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79號
HLHM,109,上訴,79,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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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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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