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再字,106年度,37號
TNHV,106,聲再,37,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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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7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
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
,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經查:㈠聲請人於106年7月
21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
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再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狀及上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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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