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85號
TNHV,105,上,185,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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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李瑞寶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
被上訴人  華安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1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02號)
提起上訴,已於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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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安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