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2年度,11號
TNHV,102,重上更(二),11,20140605,2

2/2頁 上一頁


元、100萬元、64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40萬元、36萬 元、90萬元,金額總計為20,367,981元(見本院更二卷第18 7頁),而上訴人就上揭部份中於83年間、85年3月26日、85 年12月18日、91年2月6日、同年4月15日、同年9月18日、93 年7月19日,依序給付上訴人2,643,763元、24,218元、530 萬元、64萬元、100萬元、140萬元、90萬元,金額總計為11 ,907,981元(見本院更二卷第205頁)部分並不爭執,從而 被上訴人等應給付上訴人金額16,232,880元中,就其中11,9 07,981元部分,已舉證證明業已清償。
㈡依上訴人爭執被上訴人等已給付上訴人部分【即①85年12月 16日給付500萬元(480萬元及20萬元),②88年3月19日給 付110萬元、③88年5月20日給付100萬元、④91年3月9日給 付100萬元、⑤93年2月20日給付36萬元】,核計似有846萬 元之差額,惟查:
⑴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即起訴事實)已盡證明之責 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新事實而為反 對之主張者,則原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 此乃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0917號、 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及同院72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74 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判決參照)。關於上訴人爭執被上訴 人主張其中④91年3月9日給付100萬元部分,業據被上訴 人提出收據為證,上訴人空言否認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揆 諸前述,此部份應以被上訴人之主張為可採。
⑵另關於就其中被上訴人於85年12月16日給付上訴人400萬 元部分,業據被上訴人於本院更一審已列為不爭執事項第 七項,參以上訴人於相關刑事案件所提之刑事補充自訴理 由狀(96年9月5日)亦記載:「自訴人先父王猛94年06 月亡故前,自訴人分得之土地買賣價金⑴85年12月18日台 南六信所開本票400萬元⑵88年3月19日轉帳取得110萬元 ⑶88年5月20日票據交換取得100萬元⑷91年04月15日票據 交換取得100萬元⑸91年09月18日票據交換取得140萬元⑹ 93年2月20日取得現金36萬元⑺93年7月19日票據交換取得 90萬元⑻94年01月17日票據交換取得112萬元,計1088萬 元(證四),自訴人收取價金後皆有簽收據交付被告王秋 蓮轉交王鄭美月。」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85頁),即就 88年3月19日給付110萬元、88年5月20日給付100萬元、93 年2月20日給付36萬元,亦據上訴人於刑事程序中自承收 到相關款項,且多為經由票據交換取得無訛,據上,上訴 人對於前審已列為不爭執事項或已自承之事項,於本院審 理時又予以否認,前後供述不一,是否可採,已非無疑。



再者,上訴人對於前揭爭執部份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揆諸 前述,此部份上訴人之抗辯尚無法遽認為可採。 ⑶又如前述,被上訴人等應給付上訴人金額16,232,880元中 ,就其中11,907,981元部分,已舉證證明業已清償。其間 之差額僅有四百餘萬元,若加計上開上訴人已不爭執或自 承部份業經票據交換取得部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金額 已逾應交付之16,232,880元。
㈢再者,本件上訴人對於訴外人王猛過世(93年08月16日)前 就被上訴人等出售系爭土地均有與之定期核算,並分得一半 之買賣價金乙事,於民事起訴狀、原審言詞辯論中,甚至於 其另件所提之刑事自訴理由狀,均一致為明確之表示,茲分 述如下:
⑴觀之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民事起訴狀、97年10月30日 民事聲請狀已分別自陳:「上開土地因原告(即上訴人 )之亡兄死亡,由被告(即被上訴人)等六人依法繼承, 但事實上原告仍有一半之所有權。故上開土地分割出售時 ,先父健在期間,被告等均會定期核算,由被告王鄭美月 出面交付其中一半予原告。按上開土地為墓地,自民國 七十年起均分割為小塊供墓地使用,而按每坪新台幣四萬 元出售。上述分割出售而分出一半給原告之情形,亦因先 父健在而維持不變。詎至先父往生後,被告等雖曾連續 出售土地,‧‧」等語(見原審卷㈠第03頁反面);「 ‧‧王猛於生前在原告與被告之繼承人王吉雄面前明示系 爭土地理應登記為兩兄弟共有,惟自早就信託登記為王吉 雄名義所有,乃指示而約定出售土地時,價金應由兩兄弟 平分。果然於先父王猛健在時,均照約定於每次售地時, 將價金均平分給兩兄弟,甚至王吉雄因故往生後,被告等 仍照先父王猛生前之約定,將售地之一半價金給付原告。 直至先父亦往生後,被告等始違背先父生前指示之約定, 不為給付,‧‧」等情(見原審卷㈡第17頁);另於原審 言詞辯論期日(98年5月6日)陳稱:「‧‧我父親在世時 ,被告等人都有按約定付給我,但父親王猛過世後,他們 就不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0103頁)。復於民 事陳述意見狀(98年08月28日)陳稱:「查系爭坐落台南 市○區○○段0000號,前於51年間由原告先父王猛購得後 ,直到70年間才委由許炳欽負責規劃出售做為墓園使用, 嗣再由被告王鄭美月與原告會算,並將每年度出售土地所 得金額給付一半予原告,同時被告王鄭美月也會要求原告 簽收單據以為憑證,‧‧」等語無訛在卷(見本院更一卷 第90至91頁)。




