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13年度,24號
TNHV,113,家上,24,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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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未成年子女安全。
五、其他事項:
 ㈠如遇未成年子女學校辦理之活動及相關比賽等,親權人應通 知會面交往人相關資訊,兩造應盡力配合使未成年子女參與 。於會面交往期間,若逢未成年子女需上才藝班、學校課程 (含營隊、活動、課後輔導或返校日等),會面交往人應負 責接送。
 ㈡會面交往人得於每週週一、三、五下午6時起至7時止,與未 成年子女通話或視訊,兩造應互予協助。
 ㈢上開所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非經兩造同意(如非偶爾 變更,而係經常、重大之改變,兩造應留存變更後之書面協 議以杜爭議),或經法院裁定變更,不得任意主張變更、延 期或保留;兩造均應積極、主動配合及遵守他方之會面交往 。兩造及未成年子女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等聯繫方式,應 於變更後5日內確實通知他方。
 ㈣於會面交往時,親權人應一併交付子女之衣物、健保卡或其 他個人用品、藥物等一切日常必需品予會面交往人;會面交 往人於交還子女時,亦應一併返還上開物品予親權人。子女 於會面交往中患病、遭遇事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會面交往 人應通知親權人並為適當之就醫。
 ㈤兩造及其親友均不得為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亦不得 灌輸子女反抗對造之觀念。
 ㈥未成年子女年滿14歲後,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應遵重未 成年子女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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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