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保留款,並賠償被上訴人之損失。是以,被上訴人已無 積欠上訴人任何工程款,上訴人仍為本件之請求,為無理 由。上訴人之請求既無理由,則被上訴人為抵銷之主張, 即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終止前之承攬報酬請求權,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14,575,981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 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併予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時程表
┌────┬────────┬───────┬───────────┐
│日期 │事件 │頁碼 │本院認定 │
├────┼────────┼───────┼───────────┤
│90/11/5 │①佐邦與亦慶公司│①一審卷1第15 │ │
│ │ 簽訂工程合約書│ -17頁 │ │
│ │②佐邦與亦慶公司│②一審卷1第30 │ │
│ │簽訂系爭工程承攬│ 頁 │ │
│ │放棄書 │ │ │
├────┼────────┼───────┤ │
│92/2/10 │亦慶公司與興生公│ 一審卷1第32- │ │
│ │司簽訂工程合約書│ 53頁 │ │
├────┼────────┼───────┼───────────┤
│92/8/11 │第75期估驗 │一審卷2第22頁 │①上訴人未通過驗收。 │
│ │ │ │②累計工程款金額為 │
│ │ │ │ 14,759,030元(見原審│
│ │ │ │ 卷2第145頁黃色螢光筆│
│ │ │ │ 所示部分) │
├────┼────────┼───────┼───────────┤
│92/10/6 │系爭植栽工程施作│一審卷1第291頁│施工進度達100%,有植 │
│ │進度達100% │附件 │栽嚴重枯死,生長不良,│
│ │ │ │須補種。 │
│ │ │ │ │
├────┼────────┼───────┼───────────┤
│93/1/3 │第76期估驗 │一審卷2第26頁 │上訴人未通過驗收。 │
├────┼────────┼───────┼───────────┤
│93/2/23 │枯死植栽數量清點│一審卷2第43至 │枯死植栽數量清點金額為│
│~ │ │53 頁 │6,481,498元。 │
│93/2/24 │ │ │ │
│ │ │ │ │
├────┼────────┼───────┼───────────┤
│93/2底 │召開協調會 │更二卷1第120、│系爭合約合意終止,上訴│
│ │ │121頁 │人自此退出工地。 │
├────┼────────┼───────┼───────────┤
│93/3/18 │第75期估驗撥款 │一審卷2第81頁 │第75期驗收通過。 │
├────┼────────┼───────┼───────────┤
│93/3/24 │第76期估驗撥款 │一審卷2第81頁 │第76期驗收通過。 │
├────┼────────┼───────┼───────────┤
│93/6/9 │第77期估驗 │一審卷2第30頁 │ │
├────┼────────┼───────┼───────────┤
│93/7/12 │第77期估驗撥款 │一審卷2第81頁 │第77期驗收通過。 │
├────┼────────┼───────┼───────────┤
│94/1/21 │系爭總工程驗收合│一審卷1第291頁│依台南市政府函文記載:│
│ │格(含植栽、泥作│ │94年1月21日總工程驗收 │
│ │、道路及其他和順│ │合格,保固期間自94年1 │
│ │寮農場區段公共工│ │月21日起算3年,至97年1│
│ │程) │ │月21日止。(見原審卷1 │
│ │ │ │第291頁) │
├────┼────────┼───────┼───────────┤
│94/9/12 │亦慶公司開立予曾│二審卷第106、 │ │
│ │世興40 萬元之支 │107 頁 │ │
│ │票兌現 │ │ │
│ │ │ │ │
├────┼────────┼───────┤ │
│95/6/7 │佐邦公司註銷登記│ │ │
│ │ │ │ │
├────┼────────┼───────┤ │
│96/1/21 │上訴人聲請支付命│ │ │
│ │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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