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陳福祥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被上訴人 新營太子宮太子爺廟
法定代理人 王献彰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