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 王英仁 王英才 王淑媛 王素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昆銘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蔡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之。二、原定民國109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取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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