⑵又上訴人向原審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侵占之自訴案件(96 年度自字第12號)時,於自訴狀(96年06月21日)中已明 文載稱:「由於上開土地被開發給墳墓用地,自此,自 民國七十年起均分為小塊出售(每坪新台幣04萬元)供墳 地之用,而先父健在時被告等出售土地均會定期核算後, 由被告王秋蓮出面交付其中之一半予自訴人,而此種關係 亦因先父健在而不變。」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81頁)。 又於刑事聲請狀(96年07月17日)載明:「待證事實:證 人係自訴人姊妹,知悉坐落台南市○區○○段000地號面 積7856.35平方公尺土地是早年母親標會所得會錢加上爸 爸出一點錢所買,‧‧因哥哥當年才十多歲,根本沒有財 力購買上開土地,哥哥早逝,但爸爸在世時,嫂嫂不敢違 逆爸爸意思,豈料,爸爸過世後,嫂嫂等人逕將土地占為 己有,出賣價金占為己有。」等情(見本院更一卷第82頁 )。再於該刑事案件準備程序(96年07月23日)指訴:「 ‧‧上開土地開發為墳墓用地後,自民國70年起分割為小 塊出售,自訴人父親健在時,被告等出售土地均會定期核 算後,由被告王秋蓮出面交付其中之一半予自訴人,但被 告之父親於民國94年06月往生後,被告等即連續侵占出售 土地之款項共37筆,‧‧」「被告等是在其父親過世後均 沒有結算給自訴人。我們是一年結算一次,在年底結算。 有(指93年07月是否有結算),因我兒子臨時要用錢,我 請他們先拿部分的款項給我。我有十年來的資料,是到了 後來沒有結算給我。」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83至84頁) 。復於所提之刑事補充自訴理由狀(96年9月5日)記載: 「系爭土地被開發供墳墓用地,自民國70年代起分割為 小塊出售,‧‧多由建造墳墓水泥工許炳欽仲介買賣,王 猛還吩咐許炳欽如每仲介一筆成交必須向自訴人和王吉雄 二兄弟講清楚細節,‧‧賣得價金兄弟平分,王吉雄亡故 後,被告王秋蓮仍依王猛之命將賣得價金交付二分之一給 自訴人,直至王猛亡故後,被告即將賣得價金全部侵占入 己,未分給自訴人。」等情(見本院更一卷第85頁)。另 於該刑事案件準備程序(96年09月14日)指訴:「上開土 地開發為墳墓用地後,自民國70年起分割為小塊出售,自 訴人父親健在時,被告等出售土地均會定期核算後,由被 告王秋蓮出面交付其中之一半予自訴人,但被告之父親往 生後,被告等即連續侵占出售土地之款項共37筆…」等語 (見本院更一卷第87頁)。
⑶由上述資料中上訴人先後已自承王猛健在時,被上訴人等 出售土地均會定期核算,既是「定期核算」,衡情雙方都



有一一核對細目再予結算;據此,若上訴人發現有於王猛 過世前未經核算之部分,理應於原審審理時提出主張並為 追加請求方是,惟其並未如此。又上訴人既一再明確陳述 被上訴人等在王猛生前均有依照約定給付所出售土地價款 一半予上訴人等語,並無辭句模糊或模稜兩可之情形,則 依一般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念對通常言語、文字文義之解釋 ,並參諸對於表意人所為表示行為之言語、文字或舉動之 解釋,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 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 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 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以觀,究其當時之真意,顯非僅係單純表示被上訴人王鄭 美月等於王猛過世後未再付款之意,而係區別二部分即於 王猛過世前,被上訴人確實均有核算給付一半之買賣系爭 土地價款;而於王猛去世後,被上訴人等則拒絕再給付之 表示,應堪認定。至上訴人於本院就原審確定勝訴部分外 ,竟否認其先前所述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明顯與原判決確 定部分所認基礎事實相牴觸,二者勢將互為齟齬不合,且 顯然互相矛盾外,其抗辯是否可採實非無疑。
㈣參互以觀,上訴人既先後自陳在訴外人王猛於93年8月16日 過世前,被上訴人等皆有依其與王猛間有關系爭信託契約之 約定,將系爭土地出售價金之半數給付予上訴人;且被上訴 人於本院審理時就應給付上訴人金額16,232,880元中,其中 11,907,981元部分,已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至其餘部分雖為 上訴人所爭執,然若加計上開上訴人於更一審已不爭執或自 承部份業經票據交換取得部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金額已 逾應交付之16,232,880元,從而被上訴人辯稱:兩造對於王 猛在世時就已出售之系爭土地均已核算明確,並由渠等將出 售系爭土地之一半價金給付予上訴人等語,應非虛妄,而堪 信為真實。則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於訴外人王猛過世前出售系 爭土地之金額即32,465,760元部分,再對被上訴人請求分配 價金利益之半數,尚屬無據。
