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106年度,78號
TNHV,106,抗,78,20170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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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8號
抗 告 人
即異 議 人 王林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執事
聲字第85號)提起抗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之法定代理人「蔡興治」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裕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二、查本院首揭106年6月16日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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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