 │ │ │之帳戶 ├─────┼────┤淡水區農會 │賢│
│ │ │郁富,先後假冒│ │ │ │108.4.28 │10,000元│ │ │
│ │ │飛樂科技拍賣網│ │ │ │21:16:13 │ │ │ │
│ │ │站員工及中國信│ │ │ │ │ │ │ │
│ │ │託行員,佯稱因│ │ │ │ │ │ │ │
│ │ │作業疏失,會重│ │ │ │ │ │ │ │
│ │ │複扣款,須至自│ │ │ │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取│ │ │ │ │ │ │ │
│ │ │消,高郁富因而│ │ │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
│ │ │員機匯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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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