(三)訴外人王猛過世後出售土地之總金額部分: 查被上訴人等於王猛過世後出售系爭土地所得之金額為9,43 9,960元,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訴人既得請求享有出售 系爭土地價金利益之半數,其金額為4,719,980元(即9,439 ,960÷2=4,719,980),再扣減被上訴人等已於94年1月17 日交付上訴人之112萬元,被上訴人等應給付上訴人之金額 為3,599,980元(即4,719,980-1,120,000=3,599,980)( 此部分如前述業已判決確定)。




(四)綜上,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等請求給付之金額為3,599,980 元,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
伍、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本於信託契約所衍生之利益分配請求 權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等給付,除已確定部分即於 3,599,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08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之本息範圍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從而上訴人 上訴及於本院前審為訴之追加請求判決:被上訴人等應再給 付上訴人8,292,880元(即上訴部分為1,889,056元,追加部 分為6,403,82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其於本院就追加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原審就上揭不應准許(即起訴請求)部分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准如上訴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於 本院前審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等應給付6,403,824元,及自99 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 按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金額既如上述,超逾部分均屬無據,是 其所為之追加,仍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其於本院就追加部 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提出 之證據資料,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院所為前開論斷,自無 逐一審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現所有權│原 所 有 權 人│持 分 │坪 數│買賣價金 │移轉登記│
│ │人或買受│ │ │ │ │日期 │
│ │人 │ │ │ │ │ │
├──┼────┼─────────┼───────┼────┼─────┼────┤
│001 │林榮豐王鄭美月王秋蓮、│ 366/6000 │145.223 │5,808,920 │83.09.15│
│ │ │王郁雯王秋婷、 │ │ │ │ │
│ │ │王依璇王信傑 │ │ │ │ │
├──┼────┼─────────┼───────┼────┼─────┼────┤
│002 │中華民國│王鄭美月 │3/6000 │1.19 │47,600 │85.02.14│
├──┼────┼─────────┼───────┼────┼─────┼────┤
│003 │許炳欽王秋蓮王郁雯、 │1160/10000 │275.68 │11,045,480│85.12.05│
│ │ │王秋婷王依璇 │ │ │ │ │
├──┼────┼─────────┼───────┼────┼─────┼────┤
│004 │吳佳峰王秋婷 │842/100000 │20.045 │801,800 │90.02.10│
├──┼────┼─────────┼───────┼────┼─────┼────┤
│005 │莫素娟王秋婷 │421/100000 │10.022 │400,880 │90.03.16│
├──┼────┼─────────┼───────┼────┼─────┼────┤
│006 │林志鴻 │王秋婷 │421/100000 │10.022 │400,880 │90.03.16│
├──┼────┼─────────┼───────┼────┼─────┼────┤
│007 │郭建輝王秋婷 │421/100000 │10.022 │400,880 │90.05.05│
├──┼────┼─────────┼───────┼────┼─────┼────┤
│008 │許書銘王秋婷 │421/100000 │10.022 │400,880 │90.05.05│
