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勞上字,106年度,2號
TNHV,106,重勞上,2,2020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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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上訴人 王科文
王承豐

張光輝
李明福

鄭志清
呂富貴
王樹山

何智豪
謝耀明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
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
益各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所示,應各徵如附表所示第三審裁判
費,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等應暫繳之第三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
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
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
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
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 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補繳之金額 1 王科文 679,057元 11,070元 3,690元 2 王承豐 516,331元 8,430元 2,810元 3 張光輝 1,110,561元 18,132元 6,044元 4 李明福 1,733,427元 27,339元 9,113元 5 謝耀明 905,962元 14,865元 4,955元 6 鄭志清 447,349元 7,275元 2,425元 7 呂富貴 2,017,225元 31,497元 10,499元 8 王樹山 1,258,232元 20,211元 6,737元 9 何志豪 387,186元 6,285元 2,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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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