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綜上所述,上訴人忠孝國中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仍繼續無權占用上訴人台南 集義公司所有之系爭土地,迄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止,始將系爭土地交還上訴 人台南集義公司管領。從而,上訴人台南集義公司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上訴人忠孝國中給付二千二百十七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元,及其中一千 五百三十五萬一千七百四十五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即一百八十 八萬七千二百二十二元(計算式如附表二編號五⑴所示),為上訴人忠孝國中敗 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人忠孝國中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 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超過一千五百五十六萬八千三百零三元之准 許部分,即六百六十萬四千四百二十四元(計算式如附表二編號五⑵所示),原 審判命上訴人忠孝國中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人忠孝國中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上 訴人台南集義公司請求上訴人忠孝國中及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再連帶給付一百八 十八萬七千二百二十二元,及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 人台南集義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台南市立忠孝國民中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台南 集義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楊 省 三
~B3 法官 李 素 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 鈴 香
~F0
~T40
附表二:
┌──┬────────────┬────────────────────┐
│編號│期 間 │計算式(金額: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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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八│6800(申報地價)×16229㎡(占用面積)× │
│ │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5%(年率)×1又103/365(年數)=0000000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二 │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10200×16229×4%×1又3/12=0000000 │
│ │年九月三十日止 │ps 0000000(原審認定應給付金額)-0000000│
│ │ │ =0000000元 │
│ │ │ │
├──┼────────────┼────────────────────┤
│三 │九十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一│10200×16229×4%×1又11/365=0000000 │
│ │年十月十一日止 │ps 0000000(原審認定應給付金額)-0000000│
│ │ │ =852623元 │
├──┼────────────┴────────────────────┤
│四 │一 + 二 = 一千五百三十五萬一千七百四十五元 │
├──┼─────────────────────────────────┤
│五 │一 + 二 + 三 = 二千二百十七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元 │
│ │ps ⑴00000000(原審認定忠孝國中應給付之全部金額)-00000000 │
│ │ =0000000元(原判決應予廢棄部分) │
│ │ ⑵00000000-00000000(已確定部分)=0000000(忠孝國中應再給付之 │
│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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