├──┼────┼─────────┼───────┼────┼─────┼────┤
│009 │顏錦櫻 │王秋婷 │673/100000 │16.022 │640,880 │90.05.10│
├──┼────┼─────────┼───────┼────┼─────┼────┤
│010 │吳鄭雀娥│王秋婷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0.07.13│
├──┼────┼─────────┼───────┼────┼─────┼────┤
│011 │陳宏彬王秋蓮王秋婷 │4038/600000 │16.022 │640,880 │90.08.20│
├──┼────┼─────────┼───────┼────┼─────┼────┤




│012 │黃聖傑王秋蓮王秋婷 │2526/600000 │10.022 │400,880 │90.08.20│
├──┼────┼─────────┼───────┼────┼─────┼────┤
│013 │張程淑真王秋蓮 │1260/600000 │4.999 │199,960 │91.01.10│
├──┼────┼─────────┼───────┼────┼─────┼────┤
│014 │程淑蓮王秋蓮 │1260/600000 │4.999 │199,960 │91.01.10│
├──┼────┼─────────┼───────┼────┼─────┼────┤
│015 │陳子鳳王秋婷 │840/600000 │3.332 │133,280 │91.01.25│
├──┼────┼─────────┼───────┼────┼─────┼────┤
│016 │陳子良王秋婷 │840/600000 │3.332 │133,280 │91.01.25│
├──┼────┼─────────┼───────┼────┼─────┼────┤
│017 │陳子衍王秋婷 │840/600000 │3.332 │133,280 │91.01.25│
├──┼────┼─────────┼───────┼────┼─────┼────┤
│018 │陳子鳳王秋蓮 │842/600000 │3.332 │133,280 │91.02.08│
├──┼────┼─────────┼───────┼────┼─────┼────┤
│019 │陳子良王秋蓮 │842/600000 │3.332 │133,280 │91.02.08│
├──┼────┼─────────┼───────┼────┼─────┼────┤
│020 │陳子衍王秋蓮 │842/600000 │3.332 │133,280 │91.02.08│
├──┼────┼─────────┼───────┼────┼─────┼────┤
│021 │吳淑惠 │王秋蓮 │1009/600000 │4 │160,000 │91.02.25│
├──┼────┼─────────┼───────┼────┼─────┼────┤
│022 │吳明仁王秋蓮 │1009/600000 │4 │160,000 │91.02.25│
├──┼────┼─────────┼───────┼────┼─────┼────┤
│023 │吳明川王秋蓮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2.25│
├──┼────┼─────────┼───────┼────┼─────┼────┤
│024 │吳明正王秋蓮 │1009/600000 │4 │160,000 │91.03.12│
├──┼────┼─────────┼───────┼────┼─────┼────┤
│025 │吳明哲 │王秋蓮 │1009/600000 │4 │160,000 │91.03.12│
├──┼────┼─────────┼───────┼────┼─────┼────┤
│026 │吳王清梅│王秋蓮 │1009/600000 │4 │160,000 │91.03.12│
├──┼────┼─────────┼───────┼────┼─────┼────┤
│027 │葉新茂王秋蓮 │1260/600000 │4.999 │199,960 │91.02.25│
├──┼────┼─────────┼───────┼────┼─────┼────┤
│028 │葉新臺王秋蓮 │1260/600000 │4.999 │199,960 │91.02.25│
├──┼────┼─────────┼───────┼────┼─────┼────┤
│029 │陳靜修王秋蓮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3.25│
├──┼────┼─────────┼───────┼────┼─────┼────┤
│030 │張明正王秋蓮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4.25│
├──┼────┼─────────┼───────┼────┼─────┼────┤
│031 │楊森喬王秋蓮王郁雯 │490/600000 │1.944 │77,760 │91.04.25│
├──┼────┼─────────┼───────┼────┼─────┼────┤




│032 │楊光磊王郁雯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4.25│
├──┼────┼─────────┼───────┼────┼─────┼────┤
│033 │江信娟 │王郁雯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1.06.05│
├──┼────┼─────────┼───────┼────┼─────┼────┤
