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96年度,80號
TNHV,96,重上,80,2008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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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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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永清兩合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