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勞上更(三)字,106年度,1號
TNHV,106,重勞上更(三),1,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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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更㈢字第1號
上 訴 人 白雅雯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上訴人  雲林縣私立永年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安住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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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