│034 │侯榮原王郁雯 │2523/600000 │10 │400,000 │91.07.10│
├──┼────┼─────────┼───────┼────┼─────┼────┤
│035 │鄧聖輝王郁雯 │2523/100000 │10 │400,000 │91.07.10│
├──┼────┼─────────┼───────┼────┼─────┼────┤
│036 │林耀鴻王郁雯 │463/100000 │11.022 │440,880 │92.10.27│
├──┼────┼─────────┼───────┼────┼─────┼────┤
│037 │黃曠仁王郁雯 │210/100000 │4.999 │199,960 │92.10.27│
├──┼────┼─────────┼───────┼────┼─────┼────┤
│038 │蕭士銓王鄭美月 │462/100000 │10.998 │439,920 │92.10.28│
├──┼────┼─────────┼───────┼────┼─────┼────┤
│039 │劉貴文王郁雯 │670/100000 │15.95 │638,000 │92.11.10│
├──┼────┼─────────┼───────┼────┼─────┼────┤
│040 │黃義峰王郁雯 │210/600000 │4.999 │199,960 │92.11.10│
├──┼────┼─────────┼───────┼────┼─────┼────┤
│041 │黃淑卿王郁雯王依璇 │210/600000 │4.999 │199,960 │92.12.05│
├──┼────┼─────────┼───────┼────┼─────┼────┤
│042 │洪南吉王郁雯王依璇 │210/600000 │4.999 │199,960 │92.12.26│
├──┼────┼─────────┼───────┼────┼─────┼────┤
│043 │陳立昌王郁雯王依璇 │841/100000 │20.021 │800,840 │92.12.26│
├──┼────┼─────────┼───────┼────┼─────┼────┤
│044 │陳淑玲 │王依璇 │462/100000 │10.998 │439,920 │93.01.06│
├──┼────┼─────────┼───────┼────┼─────┼────┤
│045 │王欽程王依璇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1.30│
├──┼────┼─────────┼───────┼────┼─────┼────┤
│046 │王盈富王依璇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1.30│
├──┼────┼─────────┼───────┼────┼─────┼────┤
│047 │趙高恩 │王依璇 │210/100000 │4.999 │199,960 │91.03.09│
├──┼────┼─────────┼───────┼────┼─────┼────┤
│048 │趙培皓 │王依璇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3.09│
├──┼────┼─────────┼───────┼────┼─────┼────┤
│049 │謝江松王依璇 │420/100000 │9.998 │399,920 │93.03.10│
├──┼────┼─────────┼───────┼────┼─────┼────┤
│050 │林嘉男王鄭美月 │420/100000 │9.998 │399,920 │93.04.27│
├──┼────┼─────────┼───────┼────┼─────┼────┤
│051 │孫郁明王依璇 │336/100000 │7.999 │319,960 │93.05.10│
├──┼────┼─────────┼───────┼────┼─────┼────┤




│052 │王婉玲王依璇 │336/100000 │7.999 │319,960 │93.05.10│
├──┼────┼─────────┼───────┼────┼─────┼────┤
│053 │張志中王依璇 │1514/100000 │36.043 │1,441,720 │93.09.26│
├──┼────┼─────────┼───────┼────┼─────┼────┤
│054 │曾崇凱王鄭美月王依璇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9.30│
├──┼────┼─────────┼───────┼────┼─────┼────┤
│055 │曾暉雯 │王鄭美月王依璇 │210/100000 │4.999 │199,960 │93.09.30│
├──┼────┼─────────┼───────┼────┼─────┼────┤
│056 │林晏如 │王鄭美月 │420/100000 │9.998 │399,920 │93.11.15│
├──┼────┼─────────┼───────┼────┼─────┼────┤
│057 │陳嘉年 │王鄭美月 │210/100000 │4.999 │199,960 │94.03.20│
├──┼────┼─────────┼───────┼────┼─────┼────┤
│058 │陳聿修王鄭美月 │210/100000 │4.999 │199,960 │94.03.20│
├──┼────┼─────────┼───────┼────┼─────┼────┤
│059 │梁文仁王鄭美月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3.24│
