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4年度,143號
TNHV,114,上,143,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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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良倩【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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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