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91年度,75號
TNHV,91,上,75,200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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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律關係均為過去存在因情勢變更已確定不存在,依前揭說明,顯難認其提 起此部分有確認實益。
四、至於理事長丁○○部分,伊仍在職,而上訴人丙○○亦為當選之第十四屆理事之 一,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有候選人名冊在卷足憑,若確認被上訴人丁○○當 選理事長資格無效,則上訴人等既為候選人,即可以確定的具備理事長之候選資 格及有選舉投票之權利,此項資格及權利重新獲得,並有機會再一次參選,即應 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然農會理事長之選舉,依農會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前段規定,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當選之理事互選產生,而被上訴人丁○○當  選理事長之得票數為五比四,為兩造所陳明,該五票係何人所投?經本院依職權  傳訊第一次當選之理事,包括被上訴人甲○○,竟然僅謝金龍賴榮洲、丁○○  表示投給丁○○,因係無記名投票,本院無從驗票以資證明:丁○○所得五票即  包括甲○○所投一票,及無被上訴人甲○○之支持,丁○○必無法當選乙節,且  經本院遍查農會法、農會法施行細則、農會選舉罷免辦法、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人民團體法等法及詢問兩造,如有同票之情形,如何解決理事長選舉之情形,其  之回答亦莫衷一是,上訴人雖陳稱:推斷應該由理事會開會決定重選或抽籤等語  ,然無根據,且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參諸卷附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九  日中選法字第0九一00一四三九一0號函,及法務部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法律字  第0九一00三二四二一號函,所揭示之旨趣:「選舉候選人如有消極資格不符  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者,於判決無效確定所為就職後職務上行為不受影響,而農  會理事長之選舉投票應為理事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乙節。倘無具體證據足資認定  原當選理事長之當選無效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即不得擅自停止其理事長之職務」等情。上訴人迄未能就被上訴人丁○  ○當選理事長乙節係屬無效舉證證明之,於其投票方式係採無記名之方式下,自  不能僅因當初當選之理事甲○○係屬無效之情形下,即認定其當選亦無效,而楊  耀前亦無其餘符合農會法所規定資格不符之情事,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甲○  ○以無效之理事資格,選舉被上訴人丁○○為台南縣學甲鎮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  ,既有瑕疵,其當選自屬無效云云,洵無可採。五、綜上論斷,被上訴人甲○○因違反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其當選已經主管機關自始確定無效,而由訴外人即候補理事陳田川遞補,而因 農會總幹事係採理事過二分之一之決議即記名投票方式遴聘,一旦去除無效之甲 ○○該投票,形成未過半,而回復至未當選前狀態,經學甲鎮農會重新選舉,以 經由上訴人李乾欲當選,達成其起訴目的,是本件就此部份已無確認實益,應認 被上訴人抗辯此部份無確認利益,尚堪採信。而被上訴人楊耀前部分,因理事長 之選舉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無從驗票,上訴人主張其當選資格有無效乙節,顯 無可採,被上訴人之抗辯亦堪採信。從而,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確認被上訴人甲 ○○於台南縣學甲鎮農會第十四屆理事當選資格無效;確認被上訴人丁○○於台 南縣學甲鎮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當選資格及遴聘戊○○為總幹事資格無效,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尚無二致, 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
~B2   法官 曾  平  杉
~B3   法官 袁  靜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  文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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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