├──┼────┼─────────┼───────┼────┼─────┼────┤
│060 │梁文榮王鄭美月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3.24│
├──┼────┼─────────┼───────┼────┼─────┼────┤
│061 │梁文達王鄭美月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3.24│
├──┼────┼─────────┼───────┼────┼─────┼────┤
│062 │梁文常王鄭美月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3.24│
├──┼────┼─────────┼───────┼────┼─────┼────┤
│063 │邱俊榮王鄭美月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4.25│
├──┼────┼─────────┼───────┼────┼─────┼────┤
│064 │戴榮輝王鄭美月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4.25│
├──┼────┼─────────┼───────┼────┼─────┼────┤
│065 │石明璋王信傑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
├──┼────┼─────────┼───────┼────┼─────┼────┤
│066 │石明玉王信傑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
├──┼────┼─────────┼───────┼────┼─────┼────┤
│067 │吳依正 │王信傑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
├──┼────┼─────────┼───────┼────┼─────┼────┤
│068 │施振坤王鄭美月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
├──┼────┼─────────┼───────┼────┼─────┼────┤
│069 │吳承霖王鄭美月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
├──┼────┼─────────┼───────┼────┼─────┼────┤
│070 │吳俊甫王鄭美月 │420/100000 │9.998 │399,920 │94.05.10│
├──┼────┼─────────┼───────┼────┼─────┼────┤
│071 │陳德欽王鄭美月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5.10│
├──┼────┼─────────┼───────┼────┼─────┼────┤




│072 │王訓誠王鄭美月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5.10│
├──┼────┼─────────┼───────┼────┼─────┼────┤
│073 │郭惠姿王鄭美月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5.10│
├──┼────┼─────────┼───────┼────┼─────┼────┤
│074 │謝麗虹王鄭美月 │105/100000 │2.499 │99,960 │94.05.10│
├──┼────┼─────────┼───────┼────┼─────┼────┤
│075 │陳勝彥王依璇王信傑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7.16│
├──┼────┼─────────┼───────┼────┼─────┼────┤
│076 │陳南州王依璇王信傑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7.16│
├──┼────┼─────────┼───────┼────┼─────┼────┤
│077 │莊陳清美王鄭美月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7.27│
├──┼────┼─────────┼───────┼────┼─────┼────┤
│078 │楊青峯王信傑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8.05│
├──┼────┼─────────┼───────┼────┼─────┼────┤
│079 │蔡鴻禕王鄭美月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08.08│
├──┼────┼─────────┼───────┼────┼─────┼────┤
│080 │許瑜珊王鄭美月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12.25│
├──┼────┼─────────┼───────┼────┼─────┼────┤
│081 │許瑜真王鄭美月 │2520/600000 │9.998 │399,920 │94.12.25│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