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上易字,109年度,32號
HLHM,109,原上易,32,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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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順隆




選任辯護人 劉彥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
年度原易字第14號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已於110年3月2日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李昱
賢具狀表示訴訟上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請求本院再開辯論,審
酌其所述事由等情,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0年4月6日上午10時
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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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