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件1:臺大醫院107年10月29日校附醫秘字第1070905319號函及所附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原審卷二第17至19頁) 病人於103年6月13日送至成大醫院急診,主訴從2樓跌落1樓,檢查顯示昏迷指數E3M5V5。電腦斷層顯示顏面骨骨折與少量硬腦膜下出血,並診斷為Dandy-WalkerVarient與水腦症,並接受保守療法。病人於103年7月3日接受腦腹膜分流手術。根據病歷記載,病人受傷前智力有輕微延遲,術後穩定,104年6月復健科病歷記錄其步伐穩定、反應遲鈍,記憶力差。函詢事項,敬復如下: 一、根據病歷,病人有先天性水腦症,後因外傷導致惡化。綜前所述,病人殘障原因應是先天性疾病佔大部份原因,但亦無法排除外傷造成惡化。 二、電腦斷層顯示顏面骨骨折與少量硬腦膜下出血(此傷勢為103年6月13日造成),並診斷為Dandy-WalkerVari-ent與水腦症(此病症為先天)。 三、病人罹患之Dandy-Walker Varient為先天。 四、因無病人外傷前之病歷,無法判定是否受傷前即有認知問題,但依法院提供之住院病歷資料中有提及病人有輕微遲緩(mild mental retard)。 五、病人並無接受硬腦膜下出血手術,是自行吸收。 附件2:臺大醫院107年12月28日校附醫秘字第1070906570號函及所附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原審卷二第84至85頁) 函詢事項,敬復如下: 一、本案係以書面鑑定方式辦理。有關判斷病人是否患有先天性水腦症之鑑定方式,不需抽血,也不需再次追蹤影像,該項診斷係以檢附資料中第一次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判定。 二、『交通性水腦症』為非阻塞性之水腦之通稱:而『Dandy-Walker症候群』為一先天性疾病名稱,患者會有水腦症的表現。 三、『先天性』及『外傷性』水腦症兩者症狀一樣,僅成因不同。『Dandy-Walker Symdrome』是因胚胎時期後腦(Hindbrain)的發育異常,而導致的腦部病變。病人診斷為Dandy-Walker Varient,其症狀較輕微,該次外傷造成症狀惡化。 附件3:臺大醫院108年3月5日校附醫秘字第1080901133號函及所附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原審卷二第111至112頁) 函詢事項,敬復如下:病人於103年6月13日送至成大醫院急診,主訴從二樓跌落一樓,檢查顯示昏迷指數E3M5V5。電腦斷層顯示顏面骨骨折與少量硬腦膜下出血,並診斷為Dandy-WalkerVarient與水腦症,並接受保守療法。病人於103年7月3日接受腦室膜腹分流手術。根據病歷,病人受傷前智力有輕遲緩,術後穩定,104年6月復健部病理紀錄其步伐不穩、反應遲鈍,記憶力差。關於奇美醫院診斷病人為交通性水腦症,是否為先天性水腦症,交通性水腦症依據造成水腦的結構病變去區分,並非為區分是否先天性,所以這個診斷可是先天性也可以不是。奇美醫院與成大醫院兩者診斷是依據不同分類方法,所以診斷名稱會有所不同。 附件4:成大醫院108年3月12日成附醫外字第1080004579號函及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原審卷二第115至116頁) ㈠(問:患有先天性水腦症及Dandy-Walker症候群病患之電腦掃描圖像與非病患間之主要差異為何?)答:先天性水腦症病人電腦斷層之表現,主要為腦室擴大造成大腦灰白質壓迫;Dandy-Walker症候群表現,為腦脊腋液通道阻塞後引起小腦及小腦蚓部發育不全而合併巨大後腦窩囊腫及第四腦室擴大。 ㈡(問:依據病患郭雅琳103年6月12日於貴院就診之病歷及電腦斷層掃描等資料,病患之電腦斷層圖像可見腦室、後顱及小腦均有膨大水腦現象,是否為先天性水腦症及Dan-dy-Walker症候群異常所致?該症狀情形屬於嚴重或輕微?)答:是,嚴重。 ㈢(問:承上,病患郭雅琳『步態困難』、『持續步態不穩、建議僅能從事輕便工作』及『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之殘疾,是否與其患有先天性水腦症及Dandy-Walker症候群有關聯性?)答:是。 附件5:臺大醫院109年4月15日校附醫秘字第1090902188號函及所附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本院卷一第131至133頁) 函詢事項,敬復如下:病人於103年6月13日送至成大醫院急診,主訴從二樓跌落一樓,檢查顯示昏迷數E3M5V5,電腦斷層顯示顏面骨骨折與少量硬腦膜下出血,並診斷為Dandy-Walker Varient與水腦症,並接受保守療法,後於103年7月3日接受腦室腹膜手術。依病歷紀錄,病人受傷前智力有輕微遲緩,術後穩定,104年6月復健科病歷紀錄其步伐不穩、反應遲鈍及記憶力差。 ㈠病人在急診的電腦斷層顯示少量硬腦膜下出血,這樣的外傷一般不會造成水腦症。先天性水腦症有許多類型,並非來函所述病徵皆如此嚴重。 ㈡先天性水腦症不一定會在嬰兒時期發病。 ㈢從外觀並無法得知是否罹患水腦症。但根據病歷紀錄,病人受傷前智力有輕微遲緩,此與其原先所患之疾病相關。 ㈣若病人無外傷因素,所述病症不一定會進展,惟是否病人一定會發展至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該部分無法判定。 ㈤本案癥結點應非病人是否罹患先天性水腦症,應是外傷造成之永久損傷程度,建議貴院綜合其受傷前的學習與工作能力,與現況比較,兩者差距即可歸咎由外傷所致。104年6月復健科病歷紀錄其步伐不穩、反應遲鈍及記憶力差,吻合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若家屬可提供有關病人於受傷前工作能力之足夠證據,從醫學病態生理角度研判,外傷即造成病人工作能力下降的原因,無須歸咎於病人是否有先天性水腦症。 附件6: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09年7月2日(109)奇醫字第2946號函及所附法院專用病情摘要(本院卷一第267至269頁) 病人郭雅琳初次在本院精神科門診係民國104年5月11日,當時診斷為憂鬱症。其在92年1月1日至103年6月11日,並未有在本院精神科就醫之記錄。 附件7: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09年9月18日(109)奇醫字第4290號函及所附法院專用病情摘要(本院卷一第467至469頁) 病人郭雅琳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至11月20日在本院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當時診斷為"器質性腦徵候群"。依本院病歷紀錄,病人在民國104年5月15日曾接受心理測驗,結果顯示總智商55分,遠低於病人於民國94年4月11日所做的78分,顯示其認知功能已退化。故,來函所問,說明二、㈠,病人於民國104年8月間應已有失智之症狀。來函所問,說明二、㈡,病人於民國104年8月間之失智症狀與107年間台南醫院之診斷應為同一病程。(按:器質性腦徵候群是ICD-9,失智症是ICD-10,二者是因疾病分類版本不同所致,在本病人身上是指同一疾病之病程) 附件8: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10年6月2日(110)奇醫字第2435號函暨所附法院專用病情摘要(本院卷二第65至67頁) 病患郭女士於103年7樂因水腦症,於成大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於104年12月2日至本院復健科求診,當時病患主訴左側肢體較無力,走路不穩,走不遠,自104年12月2日至105年5月11日止,於本院復健科接受門診復健治療,共門診6次,復健治療16次,當時復健治療後,病患可短距離行走不用扶持,長距離行走須扶持及他人看護,以預防跌倒意外發生,因當時走路不穩,故不建議從事粗重工作。 附件9:臺大醫院110年11月23日校附醫秘字第1100905526號函及所附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本院卷二第119至121頁) 病人於103年6月13日送至成大醫院急診,主訴從二樓跌落一樓,檢查顯示昏迷數E3M5V5,電腦斷層顯示顏面骨骨折與少量硬腦膜下出血,並診斷為Dandy-Walker Varient與水腦症,並接受保守療法,病人後於103年7月3日接受腦室腹膜手術。依據病歷,病人受傷前智力有輕微遲緩,心測報告:邊緣偏中下智能不足。104年6月之復健科病歷紀錄步伐不穩、反應遲鈍,記憶力差。根據108年12月23日之衛福部臺南醫院入院紀錄,104年5月後病人情緒低落有聽幻覺,步行困難需人照顧日常生活。鑑定事項,敬復如下: 一、根據附件7的描述病人吻合第1-1-2項,中樞神經受損日常生活需人照顧。 二、病人在急診的電腦斷層顯示少量硬腦膜下出血,這樣的外傷一般不會造成水腦症;但無法判定若無頭部外傷病人是否會因為Dandy-Walker Varient與水腦症,導致病人終身不能工作,日常生活需人照顧。 三、根據病歷記載,病人受傷前智力有輕微遲緩,心測報告:邊緣偏中下智能不足。若病人無外傷因素,此疾病不一定會進展,是否病人一定會發展到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無法判定。建議貴院應釐清病人其外傷造成的永久損傷程度,綜合其受傷前的學習與工作能力,與104年6月之工作能力比較,兩者差距即是外傷造成。病人104年6月之復健科病歷紀錄步伐不穩、反應遲鈍,記憶力差,吻合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107年7月5日之診斷書記載病人終身不能工作,日常生活需人照顧,且有情緒障礙,聽幻覺,104年後的退化無法用103年的頭部外傷解釋。故病人的殘廢等級無法排除Dandy-Walker症候群之疾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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