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男子遂拿一只紙箱裝放讓我帶回住處,嗣警方前來搜索 時,我突然發現裝本件七星牌香煙之紙箱上貼有「祝高票 當選、母舅吳清吉、母舅吳明雄、表弟吳振銘賀」等字之 紅紙,一時害怕會被誣賴,遂有撕掉紅紙之動作等語(見 刑一審卷㈣第30-32、35、36頁),且證人葉秋香於刑事 一審審理時稱:被上訴人以前選鎮民代表時,我父親即葉 登福即曾送香煙予乙○○為其助選,94年本件鎮長選舉前 ,葉登福囑我購買七星牌及長壽牌香煙幫乙○○助選,我 先去家樂福,但因家樂福無整箱的,我就折回黃曾玉位於 臺南縣鹽水鎮○○路之檳榔攤購買,共花費二萬五千多元 ,因葉登福僅交代買多一點,未交代數量,我問黃曾玉有 多少七星牌及長壽牌香煙,黃曾玉就把所有之七星牌及長 壽香煙全部賣予我,我並用塑膠袋裝七星牌香煙、用紙箱 裝長壽牌香煙,開車將香煙載至葉登福住處放置,並無人 陪同我前去購買等語(見刑一審卷㈧第21-27頁);證人 黃曾玉亦於刑事一審審理時稱:本件鎮長選舉前,葉秋香 曾有一次一個人至我在臺南縣鹽水鎮○○路140號住處騎 樓開設之檳榔攤購買大量之七星牌及長壽牌香煙,我問她 為何買那麼多,她表示係其父親要買去幫人助選,我有問 為何不買整箱,她答稱其有去家樂福,但未看見整箱,故 回程來向我買,因她表示要買很多長壽牌及七星牌香煙, 我就把檳榔攤內所有之長壽牌及七星牌香煙全部賣給她, 價格共計二萬多元,長壽牌香煙用一個箱子裝,七星牌香 菸用二個塑膠袋裝,因為從未有人像葉秋香一次購買這麼 多數量之香煙,所以我印象很深刻等語(見刑一審卷㈧第 15-19頁);再者證人蕭炳榮除於刑一審審理時證稱:我 係臺南縣議員顏炎釧服務處祕書兼主任,在本件鎮長選舉 期間,乙○○之競選總部與顏炎釧參選縣議員之競選總部 係聯合設於臺南縣鹽水鎮○○路15號,競選總部內之物品 均可共用,競選期間很多人送來礦泉水、香煙、茶葉、糖 果等物助選,而顏炎釧之舅舅吳清吉曾有贈送一整箱之七 星牌香煙予競選總部,嗣因競選總部地方小,候選人表示 東西已放不下而不要再收贈送來之物,而我認識之葉登福 在本件鎮長選舉期間,曾有用二個袋子裝著七星牌香煙送 來競選總部,但因香煙已經太多,我們就未收,且因葉登 福原來裝香煙之袋子破了,剛好總部內有一個長方形、空 的七星牌香煙紙箱,我就拿來裝上開葉登福帶來之七星牌 香煙,讓葉登福帶回家等語外(見刑一審卷㈧第29-34頁 ),並經當庭指認在被告葉登福住處查扣裝放本件七星牌 香煙之七星牌香煙紙箱,即為上開其交付葉登福裝放七星
牌香煙攜回之紙箱無誤(見刑一審卷㈧第36頁)。此外, 於葉登福住處,除查扣本件七星牌香煙外,尚同時扣得長 壽牌香煙39條,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及查獲相片一幀可 憑(見警A卷第235頁、第281頁上方照片)。是依上開證 人所述情節,以及於葉登福住處確有查獲本件七星牌香煙 及長壽牌香煙,核與葉登福陳稱之本件七星牌香煙之來源 及遭被上訴人之競選總部人員婉拒收受之過程吻合,則本 件七星牌香煙是否確實源自被上訴人之贈與,已有見疑。 ⑶此外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確曾有贈與交付本件七 星牌香煙予葉登福之情形,則即使葉登福在警方搜索時, 曾有企圖將裝放七星牌香煙之紙盒上所貼登載「祝高票當 選、母舅吳清吉、母舅吳明雄、表弟吳振銘賀」等字之紅 紙撕去之舉動,亦無從據以推認被上訴人與葉登福之間, 有何藉由贈送本件七星牌香煙作為投票予被上訴人之對價 行為存在。
⒋關於張敏雄捐助本件烤肉活動二萬餘元經費部分: 證人即河南國小家長會會長劉清波迭於刑事案件偵訊及審理 中證稱:河南國小家長會開會通過決定在94年10月16日辦理 本件烤肉活動,因為經費不足,而張敏雄在河南國小設有一 個德安基金,其平日即有贊助困苦學生,學校老師告訴我如 果缺經費,可以找張敏雄幫忙,我遂找張敏雄向其募得本件 烤肉活動經費2萬餘元,在烤肉活動前二天,張敏雄向我表 示其要帶被上訴人過來烤肉活動現場走走,因我係向張敏雄 募款,遂不好意思拒絕,我並向張敏雄詢問被上訴人之電話 ,與被上訴人聯絡確定其是否前來,以利統計人數,烤肉活 動是採半開放式,除了學生、家長外,也有家長之友人參加 ,當天張敏雄、被上訴人一起到活動現場,我們並未請被上 訴人在現場公開講話,我及張敏雄均未公開向家長介紹被上 訴人之候選人身分,被上訴人、張敏雄亦未在場發送競選文 宣,因為我不想惹麻煩,我陪被上訴人走一陣子,我就離開 去做自己之事,以及怕學童被火燒到而跑來跑去負責安全, 有看到被上訴人、張敏雄走在一起與家長握手,但未聽到渠 等如何與家長交談,被上訴人停留約十幾分鐘即離開,在烤 肉活動過程中,我並未親見或親聽被上訴人、張敏雄有表示 當日之經費係其支出而要求支持被上訴人之情形,亦未聽到 家長有交頭接耳或向我詢問經費來源,係烤肉活動全部結束 在打掃時,有二、三位委員問我經費係何人出,我有表示係 張敏雄出的等語(見偵A卷第87頁、第89頁,刑一審㈢卷第 62頁至第66頁,刑一審㈣卷第64頁至第69頁),且證人林啟 泓亦於刑事案件警詢證稱:我是河南國小教導主任,學校有
辦烤肉活動,經費由家長會支出的,來源我不知道,烤肉當 天被告乙○○到場係由家長會會長劉清波接待,我未看到分 發宣傳文宣,且烤肉活動學生及家長均未繳費,經費完全由 家長會支出的,但來源我不知道等語(見警A卷第57頁至第 59頁),且證人張敏雄於刑事案件審理中稱:我在河南國小 設有德安基金,幫助無法繳學費或營養午餐費之學童,本件 烤肉活動之經費,係該校老師告訴家長會會長劉清波找我出 的,因為劉清波表示經費不夠,且因被上訴人在競選,有人 在地方要去拜票,在烤肉活動前二天,我有向劉清波表示要 帶地方人士到場,且在當日早上我也向劉清波表示要帶候選 人到場走動一下,劉清波有向我要被上訴人之電話,以便其 計算參與之人數,我事先並未與被上訴人乙○○討論過支出 烤肉活動經費之事,被上訴人亦不知該烤肉活動之經費係我 支出,且我帶被上訴人到烤肉活動現場,我及被上訴人跟家 長握手拜票,並未發文宣,亦未告訴家長該烤肉活動之經費 係我支出等語(見刑一審㈣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22頁至第 23頁),再該烤肉活動係經河南國小家長會於94年9月20日 召開之家長會會議中,由家長會委員王政平提議後,經決議 舉辦,並由家長會負責經費,有該次家長會會議紀錄一份可 憑(見刑一審㈠卷第73、74頁),顯示本件烤肉活動係由河 南國小家長會決議舉辦,並應由家長會負責經費。由上所述 ,該烤肉活動並非被上訴人或張敏雄主動發起,且因負責經 費之家長會欠缺經費,家長會會長劉清波始向張敏雄募集活 動之經費,亦即張敏雄之所以支出經費二萬餘元,純係因為 河南國小家長會欠缺經費而向其募款所致,難認被上訴人、 張敏雄有何假借捐助名義而交付金錢之行為可言;再者被上 訴人即使至該烤肉活動現場進行拜票,不僅未廣為發送與選 舉相關之文宣資料,亦無任何刻意彰顯而促使在場人士產生 活動經費與被上訴人之選舉相關此等認知之舉動,況候選人 與助選人員在選舉活動期間,多朝人群聚集之活動場所尋求 投票支持,亦屬選舉活動之常態,則張敏雄基於為被上訴人 助選拉票,邀集被上訴人前往本件烤肉活動現場,向參加活 動之人握手請求投票支持被上訴人,本為正常合理之選舉活 動,渠二人既未在場引發參加活動之人認知經費係渠等為選 舉所支出,藉以產生參加烤肉活動係為投票予被上訴人之對 價此等認知之跡象,自不能僅因張敏雄受募捐助本件烤肉活 動經費,以及邀集被上訴人同至活動現場進行拉票行動,即 遽謂渠二人有何透過上開捐助經費而藉以使投票權人為投票 之行為,是被上訴人辯稱伊並無透過張敏雄上開捐助經費而 藉以使投票權人為投票予被上訴人之意圖等語,應堪採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選罷法第90條之1第1項投 票行賄行為、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假借捐助名義,交付財物 ,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行為,既不可採, 則上訴人依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請求 宣告被上訴人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因而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鈴香